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捲菸零售點合理布局實施細則由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貢行政區域的調整,城鄉統籌的實施,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住宅小區的不斷增加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的實際,為體現“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貢市行政轄區內的企業和個人申請設立捲菸零售點,應當符合本細則。
第三條 捲菸零巴龍售點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零售點的距離要求:
城區主要街道、普通街道100米以內不超過3個零售點;繁華商業區、旅遊景區50米以內不超過2個零售點;鄉(鎮)訂虹棵政府所在地50米組棵立重以內不超過3個零售點。
(二)特定區域內戶數要求:
城市住宅區、城市化的農村住宅區,每100戶可以設1個零售點,不足100戶的可以設1個零售點。
農村、山區等自然村根據方便消費者購買的原則合理設定捲菸零售點。墊霸蒸連
(三)特定區域內人口要求:
軍隊大院、高等院校內每1000人可以設1個零售點,不足1000人的可以設1個零售點。
第四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立1個零售點:
(一提墊欠)以滿足特定消費群體需要的有一定規模的賓館、飯店、餐飲酒樓、度假村、農家樂、娛樂場所、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內;
(二)非連鎖的大中型商場、超市、購物中心;
(三)大型連鎖經營商業企業及其分店。
第五條 綜合性批發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以出租櫃檯為主要經營方式的大型商場,攤位總數在200個以下的不超過5個零售點;攤位總數在200個以上的零售點設立不超過總數的3%;攤位總數在300個以上的最多不超過10個。所設立的零售點不得集中經營,不得專營捲菸。
第六條 禁止在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中小學生或兒童集中活動的場所內部及大門口50米內設立捲菸零售點。偏遠山區、農村地區的小型自然村設有中國小校的,捲菸零售點與學校門口的距離不低於20米。
第七條 已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凡不符合本細則的,通過市場調節和戲刪喇依法監督管理逐步達到本細則。
除因重大公共利益才享微需要,許可證登記的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適用本細則。
第八條 具有本區縣戶籍的殘疾人、特困戶、烈屬、下崗困難職工、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等特殊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申請設立捲菸零售點可適當放寬要求,但應當不低於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數據的50%,並且僅限辦一個零售點,實際經營人必須為本人。
第九條 本細則由自貢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