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保護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 結構:共五章39條
  • 適用地點:杭州
  • 意義: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其他機關、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權,受法律保護。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四條 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法制宣傳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發布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認真組織學習,領導幹部和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熟悉並掌握其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第八條 法律、法規和重要的規章發布後,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應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宣傳、貫徹。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畫地向民眾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法律服務。
第三章 行政執法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管理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依法處理行政爭議、解決行政糾紛、制裁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等活動。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活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發布的不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為依據。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或濫用職權。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實行持證執法制度。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工作證件,表明身份,並按國務院的規定著裝,或佩帶證章、標誌。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政治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件後方能上崗。新錄用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試用期內不得單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以下簡稱委託執法),被委託組織不得再行委託。
第十六條 委託執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委託機關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二)被委託組織應是常設機構,並具有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執法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委託執法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委託執法的,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被委託組織必須以委託機關的名義並依照委託的許可權行使行政執法權。委託機關對被委託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未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行政執法機關與其他部門之間應緊密配合、通力協作、各盡其職、協調一致。
凡由幾個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明確分工,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凡主要由一個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執行的,為主的部門要主動與配合部門加強聯繫,搞好銜接,配合部門要密切協作,積極支持。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查處行政違法、違章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查處行政違法、違章案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作出處理決定。
(四)製作處理決定書,並告之訴權。
(五)依法送達。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一般違法、違章行為,可以當場處理。當場處理應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填寫當場處理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機關名稱、期限,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以下守則:
(一)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責。
(二)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三)清正廉潔,不以權謀私。
(四)保守國家秘密。
(五)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行政領導幹部必須依法支持和保護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任務列入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目標責任制,作為年終考核和評比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行政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監督檢查,是指:
(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
(二)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負有執行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其業務管轄範圍內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三)各級監察機關對同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下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中守法以及執法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在行政管理各項事務中,是否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是否真正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對負有執行職責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認真組織實施,有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致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行政處罰是否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四)執法人員有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檢查的部署:
(一)根據上級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進行的執法檢查。
(二)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的統一部署進行的執法檢查。
(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組織的執法檢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檢查可採取單位自查、部門互查、系統聯查、專題調查、重點抽查等方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全市重點檢查的法律、法規、規章目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各行政執法機關應對重點檢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市人民政府,並抄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可根據自身執法情況確定本部門的執法檢查重點,自行組織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
第三十一條 重要法律、行政法規發布實施一年後的第一個月內,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行政規章實施半年後的第一個月內,負責組織實施的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貫徹實施情況和存在問題。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抄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監督檢查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隱瞞、阻撓、刁難。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向其報告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並自覺接受人大代表的視察和檢查。
行政執法機關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參加行政訴訟,服從司法機關的終審判決。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有權檢舉、控告和揭發違法違章行為。對檢舉、揭發的問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不得對檢舉揭發者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個人或組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檢舉、控告。
第三十五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模範執行公務,秉公執法,成績顯著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從嚴懲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在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發現執法活動中的違法和不當行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或者責成有關機關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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