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6-8
- 實施日期:2009-6-8
- 時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則,第三章 合理布局標準,第四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 |
杭府法備告[2009]19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報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政發[2009]54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九年六月八日 臨政發〔2009〕54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 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菸草製品市場流通秩序,合理配置捲菸零售市場資源,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在臨安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按照“總量控制、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後有序、有利消費、便於管理”的要求,根據本市人口總量及分布特點和當地交通、經濟、消費水平等情況,結合臨安市的捲菸可供計畫和實際銷售量、捲菸零售戶合理的平均利潤水平等因素,對捲菸零售點進行的規劃布局。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捲菸零售點是指:經本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許可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各類企業(外商企業、外商投資的企業除外)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臨安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捲菸零售點的設定。
第五條 申請捲菸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 臨安市菸草專賣局主管全市菸草專賣零售網點合理布局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在臨安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按照“總量控制、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後有序、有利消費、便於管理”的要求,根據本市人口總量及分布特點和當地交通、經濟、消費水平等情況,結合臨安市的捲菸可供計畫和實際銷售量、捲菸零售戶合理的平均利潤水平等因素,對捲菸零售點進行的規劃布局。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捲菸零售點是指:經本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許可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各類企業(外商企業、外商投資的企業除外)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臨安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捲菸零售點的設定。
第五條 申請捲菸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 臨安市菸草專賣局主管全市菸草專賣零售網點合理布局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則
第七條 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依法原則。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臨安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並依照合理布局規劃的規定進行捲菸零售點合理化布局。
第八條 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總量控制原則。根據合理布局要求,我市捲菸零售點的數量原則上控制在轄區總人口(含非常駐人口)的5‰左右。
第九條 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堅持疏密適當原則。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應當考慮城區、村鎮以及城區內不同路段的人口密度、人流量以及捲菸需求量的差異,要疏密得當。
第十條 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堅持便民服務原則。捲菸零售點分布要覆蓋本市所有鄉鎮(街道)、行政村及較大的自然村,要積極推動城鄉結合部和農村捲菸零售點的發展,構建方便民眾、適應消費的服務網路,方便消費者購買捲菸,並實行一證一點的經營制度。
第十一條 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行受理在先原則。即在符合辦證條件的情況下,但受到布局標準或總量限制的申請人,按受理在先的原則進行審批發放。
第八條 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總量控制原則。根據合理布局要求,我市捲菸零售點的數量原則上控制在轄區總人口(含非常駐人口)的5‰左右。
第九條 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堅持疏密適當原則。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應當考慮城區、村鎮以及城區內不同路段的人口密度、人流量以及捲菸需求量的差異,要疏密得當。
第十條 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堅持便民服務原則。捲菸零售點分布要覆蓋本市所有鄉鎮(街道)、行政村及較大的自然村,要積極推動城鄉結合部和農村捲菸零售點的發展,構建方便民眾、適應消費的服務網路,方便消費者購買捲菸,並實行一證一點的經營制度。
第十一條 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行受理在先原則。即在符合辦證條件的情況下,但受到布局標準或總量限制的申請人,按受理在先的原則進行審批發放。
第三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十二條 捲菸零售點經營場所標準:
