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常州市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工作,維護菸草製品零售市場的秩序,保護菸草製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常州市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包含鐘樓區、天寧區、新北區、武進區、經開區)菸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設定。金壇區、溧陽市菸草專賣局可參照執行本規定或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三條零售點布局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布局合理、規範管理、適當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零售點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對外開放的固定經營場所,並與住所相對獨立。
(二)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者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三)有獨立的櫃檯、貨架或用於陳列捲菸的專門區域。
(四)零售點應當設定在有正常客流、能對外營業、方便消費者購買的地點和地段。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菸草專賣局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向菸草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使用自有房屋的,應提供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使用租賃房屋的,須提供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和租賃協定複印件;無法提供的,以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材料或菸草專賣局認可的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五)適用特定政策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六)菸草專賣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零售點布局的要求:
(一)在道路一側兩零售點間距離30米以上。
凡臨道路且位於本條第(二)-(四)項所在區域的零售點(村內道路或小區內道路除外),適用本條第(一)項。
(二)生活小區、自然村落按居民戶數設定零售點,不滿50戶的設1個;50戶以上每增加150戶增設1個,且兩零售點間可通行距離相距25米以上。
(三)各類集貿、商貿、專業市場具備條件並允許經營菸草製品的,按固定攤位戶數設定零售點,固定攤位不滿100戶設1個;100戶以上不滿200戶的不得超過3個;200戶以上每增加100戶增設1個,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且兩零售點間相距25米以上。
(四)涵蓋娛樂、餐飲、購物、辦公等功能的大型購物中心或涵蓋購物、娛樂、遊憩等各類功能複合的高度集中的街區建築群體,按照建築面積設定零售點。商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設定零售點不超過2個;商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每超過1萬平方米可增設1個(餘數達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萬平方米計算),但最多不得超過5個,且兩零售點間可通行距離相距30米以上。
(五)火車站(分南廣場、北廣場兩個區域)、汽車站、機場、碼頭內部大廳及公園、旅遊景點內部設定零售點的(不含沿街門面),最多不得超過3個。
(六)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監獄、勞教所、看守所、廠區、軍隊駐地、駕校訓練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度假村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的特定人群消費的(不含沿街門面)場所,只能設1個零售點。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設立零售點可優先考慮,其零售點兩點間距離參照本辦法第六條(一)-(四)之規定減半,但其擬申請零售點所在區域零售點數量飽和時不適用本款:
(一)經營者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烈屬、低保戶等特殊群體;
(二)因智力殘疾、精神殘疾、視力殘疾等原因致使本人無經營能力,其家庭成員經營的個體經營戶。
本條所述享受減半優惠的主體只能設定一個零售點,且必須提供相應的戶籍資料、殘疾證、烈屬相關身份證明、低保戶證明等。本條第(一)項規定僅限本人親自經營。本條第(二)項規定僅限對殘疾人負有撫養、贍養、監護義務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監護人申領及經營,不得轉讓,不得由他人負責日常經營。經營期間,若查實非申請者本人經營,菸草局將收回許可證。
第八條 處於同一層面且實際營業面積(不包括倉庫、辦公及生活區域)在7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場(店、門市部)、超市、賓館、酒店等(賓館、酒店可設在商業樓的二樓及以上樓層),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批准,可不受合理布局距離的限制。
許可證經營性質為個體工商戶,其持證人因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註銷許可證的,自註銷之日起一個月內,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址上申請設定零售點的,可不受合理布局有關距離、戶數及數量的限制。
第九條下列場所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不予發放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於安全或影響菸草製品質量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如經營化工、農藥、油漆等對人體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品的商品、不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等;
(二)中學(含中專、職高)、國小校園內及距離學校校門(包括可正常使用的邊門及後門)最短可通行距離50米以內區域;
(三)實際經營項目與日雜、食品、飲食、休閒娛樂等服務行業無關的場所;
(四)違章建築、臨時建築、流動經營攤點、報亭、售貨亭、自動售貨機、抓煙機、公廁、車棚、地下車庫、網店等;
(五)居民住宅樓、辦公寫字樓的二樓以上樓層;
(六)醫療衛生機構的治療區域內、藥店;
(七)固定經營場所與住所非相對獨立;
(八)拒絕接受菸草專賣局檢查或以暴力抗拒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的;
(九)申請人被國家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期間;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許可證:
(一)許可證字號名稱、企業類型發生改變的;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經營場所地址名稱表述變更、搬遷改變經營地址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已經申領了許可證的零售點,經營期間改變原有經營場所用途、範圍、性質、面積等,經檢查不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規定條件或屬於不予許可情形的,菸草專賣局可以責令暫停菸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收回許可證。
第十二條零售點間距是指行人可正常行走並符合交通規則的最短通行距離。測量的起點與終點分別為鄰近兩個零售點最近出入口的中點。對零售點間距約在規定的最小距離時,需使用測量工具,但誤差不得超過1米(按照兩個店的營業大門內側測量實際距離)。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在內;“不滿”“以下”不包含本數在內。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設內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常州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23日常州市菸草專賣局公布施行的《常州市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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