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我縣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的總量應控制在轄區總人口數(含暫住人口數)的千分之五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本規劃的申請人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審核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三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左右之間最短的間隔距離。(一)城區主要街道(二中——大路口——雪峰機械廠——電廠、水泥二廠——中)門面稀散區不得少於30米;(二)車站(碼頭)不得少於15米;(三)其他街道門面稀散區不得少於45米;(四)農村鄉鎮街道不得少於12米;(五)自然村落菸草製品零售點設定數量按居住村民數量控制在2-5個以內,間隔距離不得少於10米。
第四條 居民聚居區(社區)原則上按每百戶居民設定一個菸草製品零售點;同一社區內零售點之間最短距離不得少於50米。
第五條 綜合性批發市場內菸草製品零售點按照攤位(含門面)數量進行控制:攤位(含門面)數量在200戶以上(含200戶)的最多設10戶;攤位(含門面)數量在200戶以下的最多設5戶,杜絕連體成片、集中經營,零售點左右之間最短間隔距離不得少於15米。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製品零售點間隔距離可不受本規劃的間距限制。(一)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場、超市(賓館內部設有商場的不受營業面積限制);(二)監獄、部隊等特殊場所。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定菸草製品零售點。(一)流動攤點;(二)各類回收、寄售商店;(三)經營場所在中、國小校園內和以學校門口為中心點半徑50米內;(四)經營農藥、化工原料、五金、家電、揮發性物品、煙花、爆竹等有毒或易燃物品的;(五)餐館(營業面積100平方米以下)、打字店、乾洗店、修理店、電話亭、書報店、鮮花禮儀店、擦鞋店、藥店診所、保健品專店、服裝店、小飾品專賣店、影碟店、網咖、錄像廳、遊戲室等。
第八條 本規劃適用於辰谿縣行政區域範圍。
第九條 本規劃由辰谿縣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劃經公布後於200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