捲菸零售點必須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即有與住所直接隔離的經營店面。經營場所面積城鎮戶不少於10平方米,農村戶不少於6平方米。
第十三條 捲菸零售點經營資金標準:
捲菸零售點必須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要求城鎮戶8000元以上,農村戶5000元以上。
第十四條 捲菸零售點區域布局標準:
(一)市區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業繁華路段,其捲菸零售點間距不少於30米;市區人流量較小的路段,其捲菸零售點間距不少於50米;
(二)鄉鎮(街道)中心集鎮主要街道,其捲菸零售點的間距不少於30米;非主要街道捲菸零售點間距不少於50米;
(三)行政村捲菸零售點按每200人口設定1個的標準進行控制,同時應兼顧各自然村的分布;
(四)各居民住宅小區內原則上按每80戶住戶設定1個捲菸零售點,每增加80戶可增設1個捲菸零售點,但一個小區內最多不得超過5個捲菸零售點。
第十五條 捲菸零售點特殊場所標準:
(一)汽車站捲菸零售點從嚴控制,汽車站站內原則上設定1―2個捲菸零售點,相隔間距20米左右;站外沿街的零售點間距按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二)項規定執行;
(二)風景旅遊區捲菸零售點從嚴控制,主要旅遊景點AAA級以上(含AAA級)控制在2個捲菸零售點以內,AAAA級(含AAAA級)以上景點控制在5個捲菸零售點以內;
(三)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等綜合性市場內捲菸零售點布局從嚴控制,市場內的捲菸零售點原則上應控制在總攤位數的1%以內,最高不超過10家;
(四)營業規模在100張床位以上大中型賓(旅)館、酒店對內營業的,不受限制間距限制,但應受總量控制的限制;
(五)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休閒娛樂場所、餐飲店等服務型單位,對內經營的,不受限制間距限制,但應受總量控制的限制;
(六)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倉儲、辦公等場所)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場、超市,需設定捲菸零售點的,不受限制間距限制,但應受總量控制的限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一)具有我市常駐戶口,肢體三級(含三級)以上,視力、聽力三級(含三級)以下的殘疾人,本人申請從事捲菸零售業務,且生理和心理狀況能適應經營的;
(二)夫妻雙方都失業且持有臨安市再就業優惠證申請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
(三)烈士配偶或直系親屬申請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
(四)其他生活困難,經政府部門確認屬優惠照顧的對象申請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
第十七條 經審批符合許可條件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申請人以自有房產開設捲菸零售點的,按國家菸草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最高年限五年確定;
(二)申請人以租賃他人的房產開設捲菸零售點的,其有效期限至申請人與產權人簽訂的房產租賃契約到期日止(最高年限為五年),但其申請事項經菸草專賣主管部門批准受理之日起至租賃契約到期日至少一年以上;
(三)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情形獲得捲菸零售許可的,其許可證有效期定為一年。
第十八條 以下幾種情形,不予設立捲菸零售點:
(一)經營化工、油漆、農藥、建材等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二)加油站內非油品經營場所與加油作業區的安全防爆距離不符合其行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的;
(三)經營醫藥保健、美容美髮、服裝鞋帽、福利彩票及修理加工等與食品、食雜、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無關的經營場所;
(四)中國小校(含中等教育學校)內以及學校門口為基準周圍100米範圍內的;
(五)自動售貨櫃(機)、書報亭及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攤點(車、棚等)、各類回收、寄售商店、典當店鋪;
( 六)《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不予辦理的情形;
(七)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捲菸零售點設定的其他情形。
捲菸零售點必須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即有與住所直接隔離的經營店面。經營場所面積城鎮戶不少於10平方米,農村戶不少於6平方米。
第十三條 捲菸零售點經營資金標準:
捲菸零售點必須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要求城鎮戶8000元以上,農村戶5000元以上。
第十四條 捲菸零售點區域布局標準:
(一)市區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業繁華路段,其捲菸零售點間距不少於30米;市區人流量較小的路段,其捲菸零售點間距不少於50米;
(二)鄉鎮(街道)中心集鎮主要街道,其捲菸零售點的間距不少於30米;非主要街道捲菸零售點間距不少於50米;
(三)行政村捲菸零售點按每200人口設定1個的標準進行控制,同時應兼顧各自然村的分布;
(四)各居民住宅小區內原則上按每80戶住戶設定1個捲菸零售點,每增加80戶可增設1個捲菸零售點,但一個小區內最多不得超過5個捲菸零售點。
第十五條 捲菸零售點特殊場所標準:
(一)汽車站捲菸零售點從嚴控制,汽車站站內原則上設定1―2個捲菸零售點,相隔間距20米左右;站外沿街的零售點間距按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二)項規定執行;
(二)風景旅遊區捲菸零售點從嚴控制,主要旅遊景點AAA級以上(含AAA級)控制在2個捲菸零售點以內,AAAA級(含AAAA級)以上景點控制在5個捲菸零售點以內;
(三)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等綜合性市場內捲菸零售點布局從嚴控制,市場內的捲菸零售點原則上應控制在總攤位數的1%以內,最高不超過10家;
(四)營業規模在100張床位以上大中型賓(旅)館、酒店對內營業的,不受限制間距限制,但應受總量控制的限制;
(五)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休閒娛樂場所、餐飲店等服務型單位,對內經營的,不受限制間距限制,但應受總量控制的限制;
