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

《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是2023年8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3〕82號
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已經市局2023年度第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試行)》(渝市監發〔2020〕59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對檢驗結果進行處理的監督抽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市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重大政策制度改革對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監督抽查應當堅持監管為民、問題導向、服務大局、守正創新,堅持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產品質量監管機制。
第四條 本市監督抽查分為由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為市局)組織的市級監督抽查和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含兩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區縣局)組織的區縣級監督抽查。
第五條 市局負責統一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市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市監督抽查信息;監督指導各區縣局實施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區縣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區縣級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轄區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六條 監督抽查的計畫組織和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複查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在相關監督抽查專項經費中列支,嚴格按照相關財務政策管理使用監督抽查專項經費。加強資金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
第八條 區縣局應當統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畫,按照“進一次門查多樣事”的原則要求加強抽樣現場檢查,依法督促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九條 加強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協同,適時開展聯動抽查。
第十條 按照數字市場監管建設要求,加強監督抽查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計畫組織
第十一條 監督抽查分為日常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和跟蹤監督抽查。日常監督抽查是指按計畫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是指根據上級部門部署、輿情信息、或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不定期組織開展的監督抽查。跟蹤監督抽查是指對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產品、消費投訴較多產品,以及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和拒檢企業開展的監督抽查。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根據政府、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本轄區中心工作、產業發展狀況、監管資源和技術保障能力等實際情況,在充分研判和論證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本轄區實際的年度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局根據年度全市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製定年度市級監督抽查計畫,並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區縣局開展本級監督抽查應制定年度計畫,並報市局備案。
年度計畫分季度組織實施,並可根據監督抽查計畫執行情況和監督抽查的需要對監督抽查計畫進行調整。市局、區縣局可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抽查。
第十四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抽查年度計畫,組織制定監督抽查方案(以下簡稱抽查方案)。抽查方案主要包括抽樣方式、執行標準、抽查產品範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
第十五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抽查方案,組織制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在抽樣前向社會公布。實施細則主要包括抽樣方法、依據標準、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根據監督抽查需要,結合產品特點,實施細則可以對檢驗項目和抽樣方法進行合理確定。
第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抽查方案制定和實施細則編制、評審、公示、發布、實施等統籌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技術機構或其他單位開展市場調研、技術論證等輔助性工作。
實施細則編制工作所需的專家評審費、差旅費、會務費、資料文印費等費用,在監督抽查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區縣局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監管實際和工作需求向市局申報提出監督抽查需求。市局根據申報情況綜合研判下達抽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委託技術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任務。主要包括抽樣、檢驗、復檢、資料寄送、樣品處置、協助調查等工作。
第二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技術機構,並簽訂委託協定,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受委託的技術機構應為具有相應法定資質和抽樣、檢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技術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在委託範圍內做好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保證過程及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
第三章 抽樣
第一節 現場抽樣
第二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抽樣或者委託技術機構抽樣時,應隨機選派抽樣人員,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人。
抽樣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熟悉標準、抽查方案、實施細則等技術要求。
第二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結合不同產品質量風險等級、產業集聚程度、歷史抽查記錄、城鄉市場差異等因素合理確定抽樣重點區域、重點對象。
同類產品抽檢應覆蓋高中低檔品牌,兼顧大中小型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樣對象出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等相關文書以及抽樣人員身份證明,向被抽樣對象說明監督抽查的性質、抽查產品範圍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技術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託書》複印件。
抽樣人員應當主動詢問被抽樣對象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是否在六個月內接受過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被抽樣對象確認存在上述情形並提供有效證明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複抽查。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專項監督抽查除外。
