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重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經2015年7月23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8月1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制定和公布、備案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5章42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查登記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文字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號 
  • 通過時間:2015年7月23日
  • 發布時間:2015年8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號
《重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7月29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唐良智
2019年9月26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清理及其監督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遵循法制統一、權責一致、精簡高效、程式合規的原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所在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制定機關承擔本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規範性檔案管理事項的具體機構,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負責。
制定機關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具體承擔規範性檔案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調研;
(二)起草;
(三)徵求意見;
(四)報送合法性審核;
(五)提出清理建議。
在具體起草過程中,起草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承擔規範性檔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論證聽證、意見的處理和協調等工作。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編制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
(二)對制定機關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完備性審核;
(三)對制定機關的規範性檔案按規定報送備案;
(四)對制定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清理;
(五)其他應當管理的事項。
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核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對起草單位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對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作為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部門,承擔規範性檔案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對報備機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二)對報備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三)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制 定
第八條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部門;
(三)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四)經市政府授權的派出機構;
(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內設機構、部門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政策規定。
規範性檔案應當制定有據、邏輯嚴密、文字規範、表述準確、篇幅精簡。
第十條規範性檔案應當以“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等文種公布施行,不得使用“報告”“請示”“批覆”“函”“紀要”等文種。
規範性檔案名稱稱不得冠以“法”或者“條例”。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設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三)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的事項;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設定市場準入或者退出條件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單位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編制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
規範性檔案應當講求實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現行規範性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
(三)沒有實質性內容的。
第十四條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明確起草單位,具體承擔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對於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可以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或者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起草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應當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及其說明等信息,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徵求意見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於7日。
規範性檔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調整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實地走訪等形式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或者社會團體召開論證會:
(一)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擬設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學性、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三)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存在不同意見的;
(四)除行政機關內部審批流程外,規定獎勵、扶持措施的審查標準和審查程式的;
(五)可能導致較大財政投入或者社會成本增加,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六)起草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九條起草單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研究,並將是否採納及理由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起草過程中相關單位出現重大意見分歧,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二十條起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合法性審核: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經起草單位審核機構合法性審核後,再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送本部門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部門規範性檔案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送審程式參照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起草單位報送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審稿及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依據;
(三)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四)其他與制定該規範性檔案有關的材料。
政府規範性檔案與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報送合法性審核,除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起草單位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起草說明根據實際情況載明規範性檔案必要性和可行性調研、公平競爭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論證聽證、意見協調處理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合法性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許可權;
(三)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加行政權力或者減少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審核機構在審核中可以要求起草單位補充說明情況,起草單位逾期不補充的,可以終止審核。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審核機構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核。
第二十三條合法性審核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核時間,一般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審核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一)對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予以告知起草單位;
(二)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範性檔案,提出合法的書面審核意見;
(三)對具體條款存在不合法情形、違反相關政策規定或者有明顯不當規定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核意見;
(四)對存在超越法定許可權、主要內容不應由規範性檔案規定、主要措施依據不足或者與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提出不合法的書面審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經合法性審核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材料送制定機關辦公機構進行完備性審核。
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對起草單位報送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規範性檔案,提請制定機關集體審議;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規範性檔案,要求起草單位補正。
未經合法性審核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請制定機關集體審議。
第二十六條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提請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規範性檔案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的,制定機關不得公布施行。
因應對突發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條款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式。
第二十八條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九條制定機關應當對規範性檔案統一編號、統一登記、統一公布。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登記台賬,記錄規範性檔案必要性和可行性調研、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公開發布、報送備案、清理等信息。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入口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規範性檔案,未經公開發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三十條 市政府在政府入口網站建立全市規範性檔案庫,公布市政府、市政府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文本。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應當參照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庫建立本地區、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庫,公布本地區、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文本。
市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對全市規範性檔案的動態公布進行統籌監管。各制定機關負責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文本、效力等信息進行動態更新。
第三十一條政府公報登載的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突發事件處置、有違重大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授權解釋。
第四章 備案和清理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市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備案;
(二)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三)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其他特殊情況由市政府確定。
規範性檔案需要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制定依據;
(五)合法性審核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納入規範性檔案網上報備系統的單位,應當使用網上報備系統報送備案材料。
第三十六條備案審查部門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徵求意見以及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三十七條 備案審查部門發現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違法或者明顯不當情形的,應當提出備案審查意見,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制定機關逾期拒不糾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三十八條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規定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前應當及時評估,確定檔案是否繼續施行。
第三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發生變化時,制定機關應當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及時組織清理。
上級機關提出清理要求或者制定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專項清理。
第四十條 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制定機關被撤銷、合併或者職能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負責。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清理。
第四十一條清理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需要繼續施行的,應當修改後重新公布;
(二)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代替,不需要繼續施行,或者調整對象消失的,應當予以廢止。
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規範性檔案廢止情況應當按時報送備案。
第四十二條制定機關應當根據規範性檔案廢止、修改情況,及時更新規範性檔案庫信息。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機制,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管理單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建立完善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
(三)是否按照備案審查部門要求落實備案審查意見;
(四)是否按照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
(五)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詢問情況、調閱資料、開展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二)委託高校、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等第三方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施行情況進行評估;
(三)經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六條監督檢查按照下列方式作出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管理或者管理不力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出具監督檢查建議,督促制定機關完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二)規範性檔案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明顯不當情形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拒不糾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監督檢查部門約談或者專門督促制定機關整改。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收到書面審查建議後可以轉送制定機關核實處理,制定機關作出處理後將結果抄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管理情況向本級政府作出年度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管理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第四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考評機制,將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五十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照管理職責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報送備案、清理規範性檔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合法性審核意見或者備案審查意見的;
(三)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決定以及監督檢查建議的。
規範性檔案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紀對制定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規範性檔案審核機構和備案審查部門在合法性審核或者備案審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紀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參照部門規範性檔案管理。
政府派出機構規範性檔案管理的相關事項,由設立該派出機構或者授權代管的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行政決策、國家秘密等事項,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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