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是重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決策質量,提高決策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決策機關在法定許可權內對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依法作出的決策:
  (一)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區域規劃、專項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由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許可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經決策機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同級黨委同意後執行。
  決策機關制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具體工作由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法律法規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下事項不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有關規定:
  (一)制定市人民政府立法計畫、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
  (二)財政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
  (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規定。
  第七條 決策機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協助行政首長決策。
  第八條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安排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並提供綜合服務。司法行政機關、政府政策研究與發展改革研究等單位,政府參事室、政府決策諮詢專家以及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法律、政策、專業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九條 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有關單位(以下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承辦重大行政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等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等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建議的啟動和確定,由決策機關按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確定的,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二)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後,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簽發或者作出;
  (三)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經研究論證提出的,報請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行政首長簽發或者作出;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有關主管部門經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的,經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報行政首長簽發或者作出;
  (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說明主要理由及依據,有關主管部門經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的,經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報行政首長簽發或者作出。
  第十三條 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決策機關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草案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聽取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的意見,全面、準確掌握決策相關信息,形成決策調研報告,擬訂決策草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但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決策草案有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公開舉行聽證的,同時適用《重慶市行政決策聽證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以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對合理意見應當採納。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理由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告知等形式反饋提出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九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風險可控性等進行論證。
  涉及資源配置的決策,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結果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庫,實行動態管理。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加論證。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不得選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參加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
  第二十一條 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遵守工作規則,公正、客觀、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涉密信息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為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論證所需的材料;不得影響參與論證的專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專家本人簽名確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提出論證意見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反饋論證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對可能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風險的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可以委託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應當製作書面評估報告,說明風險可能存在的具體情形、依據以及理由。
  第二十五條 風險評估結論是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論調整決策草案或者採取防範、降低風險的措施。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決策依據適用是否正確;
  (五)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項。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進行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七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說明中應當包括履行決策法定程式的情況;
  (二)經過公眾參與的,提交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採納情況;
  (三)經過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論證的,提交相關論證意見及其研究採納情況;
  (四)經過風險評估的,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特別是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有關單位協助審查。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可以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第二十八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九條 決策草案由決策機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以及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應當提供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材料。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收到前款材料之後按規定程式提請行政首長安排決策機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開展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督查情況。
  第三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決策機關報告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報告決策機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的,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研究處理。
  第三十五條 決策機關應當跟蹤決策執行情況。決策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社會各方面對決策執行提出較多意見以及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決策機關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委託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進行決策後評估的,應當選取決策制定過程中未承擔主要論證和評估工作的第三方進行。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儘量避免或者減少不利影響。
  第三十七條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決策承辦單位、審查部門、決策執行單位等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依法規範管理。
  歸檔的記錄、材料包括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報送材料,決策機關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的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三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式或者履行決策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協作機制,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重大行政決策違紀違法問題線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並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配套辦法。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1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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