(六)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倉儲、辦公等場所)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場、超市,需設定捲菸零售點的,不受限制間距限制,但應受總量控制的限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一)具有我市常駐戶口,肢體三級(含三級)以上,視力、聽力三級(含三級)以下的殘疾人,本人申請從事捲菸零售業務,且生理和心理狀況能適應經營的;
(二)夫妻雙方都失業且持有臨安市再就業優惠證申請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
(三)烈士配偶或直系親屬申請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
(四)其他生活困難,經政府部門確認屬優惠照顧的對象申請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
第十七條 經審批符合許可條件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申請人以自有房產開設捲菸零售點的,按國家菸草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最高年限五年確定;
(二)申請人以租賃他人的房產開設捲菸零售點的,其有效期限至申請人與產權人簽訂的房產租賃契約到期日止(最高年限為五年),但其申請事項經菸草專賣主管部門批准受理之日起至租賃契約到期日至少一年以上;
(三)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情形獲得捲菸零售許可的,其許可證有效期定為一年。
第十八條 以下幾種情形,不予設立捲菸零售點:
(一)經營化工、油漆、農藥、建材等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二)加油站內非油品經營場所與加油作業區的安全防爆距離不符合其行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的;
(三)經營醫藥保健、美容美髮、服裝鞋帽、福利彩票及修理加工等與食品、食雜、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無關的經營場所;
(四)中國小校(含中等教育學校)內以及學校門口為基準周圍100米範圍內的;
(五)自動售貨櫃(機)、書報亭及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攤點(車、棚等)、各類回收、寄售商店、典當店鋪;
( 六)《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不予辦理的情形;
(七)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捲菸零售點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於原依法設立的捲菸零售點,因經營主體、經營地點或企業類型發生改變,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通過市場調節和監督管理逐步達到要求,許可證有效期滿後不再延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效果原則上於每年末進行年度評價,並根據人口變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實際情況變化適當調整和完善,並予以重新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市區繁華路段,是指本市錦城街道石鏡街以北、衣錦街以南、天目路以西、萬馬路以東範圍內的石鏡街、錢王街、城中街、新民街、衣錦街和天目路、江橋路、臨天路、天屹路、錦江路等路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間距,是指申請開設的捲菸零售點與距其最近的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捲菸零售點,兩個經營店鋪之間可通行的最近直線距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的適當放寬準入條件,是指市區主要商業街道間距為20米,市區非主要商業街道間距為30米;其他鄉鎮(街道)常駐人口1萬人以下的放寬2個準入指標,常駐人口1萬人以上的,放寬3個準入指標。
第二十四條 如有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臨安市菸草專賣局依法查處。行政管理相對人如對不給予許可、或對違法行為查處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臨安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臨安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管理辦法》(臨政辦〔2005〕4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效果原則上於每年末進行年度評價,並根據人口變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實際情況變化適當調整和完善,並予以重新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市區繁華路段,是指本市錦城街道石鏡街以北、衣錦街以南、天目路以西、萬馬路以東範圍內的石鏡街、錢王街、城中街、新民街、衣錦街和天目路、江橋路、臨天路、天屹路、錦江路等路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間距,是指申請開設的捲菸零售點與距其最近的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捲菸零售點,兩個經營店鋪之間可通行的最近直線距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的適當放寬準入條件,是指市區主要商業街道間距為20米,市區非主要商業街道間距為30米;其他鄉鎮(街道)常駐人口1萬人以下的放寬2個準入指標,常駐人口1萬人以上的,放寬3個準入指標。
第二十四條 如有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臨安市菸草專賣局依法查處。行政管理相對人如對不給予許可、或對違法行為查處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臨安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臨安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管理辦法》(臨政辦〔2005〕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