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2022年12月22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經市局2022年度第14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規範食品生產許可以及證後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2年第33號公告)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生產許可職責分工,對轄區食品生產者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實施受理、審查、決定工作(含延續、變更、補辦、註銷),以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後對獲證食品生產者實施的首次現場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許可包含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和食品小作坊登記,不含特殊食品生產許可。
第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申請項目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項目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審查產業政策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相關證明檔案,再按要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手續。國家對貫徹執行產業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實施食品生產許可。根據食品的風險程度,結合食品原料、生產工藝等因素,對食品生產實施許可,對食品小作坊實施登記。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區縣食品質量規範。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各區縣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提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本轄區內的食品質量規範。
第六條 市局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需要,對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對《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的“其他食品”和無審查細則的食品品種,各區縣局應當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結合類似食品的審查細則和產品執行標準制定審查方案,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向市局報告。
第七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許可登記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發證等全流程網上辦理,提高工作效率。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本級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食品生產許可依據、程式、時限、結果等信息。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條件的,申請人應向生產地址所在區縣局提交申請材料,其中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 向生產地址所在區縣局或者其委託的市場監督管理所提交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的食品類別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下列情形,依法無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
(一)僅生產出口食品的;
(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銷售者將已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預包裝食品僅作組合包裝後銷售的;
(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製作加工食品的;
(四)生產加工的食品僅供本單位內部使用而非商業銷售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無需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不得申請分裝食品,不得申請涉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及明細》中的產品。不涉及禁止目錄的,申請人應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的食品種類提出申請。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一)被吊銷許可證書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的 ;
(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小作坊登記,被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的;
(三)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小作坊登記,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的;
(四)申請人因涉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立案查處,未結案的。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到行政服務視窗提交紙質材料或者在重慶政務服務網(渝快辦)上傳電子材料提交許可、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各區縣局負責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渝市監發〔2019〕86號)等要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按規定時限做出準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結果。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受理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申請事項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開展現場核查:
(一)首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後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生產場所遷址,需要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
(二)申請變更的,申請人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生產的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生產場所改建、擴建的,其他生產條件或者生產場所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三)申請延續的,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或者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四)需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細則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
(五)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和市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的;
(六)食品小作坊停產六個月後恢復生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實施現場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參加現場核查,核查組中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2人。鼓勵各區縣局將核查人員納入食品生產檢查員管理,按照建用統一的原則進行培訓考核。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發布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的得分率進行判定。核查項目單項得分無0分項且總得分率≥85%的,該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判定為通過現場核查;核查項目單項得分有0分項或者總得分率<85%的,該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按照《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中附屬檔案10“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的項目得分進行判定。關鍵項一項不合格或者重要項和一般項扣分合計為20分及以上的,判定為不符合登記條件。
現場核查結論經申請人核對後,由現場核查人員、觀察員(如有)和申請人在相應表格或者記錄上籤署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  因申請人的下列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開展的,核查組應當向委派其實施現場核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次現場核查的結論判定未通過現場核查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
(一)不配合實施現場核查的;
(二)現場核查時生產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請人主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電、供水等客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申請人應當向受理食品生產許可、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的區縣局、市場監管所書面提出許可中止申請。中止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中止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批時限。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申請人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申請終止許可。
申請人申請的中止時間到期仍不能開展現場核查的,或者申請人申請終止許可的,應當終止許可。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並按規定時限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因申請人涉嫌食品安全違法被立案調查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中止許可程式,中止時間不計入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時限。
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為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暫扣許可證件、吊銷許可證件的,或者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院起訴的,應當終止食品生產許可程式。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為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且申請人履行行政處罰的,或者立案調查、立案偵查作出撤案決定的,申請人申請恢復食品生產許可後,應當恢復食品生產許可程式。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許可事項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書有效期內,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生產條件、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改變,需要變更許可證書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提出變更申請;食品生產者搬遷生產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許可。
許可證書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品種明細發生變化,但實際生產工藝及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不需要變更許可證書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向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食品生產者變更執行標準且實際生產工藝及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不需要變更許可證書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向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並提交按照最新執行標準檢驗合格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許可證書有效期的,應當法定時限內向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食品生產者提交申請時,原許可證書仍在有效期內,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後提出申請的,按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要求開展許可審查。
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交延續申請,因不符合許可條件,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延續許可,需要整改後重新提交申請的,在原食品生產許可證過期未超過1個月的情況下,準予提交延續申請。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請人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批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未按規定時限提交延續申請的,食品生產者應在許可證書到期 日停止生產,直至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後方可恢復生產 。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書遺失、損毀,食品生產者申請補辦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補辦。申請補辦許可書的,應當提交補辦申請書。補辦的許可證書實質內容與原許可證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正在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調查的情形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註銷申請。許可證書被註銷的,其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各區縣局應當每季度對轄區內獲證食品生產主體進行清理,對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等其他可依據職權辦理註銷的許可證書,及時予以註銷。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書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的有關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各區縣局應收集匯總相關許可材料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時更新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監管檔案。
第二十八條  實行食品生產許可全程網上辦理。未使用相關電子密鑰進行身份識別及印章認證的,應按要求歸檔紙質食品生產許可檔案,並保證許可系統中申請及審批材料與紙質食品生產許可檔案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許可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材料、審批材料及發證情況等,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食品生產許可檔案工作,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將所有許可材料整理歸檔。移交食品生產許可檔案應當指定專人並做好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期限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鼓勵各區縣局積極採用食品生產許可電子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現場核查結論判定為通過的,申請人應當自作出現場核查結論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對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向負責日常監管的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請人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向負責日常監管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三十一條  各區縣局應當對食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日常監管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後3個月內對獲證食品生產者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對已實施現場核查的食品生產者,重點檢查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對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延續換證食品生產者,重點檢查生產條件保持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各區縣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區縣局應當開展自查,並組織對委託實施的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許可證書,包含食品生產許可證及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許可證書的管理,按《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低風險食品實施告知承諾許可的,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穩步推進,低風險食品類別及辦理程式,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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