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醫療保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工作制度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3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市醫療保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監督員)是指市醫療保障局從部門、單位和社會中聘任的兼職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選聘範圍:
(一)市級“兩代表一委員”;
(二)市級政府部門相關人員;
(三)市區街道、社區工作人員;
(四)定點醫藥機構工作人員;
(五)本局外聘法律顧問團隊;
(六)從事新聞媒體工作人員。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法治意識和監督意識;
(二)具備與履行職責相應的工作能力;
(三)熟悉醫療保障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熱心支持醫療保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能客觀公正地進行醫療保障行政執法監督;
(四)年滿十八周歲、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局聘任行政執法監督員採用直接聘任方式,每屆聘任期為兩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期屆滿未續聘的,自然解聘。具體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聘期內由市醫療保障局頒發聘書或相應的聘任檔案。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市醫療保障局的組織下,對市區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其職責許可權包括:
(一)負責對市區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反映給市醫療保障局;
(三)聽取、收集社會各界對醫療保障執法工作的舉報、投訴和意見,並及時向市醫療保障局反映;
(四)參加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現場觀摩、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及行政執法專題調查評估活動;
(五)參與市醫療保障局委託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享有的權利:
(一)監督市區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行為;
(二)根據監督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應邀參加有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會議;
(四)向市醫療保障局提出規範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反映醫保違法行政執法行為;
(五)向市醫療保障局了解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辦理情況;
(六)舉報行政違法行為。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參加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監活動時,應當出示由市醫療保障局統一配發的行政執法監督證件,亮證開展監督活動;
(二)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獲知的過程性和未經公布的政策及案件內容信息;
(三)堅持迴避制度,在與被監督的行政執法人員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
第九條 市區醫療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支持、配合行政執法監督員開展工作,為其履行職責提供方便,主動接受監督。對行政執法監督員提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執法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不能採納的,應當及時調查並說明情況。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醫療保障局予以解聘:
(一)因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參加市醫療保障局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不履行行政執法監督員職責和義務的;
(三)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
(四)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的;
(五)在聘任期內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的。
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杭州市醫療保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行為,加大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力度,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相關規定,特制定《杭州市醫療保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