第二十五條 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檢驗樣品以購買方式獲得,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以及被抽樣對象自願無償提供樣品的情形除外。
在生產領域抽樣時,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出廠價為準;在銷售領域抽樣時,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標價或實際銷售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同時期的市場價格為準。抽樣人員向被抽樣對象現場支付購買樣品費用時,應當向被抽樣對象索取收費憑證及所購樣品明細清單。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對象先行無償提供。需啟用備用樣品進行復檢的,按前款規定另行付費購買,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並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樣品獲取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被抽樣對象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被抽樣對象自行取樣提供。所抽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屬於限期使用產品的,抽取樣品的限期使用期限應滿足抽樣、檢驗及異議處理時間要求。
第二十七條 因被抽樣對象轉產、停產、破產、停業、歇業等原因導致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並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抽樣時發現涉嫌存在下列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抽樣人員應當終止抽樣,立即通知轄區區縣局,同時書面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一)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其他形式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廠名、廠址或經銷商(代理商)地址;
(三)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內的產品未標註有效期內強制性認證標誌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四)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內的產品標註強制性認證標誌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五)限期使用產品未標註生產日期、失效日期或者偽造生產日期、超過安全有效期;
(六)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七)所屬被抽樣對象無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政許可證書;
(八)其他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樣對象無實施細則所列產品的;
(二)待銷產品數量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樣產品不用於銷售;
(四)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樣產品只用於出口,並且出口契約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
(五)產品或者標籤、包裝、說明書標有“試製”、“處理”、“樣品”等字樣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五)項適用於在生產者處抽樣,其餘條款通用。
第三十條 被抽樣對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拒絕抽樣,抽樣人員應當及時告知拒檢後果,被抽樣對象仍不配合的,抽樣人員應對不配合情形通過錄像、拍照等方式進行記錄,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同時報告被抽樣對象所在地區縣局。被抽樣對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拒絕監督抽查抽樣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以明顯過高的樣品價格售賣;
(二)無正當理由阻礙抽樣人員帶走樣品;
(三)聲稱被抽樣產品用於出口並且出口契約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但拒絕提供證明材料;
(四)確需被抽樣對象安裝、調試的產品,被抽樣對象拒絕配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對轄區內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拒絕監督抽查抽樣的被抽樣對象,區縣局應依法進行處理,並匯總相關信息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通過文字、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抽樣過程。記錄要求包括:
(一)抽樣場所外觀影像資料及地理位置信息(若懸掛廠牌,應包含在影像資料內);
(二)被抽樣對象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證書等法定資質的影像資料;
(三)抽樣人員從樣品堆中取樣的影像資料,應包含抽樣人員、樣品貯存環境和能夠反映樣品基數的樣品堆信息;
(四)樣品外包裝及外觀影像資料(應完整履蓋外包裝);
(五)封樣過程影像資料;
(六)同時包含被抽樣品、抽樣人員、在抽樣文書中簽名的被抽樣對象工作人員的影像資料;
(七)抽樣單影像資料;
(八)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記錄的其它證據資料。
第三十三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的抽樣單,根據產品或其包裝、產品說明等標明的信息如實詳細記錄樣品名稱、規格型號、抽樣基數、價格等內容。抽樣單填寫應當工整、清楚,內容完整、規範,容易辨認。
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對象確認抽樣單上記錄的信息後,應當在抽樣單上籤字並加蓋抽樣單位(機構)和被抽樣對象的有效印章。被抽樣對象當場無法提供有效印章的,抽樣人員應當記錄情況並由被抽樣對象簽字確認。抽樣單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對象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被抽樣對象拒絕在抽樣單上籤字的,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單上註明情況,必要時可在有關人員見證下完成抽樣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檢產品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的,被抽樣對象應向抽樣人員提供所抽產品執行的標準文本,或告知標準文本查詢渠道。技術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方式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抽樣人員 應當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並加貼封條。抽樣人員、被抽樣對象應在封條上籤字、押印確認,並註明抽樣日期。封條應採用有效防拆封措施。
第三十六條 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郵寄至檢測機構。對運輸、貯存有特殊要求的,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樣品在運輸、貯存過程中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需要被抽樣對象協助寄送樣品的,所需費用納入監督抽查經費。
備樣存放在被抽樣對象處的,抽樣人員應當施加封存標識並通過視頻、拍照等方式對封條、封口等關鍵位置留存證據,同時告知被抽樣對象妥善保管封存樣品的義務以及未妥善保存的法律責任。被抽樣對象應當妥善保存封存的樣品,不得拆封、隱匿、更換、轉移、損毀。
第三十七條 技術機構應當建立並執行樣品管理制度,對樣品的抽取、運輸、儲存做出明確規定,並對存儲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妥善保管。
第二節 網路抽樣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技術機構在以下範圍開展網路抽樣:
(一)註冊登記在本轄區的電子商務平台銷售的產品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轄區內生產者生產的產品;
(三)本轄區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
(四)其他依法需要進行網路抽樣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網抽樣品可以以消費者名義購買。購買樣品應滿足初檢和復檢需要。應當視頻記錄網路買樣全過程,包括以下信息:
(一)網路校時等準備過程;
(二)產品搜尋選擇過程;
(三)被抽樣銷售者店鋪首頁,包括網址等信息;
(四)網頁上顯示的被抽樣銷售者營業執照信息;
(五)網頁展示產品信息,包括網址、產品編號、標價等信息;
(六)訂單信息、支付記錄、收貨人等信息;
(七)買樣聊天記錄等其他需要採集的信息。
同一產品購買過程的視頻應當連續記錄,不得中斷。
第四十條 抽樣人員應當對收到的網抽樣品進行確認,並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以下信息:
(一)快遞單據和物流信息;
(二)拆封過程以及拆封前後的樣品狀態和信息;
(三)樣品狀態、數量、包裝、配件、標識等信息;
(四)封樣後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信息、封條信息;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信息。
第四十一條 網抽樣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退樣:
(一)數量不滿足規定要求的;
(二)不在監督抽查任務範圍內的;
(三)在運輸途中發生性狀改變不滿足檢驗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滿足檢驗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抽樣人員應當對網抽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予以封樣後加貼封條,並在封條上籤字、押印確認。
第四十三條 抽樣人員確認樣品有效後,應當根據樣品情況填寫網路抽樣文書。抽樣文書經兩名抽樣人員簽字並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後,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一併寄送被抽樣對象。技術機構執行買樣任務的,還應當寄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複印件。
第四章 檢 驗
第四十四條 檢驗人員接收樣品時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以及拆封過程等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並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記錄、樣品與任務下達要求是否相符。對不符合要求的,應拒絕接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方式留證並書面說明理由,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含網路抽樣樣品)同時存放於技術機構的,應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按照有關要求予以存放。
第四十五條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現場檢驗規程應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並保證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規程。抽樣人員、檢驗人員應按實施細則規定進行抽樣、現場檢驗、原始記錄確認等工作。現場檢驗記錄應當由被抽樣對象簽字、蓋章確認,被抽樣對象拒絕簽字、蓋章確認的,應當在現場檢驗記錄中予以說明,並保留相應的照片或者視頻資料。
第四十六條 對屬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樣品,檢驗人員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是否符合相應要求。
檢驗人員發現樣品涉嫌存在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應當終止檢驗,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報送被抽樣對象所在轄區區縣局。
第四十七條 對檢驗前需要被抽樣對象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被抽樣對象應當做好安裝、調試等檢測協助工作。技術機構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通過照片、視頻等方式留存證據。安裝、調試結束後,被抽樣對象和技術機構應當共同簽字、蓋章確認。
第四十八條 技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進行檢驗。
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導致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當如實記錄,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技術機構應當在監督抽查方案規定時限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完整、數據準確、結論明確,檢驗報告結果匯總頁中所列檢驗項目應當與實施細則一致,並按照有關規定簽字、蓋章。現場檢驗的項目,應當在檢驗報告中標註說明。技術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對檢驗報告的內容、項目、格式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十條 技術機構應當按照原始性、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原則,採用數位化手段監控記錄檢驗過程,並建立檢驗資料保存制度,做好相關數據資料保存,確保全程留痕和可追溯。技術機構的檢測記錄、數據處理、結果判定等檢驗原始資料和檢驗檢測報告保存期限為6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技術機構應當在協定約定時間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檢驗報告及有關材料。
第五十二條 在開展應急處突、排查重大風險隱患等專項監督抽查任務時,推行產品質量快速檢測。對適用快速檢測的產品,在抽樣現場通過工具測量、現場目測等簡單方法,對顯見的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項目作出快速判斷,同步運用監督抽查抽樣程式、執法檢查程式,並採取扣押產品等行政強制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第五章 結果通知
第五十三條 檢驗結 論合格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對象。
第五十四條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擔結果處理工作的區縣局應當在收到相關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對象,並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樣品屬於在銷售者處現場抽取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樣品屬於通過網路抽樣方式購買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不合格檢驗結論送達應該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送達方式。
第五十五條 檢驗結論為合格並且屬於無償提供的樣品(含備用樣品), 技術機構應當在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後15日內退還被抽樣對象;封存在被抽樣對象處的備用樣品,應當在告知被抽樣對象檢驗結論時,同時通知其自行解封。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 被抽樣對象、樣品標稱生產者(以下簡稱異議申請人)對抽檢結果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書面告知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書,同時告知有效的聯繫方式及地址。
逾期未提交異議申請書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第五十七條 異議申請人對監督抽查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等提出異議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樣品抽樣過程、確認情況等進行核查,對異議申請人遞交的證明材料等相關證據進行研判後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原監督抽查結論的決定,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異議申請人對檢驗結論提出異議並申請復檢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機構對檢驗過程記錄、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進行分析研判,作出是否受理異議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決定受理異議的,應當向異議申請人出具復檢通知書並按規定組織復檢。決定不受理異議的,應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對異議內容進行分析研判,形成評估意見。
