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2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8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1999年5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28日公布施行。
1999年5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28日公布施行。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頒布單位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9.05.28 實施時間 199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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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是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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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於2022年6月10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本條例共七章節三十二條,旨在保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提高代表議案工作質量,發揮代表作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條例目錄 條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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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認真貫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圍繞全市工作的中心,加強與“一府兩院”的聯繫與協調,依法聽取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並作出決議或決定。要認真審議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認真...
二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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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或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市長協調處理後,及時向市長報告。 八、市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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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規範重慶市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規章管理質效,重慶市制定了《辦法》並廢止了原有的相關制度規定。內容解讀 一是明確黨對政府規章管理工作的領導。政府規章管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民生等方面的建設計畫和重大事項;(四)審查和批准本級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五)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六)接受本級人民...
(九)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十一)討論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法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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