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大竹縣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蘭凳故規劃
第一條 為規範捲菸零售市場流通秩序,有效配置菸草市場資源,合理布局捲菸經營零售點,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保障捲菸零售戶的合法權汗淋殃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本著尊重歷史,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於大竹縣境內從事捲菸零售經營的企業和個人申請設立或變更捲菸零售點。
第三條 大竹縣菸草專賣局是縣境內捲菸零囑肯售點設定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經營捲菸零售業務必須申請取得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
第五條 捲菸零售點的設立,遵循總量適度、合理配置、先後有序、便於消費的原則,做到布局合理。
第六條 設立捲菸零售點布局原則。
(一)各類綜合商品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按固定攤位戶數設定零售點。100戶以下的不超過3個;100戶以上200戶以下的不超過4個;200戶以上每增加50戶增設1個,但總數控制在5—10個以內,且不得集中經營,即各零售點之間需相隔5個以上的攤位或門鋪。
(二)縣城區主要街道周邊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縣城區的其它街道、巷弄周邊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應不少於50米;鄉鎮所在場鎮(包括已撤併的原鄉鎮府所在地)零售點之間距離不少於40米;鄉鎮轄區主要街道和其它街道的劃定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並予以公示。
(三)縣城區及鄉鎮居民生活小區按居民戶數設定零售點,150戶以下的不超過1個;150戶以上每增加100戶可增設1個;小區內各零售點須達到間距5個攤位或門鋪的肯囑墓元距離。
(四)行政村可設1個零售點,較大的可根據本規劃第六條第(三)款設定零售點。國道、省道和鄉鎮公路兩側,按所在行政村人口戶數設定零售點。
(五)汽車站內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捲菸零售點。斷捆諒堡
第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具有一定零售消費需求,內部設立有固定的專櫃銷售、專人負責、能做到一證一點、亮證經營、明碼標價,便於菸草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和行銷服務的,可不受零售點間距要求的限制,可以單獨設立1個零售點。
(一)三星級(含)以上的賓館、酒店;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酒樓。
(二)城市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農村鄉鎮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場、超市、購物中心。
(三)以滿足特定消費群體的旅遊景點、度假村、營業面
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娛樂場館(包括體育場館)。
第八條 對部分現有零售點分布密集、處完全飽和狀態的路段按照總量控制要求,實行暫停辦理措施,在暫停辦證區域零售點總數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採取退一進一的原則,按照更趨合理布局的態勢給予調整性審批。
第九條 依法禁止辦理的區域和對象範圍。
(一)從事批發和零售捲菸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個人。
(二)章蘭樂中(含中等專業學校)、國小及幼稚園校園內禁止辦證。
(三)中(含中等專業學校)、國小校門口周邊間距100米以內。
(四)自動售貨櫃、邀地棄機。
(五)流動攤、點、車、棚。
(六)與主營食雜、飲食、娛樂等服務無關的電話超市、藥品商店、美容理髮、五金交電、建材裝璜、儀器珠寶、修理、網咖、歌廳、錄像廳等經營場所。
(七)液化氣站和經營化工、油漆、農藥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和商店及其它木材交易市場、加工廠、森林公園及有明顯禁止吸菸的園林場所等重點防火區域。
(八)經政府及有關部門認定屬違章建築或待拆遷建築的場所。
(九)申請經營的場所屬住宅性質的或經營場所與其住所,沒有相對分離的。
(十)不符合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殘疾人(非智殘)、軍烈屬、低保戶、建檔貧困戶、待就業應屆大學畢業生、夫妻雙方下崗的及零就業家庭成員(均僅限本人)申請辦理菸草零售許可證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辦理資格和相關優惠的政策傾斜。以上人員辦理許可申請時,需提供本人相關有效證明或證件。以上特殊群體申請人員獲準許可後,必須由本人持證經營不得擅自轉讓、變更為他人。經查實非本人經營的,發證機關將依法給予撤銷。
第十一條 對符合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條件的數個單位和個人,如受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則按提出申請的先後順序辦理。
第十二條 已經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符合本《規劃》規定的,通過市場調節和監督管理逐步達到要求。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間距,以零售點店面之間的距離界定,測量標準系兩經營店鋪之間可通行的最近直線距離。
第十四條 本規劃由大竹縣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和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期滿自動失效。
(三)中(含中等專業學校)、國小校門口周邊間距100米以內。
(四)自動售貨櫃、機。
(五)流動攤、點、車、棚。
(六)與主營食雜、飲食、娛樂等服務無關的電話超市、藥品商店、美容理髮、五金交電、建材裝璜、儀器珠寶、修理、網咖、歌廳、錄像廳等經營場所。
(七)液化氣站和經營化工、油漆、農藥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和商店及其它木材交易市場、加工廠、森林公園及有明顯禁止吸菸的園林場所等重點防火區域。
(八)經政府及有關部門認定屬違章建築或待拆遷建築的場所。
(九)申請經營的場所屬住宅性質的或經營場所與其住所,沒有相對分離的。
(十)不符合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殘疾人(非智殘)、軍烈屬、低保戶、建檔貧困戶、待就業應屆大學畢業生、夫妻雙方下崗的及零就業家庭成員(均僅限本人)申請辦理菸草零售許可證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辦理資格和相關優惠的政策傾斜。以上人員辦理許可申請時,需提供本人相關有效證明或證件。以上特殊群體申請人員獲準許可後,必須由本人持證經營不得擅自轉讓、變更為他人。經查實非本人經營的,發證機關將依法給予撤銷。
第十一條 對符合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條件的數個單位和個人,如受零售點布局數量限制,則按提出申請的先後順序辦理。
第十二條 已經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符合本《規劃》規定的,通過市場調節和監督管理逐步達到要求。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間距,以零售點店面之間的距離界定,測量標準系兩經營店鋪之間可通行的最近直線距離。
第十四條 本規劃由大竹縣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和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期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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