第五十八條 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檢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辦理復檢手續,並提交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要提供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逾期未辦理復檢手續的,視為放棄復檢。
第五十九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異議申請人辦理復檢手續之日起10日內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機構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機構中確定。原則上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但本市僅有一個技術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的除外。
第六十條 確定復檢機構後,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向復檢機構開具復檢委託書,通知異議申請人與復檢機構確認復檢程式,同時抄送被抽樣對象所在區縣局、初檢機構。
第六十一條 備用樣品封存在被抽樣對象處的,異議申請人、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人員原則上應當通過現場核實、網路視頻等方式共同確認復檢樣品。屬地區縣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參與樣品核實確認工作。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非同一機構的,復檢樣品應由初檢機構與復檢機構妥善交接。
復檢樣品送達復檢機構,復檢機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備用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並核對備用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第六十二條 異議申請人應當先行向復檢機構支付復檢費用。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承擔;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六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終止復檢並維持初檢結論。
(一)異議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復檢手續、確認和交接樣品、安裝和調試樣品的;
(二)因異議申請人或被抽樣對象原因,導致復檢樣品在運輸、安裝、調試過程中受損且無法進行復檢的;
(三)復檢用樣品被異議申請人擅自拆封、替換、變賣、隱匿、損毀、轉移的;
(四)異議申請人自願撤回異議和復檢申請的;
(五)其他依法應終止復檢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對與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並將復檢結論及時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七章 結果處理
第六十五條 監督抽查統一用“不合格率”進行統計分析。
第六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應依法公開監督抽查結果,並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六十七條 市級監督抽查中,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由被抽樣對象所在地區縣局負責結果處理。
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被抽樣對象的違法行為發生地與註冊地不一致時,原則上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區縣局開展結果處理工作。
當結果處理管轄有爭議不能協商一致時,由爭議雙方報請市局指定管轄。
第六十八條 市局收到國家監督抽查的“不合格”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的,按照管轄原則移交區縣局進行結果處理。市局、區縣局收到本轄區以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的“不合格”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的,作為案源線索由市場監管執法辦案機構立案查處。
第六十九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合格產品標稱生產者在本轄區以外的,應當在完成異議處理後將監督抽查結果及時將相關材料通報標稱生產者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十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區縣局應當自告知被抽樣對象不合格通知時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其自下達之日起60日內予以改正。被責令整改對象應在整改期限內向負責結果處理的區縣局提交整改報告。
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被抽樣對象確因停產、停售而造成暫時不能進行整改的,應當提交停產、停售報告,並在恢復生產銷售該類產品時,按要求進行整改並申請複查。
第七十一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區縣局應當在自責令之日起75日內組織複查。
第七十二條 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被抽樣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或整改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區縣局應當上報市局,並由市局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三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區縣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之後90日之前對被抽樣對象組織再次複查。經再次複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進行第三次複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複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對象無償提供。負責結果處理的區縣局按照抽樣、檢驗委託協定和實施細則負責組織實施複查抽樣、檢驗。
複查所需檢驗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七十五條 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被抽樣對象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至負責結果處理的區縣局認定複查合格之前,除為提供複查所需樣品外,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七十六條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名稱、產品規格型號、不合格項目、生產經營者等監督抽查結果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記於涉事企業名下。
第七十七條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在查處期間,不影響對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被抽樣對象的結果處理工作。
前款規定的嚴重質量問題,按照《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確定。
第七十八條 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兩年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且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企業,組織監督抽查或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通過約談相關企業負責人、召開質量分析會、開展質量技術幫扶等方式,督促引導企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質量管理。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部門應組織技術機構向監督抽查結果不合格或有幫扶需求的企業出具質量建議書,幫助企業解決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除明示工作日外的,均為自然日,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數。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試行)》(渝市監發〔2020〕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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