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為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布局菸草製品零售點,維護良好的菸草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 頒布時間:2017年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菸草專賣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布局菸草製品零售點,維護良好的菸草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湖州市行政區域範圍的菸草製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遵循依法依規、公正公平、方便消費、合理配置原則,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確定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菸草製品零售微棗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棄催朽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點應當設定於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面向公眾經營,並在工商登記註冊的經營場所範圍內。取得占道經營證明的書報亭等場所,視為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定零售點:
  (一)經營燃氣、化工、油漆、農藥、化肥等營業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
  (二)幼稚園、中國小校內部以及距離中國小校所有學生通勤出入口100米範圍內;
  (三)黨政機關內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一般場所按以下標準設定零售點:
  (一)市、縣中心城區主要商業街道,其他集鎮主要街道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於40米,非主要商業街道零售點間店灶再炒隔距離不少於80米;
  (二)居民住宅區內按每100戶居民設定一個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於40米。但蜜淚踏她屬小區房產且又臨街道的零售點,適用第(一)項規定;
  (三)農村的零售點不受行政村人口數限制,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於80米;
  (四)規模較大的創新產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可在其工作區、生活區按用工數每300人設定一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於80米;
  (五)新農村建設中形成的居民聚居區,臨街道的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於80米(街道以地名辦命名為準),其他的新農村小區按照本條第(二)項執行。
  第七條  特定場所按以下標準設定零售點:
  (一)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綜合性貨物批發零售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農貿市場的零售點,原則上控制在總攤位數的1%以內,最多不得超過5個,且零售戲汗盛點間隔距離不少於20米;因市場商鋪(攤位)重新招標等原因,持證零售戶在原市場區域內改變經營地址重新申辦許可證的,不受間隔距離限制。
  (二)大型綜合性商場(多層建築)內的零售點,原則上控制在總商戶數的1%以內(多層建築物內地面一層參照建築所在區域的間距要求視同街面距離丈量),最多不得超過5個,且同層不得超過1個;
  (三)市(縣)火車站、汽車站、客運中心的候車室(廳)及出站廳等公共場所內的零售點章員禁控制在2個以內,且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於20米;
  (四)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員在300人以上規模較大的施工工地,申請人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前提下,施工期間可在施工區域內設定1個零售點,且該零售點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該工程的竣工期限。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定射探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限制:
  (一)納入省重點流通企業範圍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專賣店)及其直營門店或全市範圍內直營門店達到10家以上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專賣店)及其直營門店,且1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
  (二)營業面積(不包括獨立的倉儲、辦公場所)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場、便利店或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餐館、娛樂休閒等服務行業;
  (三)1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經營主體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間發生變化,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四)1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另有其他申請人在原經營地址申領許可證,且歇業申請與新辦申請同時被受理的;
  (五)因繼承、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併,或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許可證持證主體改變企業類型等,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六)本規定實施前已設立的零售點位於幼稚園、中國小校內部或距離中國小校所有學生通勤出入口100米範圍內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後6個月內搬遷至其他地址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七)持證零售戶經營場所房屋被政府徵收,歇業或許可證註銷後6個月內在新經營地址繼續經營,或在安置後6個月內利用被徵收房屋的安置場所繼續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八)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1年以上的持證零售戶(除依據本條第(二)項設定的零售點外)在原經營地址基礎上對經營場所進行拓展或縮小,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九條  對持有湖州市戶籍、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低保戶、無業且生活困難的烈屬等特定群體的申請人,經審核確認後,可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間隔距離內照顧一戶。但申請人必須本人駐店經營,持有《殘疾人證》(除精神殘疾、智力殘疾外)的可由《殘疾人證》中的監護人在店中輔助經營(合夥經營、僱傭經營除外)。
  第十條  曾被依法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變更經營地址後的零售點;
  (二)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六)、(七)項以及第九條設定的零售點;
  (三)持證零售戶因涉煙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第十一條  同一殘疾人、特困戶、低保戶、烈屬限持有一本依照本規定第八條取得的許可證。持證零售戶經營場所房屋被政府徵收的,限持有一本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七)項取得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持證零售戶改變經營地址,辦理許可證變更的,可以不受間隔距離限制,並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條進行審查,屬於規定情形的,不予設定零售點。
  經營場所納入政府房屋徵收範圍後設立的零售點,經營不足6個月,改變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且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間隔距離”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參照點(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之間可通行最短距離。
