杭州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活動管理辦法

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於2022年12月5日12月5日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活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全文,印發信息,

全文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活動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素質和能力,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業務培訓、行為規範等的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法律、法規、規章,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給付等影響其權益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機關在編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單位: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單位;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單位。
三、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活動管理的統籌、指導和監督。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
四、行政執法機關在編工作人員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參加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按規定領取行政執法證。
省級有關行政機關增設專業資格條件的,本系統在編工作人員在參加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前,應當經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合格。
實行國務院垂直管理和以國務院部門管理為主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參加本省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即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和專業法律知識考試)。
五、下列人員可以免予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直接領取行政執法證:
(一)依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等有權機關任命,且通過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測試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
(二)按照規定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行政執法機關在編工作人員;
(三)55周歲以上並經本機關商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的行政執法機關在編工作人員。
六、行政執法機關組織本機關在編工作人員參加綜合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執法主體執法人員管理系統辦理考試申報以及行政執法證申領手續。
辦理考試申報以及行政執法證申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寫信息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七、區(縣、市)、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對申報機關是否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申領人員是否為該機關在編工作人員等信息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逐級上報省司法行政部門核准。
需要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的,徵求機構編制等有關單位意見。
八、行政執法人員轉任至新的行政執法機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憑原行政執法證,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證件換髮手續;行政執法機關所在系統增設專業資格條件的,應當同時出具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
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行政執法證予以註銷:
(一)因工作調動、辭職、退休等原因離開行政執法機關,不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註銷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人員因工作調動而註銷行政執法證的,其行政執法資格保留5年。在保留期內,重新進入行政執法機關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證件申領手續;超過保留期的,應當重新經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合格後,方可領取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機關所在系統規定須具備專業資格條件的,應當同時出具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
十、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持有的行政執法證的日常管理,每年開展一次清理,及時辦理證件換(補)發、註銷等手續。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證件遺失或者有明顯污損等情形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證件換(補)發手續。
十一、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根據自身的職責,推進本地區行政執法人員、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二、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共法律知識;
(二)專門法律知識;
(三)新頒布法律法規;
(四)行政執法業務知識和技能。
十三、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採用集中培訓和日常培訓相結合,綜合培訓和專業培訓相結合等方式。
綜合培訓是指以比較系統的法律、法規、規章為內容的培訓,包括對各類行政執法人員普遍適用的有關規範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方面的綜合法律知識。專業培訓是以與本部門管理工作專業相關聯的法律、法規、規章為內容的培訓。
十四、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採用案卷評析會、執法工作例會、業務骨幹講課等形式,定期組織執法人員研討和交流在執法活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執法水平。
十五、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在完成政治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學時的基礎上,確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60學時的業務培訓。
十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落實業務培訓經費,以保障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實施。
十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得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執法,不得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十八、行政機關開展調查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是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的,從其規定。
十九、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行政執法人員要進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二十、行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二十一、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二十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十三、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有執法制式服裝的,應當著制式服裝;沒有執法制式服裝的,著裝應當整潔、莊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
二十四、行政執法結案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整理相關材料,製作行政執法案卷並歸檔。
二十五、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在行政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十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本系統、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督促行政執法人員遵守行為規範。
二十七、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級別調整、輪崗交流、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抽查、暗訪等形式,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二十八、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法、違紀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十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或提請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暫扣或者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並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 一 ) 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 二 )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 三 ) 對投訴、舉報違法執法活動以及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 四 ) 有其他違法執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十、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期限為30日;在暫扣期內,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人員被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應當參加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安排的培訓、考試。
三十一、行政執法人員被收繳行政執法證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
三十二、行政執法人員對被暫扣或者收繳行政執法證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決定機關申請覆核。
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印發信息

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區、縣(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現將《杭州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活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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