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菸草專賣管理實施辦法

該辦法於1994年2月4日經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5日經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訂,並發布市政府令第175號進行部分修改。該辦法由杭州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菸草專賣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1994年2月4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修訂時間:1997年12月5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營管理,第三章 運輸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管理,保護合法生產和經營,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各縣、市)從事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菸草專賣局是菸草專賣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按職責分工對轄區內菸草專賣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級工商、公安、物價、稅務、交通、標準計量等部門,應積極配合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五條 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菸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批發企業許可證(含委託代批);
(三)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五)查緝走私外煙零售企業許可證。
第七條 凡需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核發菸草專賣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生產和經營。
第八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核發許可權:
(一)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由省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國家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二)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需在全國範圍內從事菸草批發業務的,由省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國家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在全省範圍內的,由市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省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三)菸草專賣委託代批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和查緝走私外煙零售企業許可證,由市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省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四)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市區由市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縣(市)由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第九條 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無菸草專賣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和經營菸草專賣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及時向原發證部門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變更或註銷手續,並相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一)企業合併、分立、轉產,或改變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企業地址、主管部門、經濟類型、經營範圍的;
(二)遺失菸草專賣許可證的;(三)需要停業或歇業的。
第十一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點,嚴禁轉借、塗改、偽造或買賣。
第十二條 杭州市菸草公司負責全市捲菸調撥、批發的購銷業務,並可按規定向省外捲菸批發企業進貨和供貨。縣(市)菸草公司負責本轄區捲菸調撥、批發的購銷業務,並可按規定向省內捲菸批發企業進貨和供貨。
第十三條 經營捲菸批發業務的單位,不得向無證經營者提供捲菸貨源,或擅自跨地區供貨。
第十四條 經營捲菸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的捲菸批發企業進貨,不得向無證單位和個人進貨。
第十五條 經營菸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經營外國菸草製品寄售業務或經營免稅的外國菸草製品購銷業務的企業,必須取得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無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不得經營。
經營查緝走私外煙業務的,必須由取得查緝走私外煙零售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第十六條 嚴禁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及霉壞、變質的捲菸。
第十七條 經營捲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的經營地點、範圍、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經營捲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亮證經營,明碼標價,文明經商。
第十九條 開辦捲菸批發交易市場,必須經省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未經批准,不得開辦。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 託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必須持有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一條 託運或自運菸草專賣品,按其運輸範圍分別向有關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手續。省內運輸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準運證;出省外運輸的,必須持有市以上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準運證;市、縣(市)範圍運輸的,持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準運證。運輸查緝走私菸草專賣品的,必須持有省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準運證。
第三十二條 託運或自運菸草專賣品,必須按準運證規定的品種、數量和時間進行運輸,不得超過規定的運輸品種、數量和延長運輸時間。
第二十三條 嚴禁使用過期、複印、塗改、變造、偽造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二十四條 異地攜帶捲菸,不得超過國家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量。確因特殊需要,應持有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可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在車站、碼頭、交通要道、商店及倉庫,對運輸和經營菸草專賣品的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案件時,應嚴格依法行政,秉公辦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二十七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查沒的菸草專賣品,必須移交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不得私分和擅自處理。
第二十八條 查沒的假冒捲菸必須由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列清單,並予以銷毀,嚴禁進入市場銷售。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監督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有權檢舉揭發違反菸草專賣管理的違法違章行為。對檢舉揭發的問題,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菸草專賣管理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私分、擅自處理查沒的菸草製品,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退還,已變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由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
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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