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

1999年9月2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規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9.23
  • 實施時間:2000.0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發布或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檔案的總稱。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範圍:
(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和命令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辦法、規定等;
(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審判、檢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法規授權就本市地方性法規適用中的具體問題所作的解釋和制定的實施細則、辦法等;
(四)區、縣(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在制定、發布或作出後的十五日內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問題之一的,可以書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辦法。
市人大常委會接收規範性檔案的工作機構是市人民代表大會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法規委員會)。
備案檔案報送機關應將規範性檔案一式五份直接報送市人大法規委員會。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按各自的職責,負責對專業性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綜合性的規範性檔案,由市人大法規委員會負責審查。
第七條 市人大法規委員會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書面反映材料後,屬專業性的,應當在五日內轉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理。
第八條 對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審查: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二)是否同本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三)是否同上級或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四)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相互矛盾;
(五)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發布或作出程式是否合法。
第九條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審查規範性檔案的過程中,可以徵求報送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或單位應當在限期內予以回復。
第十條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應當在收到後三十日內完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問題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本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或者同上級或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違背的,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撤銷或責成糾正;
(二)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由負責審查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會同市人大法規委員會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處理;
(三)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發布或作出的程式或技術上存在問題,不影響該檔案的實體內容及其效力的,由負責審查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交規範性檔案的報送機關處理;影響實體內容及其效力的,按第(一)、(二)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的報送機關接到市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檔案的處理意見後,應當在限期內辦理完畢,並將辦理結果在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報送市人大法規委員會。
第十三條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結論或處理意見應在辦理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送市人大法規委員會存檔。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發布或作出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制定、發布或作出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查。
市人大法規委員會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期限報送規範性檔案的,市人大法規委員會應當通知報送義務機關限期補報,對拒不報送的,提出處理意見,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處理。
第十六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市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問題的反映,經審查認為確有問題的,提出處理意見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轉市人民政府處理。市人民政府應在三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報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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