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豐縣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暫行辦法

《廣豐縣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暫行辦法》是廣豐縣人民政府為了規範我縣捲菸零售市場流通秩序,高效配置菸草市場資源,合理布局捲菸零售點,切實維護好國家和消費者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豐縣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豐縣菸草專賣局
  • 性質:暫行辦法
  • 地點:廣豐縣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縣捲菸零售市場流通秩序,高效配置菸草市場資源,合理布局捲菸零售點,切實維護好國家和消費者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本著構建和諧社會,合理布局、服務於民的原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豐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個人等。

第二章

第三條 捲菸零售點的設立,遵循總量控制、合理配置、先後有序、服務於民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轄區人口、經濟發展水平、交通狀況和消費能力等因素,全縣正常經營捲菸零售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在全縣人口數的4‰戶以內。

第三章

第五條 城區街道設定:城區主要街道經營場所左、右各相隔距離30米以上可設立捲菸零售點,其餘路段經營場所左、右各相隔距離40米以上(次要街道)可設立捲菸零售點;
城區主要街道:永豐大道(永豐大道1號至永豐大道291號)、豐溪路(豐溪路1號至豐溪路600號)、環城東路(環城東路1號至環城東路30號)、東街(東街1號至東街314號)。今後將視城市發展情況,對主要街道的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城區除上述主要街道外,其它均為城區次要街道。
第六條 鄉(鎮)街道、村設定:鄉(鎮)街道所在地街道等路段經營場所左、右各相隔距離40米以上可設立捲菸零售點。行政村、自然村每300人口可設定1個零售點,超過的可按當地人口數的3‰以內設捲菸零售點。
第七條居民住宅小區間設定:住宅小區內捲菸零售點的設立,每100戶住戶(含)可設定1個點,新增50戶可增設1個點,但一個小區內最多可設定5個點;小區內捲菸零售點間距要求不少於左右各50米。
第八條 車站的設定:候車室面積200平方米(含)內,在候車室內可設2個點,每增加100平方米可增設1個點,但一個候車室內最多可設定5個點;車站進出口處臨街店鋪左右兩邊可各設1個點,其餘店鋪按間距要求設立捲菸零售點。
第九條 集貿、農貿市場的設定:集貿、農貿市場內捲菸零售點按攤位總量設定,每100個攤位可設定1個點,每增加50個攤位可增設1個點,但一個市場內最多可設定10個點;市場內捲菸零售點間距要求不少於左右各10米。
第十條 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酒店等特殊行業需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必順有顯而易見且具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場所,有相對獨立的捲菸零售櫃檯,做到一證一點經營,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飯店、酒樓、茶樓、大中型娛樂場所;
(二)營業規模在80張床位以上的賓館、旅社;
(三)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場、連鎖經營超市;
(四)駐軍部隊內。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設定捲菸零售點:
(一)加油站、液化氣站和經營化工、油漆、農藥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和商店及木材交易市場、加工廠等重點防火區域;
(二)國小門口左右40米以內,中學門口左右80米以內;國小門口對面左右20米以內,中學門口對面左右50米以內;學校周邊經營場所直達學校距離小於40米的;
(三)經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認定屬違章建築或待拆遷建築的場所(經政府公告為準);
(四)流動攤、點、車、棚;
第十二條 對部分現有零售點分布密集、處完全飽和狀態的路段按照總量控制要求,實行定期定段暫停辦理措施,在暫停辦證區域零售點總數不增加的前提下,採取退一進一、先後有序的原則,按照更趨合理布局的態勢給予調整性審批;菸草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每年面向社會公布一次暫停辦理範圍和具體路段名稱及時間。
第十三條 殘疾人(非智障)申請辦理菸草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地址在劃定的暫停辦理區域或屬主要街道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申請地址除前者區域或路段以外的可不受間距限制。
夫妻雙方下崗的及零就業家庭成員申請辦理菸草零售許可證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辦理資格。
以上人員辦理許可申請時,需提供本人相關有效證明或證件;獲準許可後,必順由本人持證經營,不得擅自轉讓、變更為他人。經查實非本人經營的,發證機關將依法給予撤銷。
第十四條 對符合辦證條件但受總量限制的申請人,暫緩辦理,並按退一進一、先後有序的原則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五條 已經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通過市場調節和監督管理逐步達到要求。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間距,以經營門面的中線位置為測量點,測量標準系兩經營店鋪之間可通行的最近直線距離,上述間距測量誤差控制在5%以內。

第四章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屬廣豐縣菸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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