  間隔距離測量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適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申領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湖州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發布實施的《湖州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規定》(湖煙法[2007]50號)、2015年11月13日發布實施的《湖州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補充規定》(湖煙專[2015]77號)同時廢止。遇本規定與上級檔案不一致的,以上級檔案規定為準。

印發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湖州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各縣局、市局各部門:    
  為進一步最佳化我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及行業相關要求,現制定印發《湖州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請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浙江省湖州市菸草專賣局
                                                                                                                                                    2017年2月14日
  (三)市(縣)火車站、汽車站、客運中心的候車室(廳)及出站廳等公共場所內的零售點控制在2個以內,且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於20米;
  (四)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員在300人以上規模較大的施工工地,申請人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前提下,施工期間可在施工區域內設定1個零售點,且該零售點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該工程的竣工期限。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限制:
  (一)納入省重點流通企業範圍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專賣店)及其直營門店或全市範圍內直營門店達到10家以上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專賣店)及其直營門店,且1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
  (二)營業面積(不包括獨立的倉儲、辦公場所)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場、便利店或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餐館、娛樂休閒等服務行業;
  (三)1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經營主體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間發生變化,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四)1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另有其他申請人在原經營地址申領許可證,且歇業申請與新辦申請同時被受理的;
  (五)因繼承、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併,或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許可證持證主體改變企業類型等,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六)本規定實施前已設立的零售點位於幼稚園、中國小校內部或距離中國小校所有學生通勤出入口100米範圍內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後6個月內搬遷至其他地址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七)持證零售戶經營場所房屋被政府徵收,歇業或許可證註銷後6個月內在新經營地址繼續經營,或在安置後6個月內利用被徵收房屋的安置場所繼續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八)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1年以上的持證零售戶(除依據本條第(二)項設定的零售點外)在原經營地址基礎上對經營場所進行拓展或縮小,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九條  對持有湖州市戶籍、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低保戶、無業且生活困難的烈屬等特定群體的申請人,經審核確認後,可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間隔距離內照顧一戶。但申請人必須本人駐店經營,持有《殘疾人證》(除精神殘疾、智力殘疾外)的可由《殘疾人證》中的監護人在店中輔助經營(合夥經營、僱傭經營除外)。
  第十條  曾被依法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變更經營地址後的零售點;
  (二)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六)、(七)項以及第九條設定的零售點;
  (三)持證零售戶因涉煙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第十一條  同一殘疾人、特困戶、低保戶、烈屬限持有一本依照本規定第八條取得的許可證。持證零售戶經營場所房屋被政府徵收的,限持有一本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七)項取得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持證零售戶改變經營地址,辦理許可證變更的,可以不受間隔距離限制,並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條進行審查,屬於規定情形的,不予設定零售點。
  經營場所納入政府房屋徵收範圍後設立的零售點,經營不足6個月,改變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且不適用本規定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間隔距離”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參照點(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之間可通行最短距離。
  間隔距離測量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適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申領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湖州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發布實施的《湖州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規定》(湖煙法[2007]50號)、2015年11月13日發布實施的《湖州市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補充規定》(湖煙專[2015]77號)同時廢止。遇本規定與上級檔案不一致的,以上級檔案規定為準。

印發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湖州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各縣局、市局各部門:    
  為進一步最佳化我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布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及行業相關要求,現制定印發《湖州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請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浙江省湖州市菸草專賣局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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