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是重慶市農委頒發的農產品評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重慶市農委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農業品牌化發展戰略,規範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工作,引導和支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創建品牌,提升重慶農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業品牌化工作的意見》及《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名牌農產品,是指在重慶市境內生產、經評選認定獲得“重慶名牌農產品”稱號、並獲準使用“重慶名牌農產品”統一證書及標誌的農產品。
第三條 凡在重慶市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生產的農產品均可申請重慶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
第四條 重慶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遵循自願、無償、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慶名牌農產品的培育,並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農委成立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委市場與經濟信息處,具體承擔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根據年度評選認定工作的需要聘任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負責重慶名牌農產品的評選工作。
第八條 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慶名牌農產品的組織申報和審核推薦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慶名牌農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 請
第九條 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重慶名牌農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法人註冊地在重慶市境內;
(三)產品有註冊商標和明確的包裝、標識;
(四)產品在重慶市內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和銷售已滿三年。產品在市內甚至在國內有一定知名度;
(五)有嚴格的產品質量標準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產品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水平,相關指標經市級以上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六)食用農產品須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稱號之一,並在證書有效期內;
(七)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消費者滿意程度高,產品連續三年以上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銷售誠信記錄;
(八)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建立了完整的生產記錄和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
(九)在QS認證目錄中的加工產品通過QS認證;
(十)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重慶名牌農產品認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限制的產品;
(二)申請人註冊地址不在重慶市境內的;
(三)實行登記和證書管理,而還未登記或獲證的產品;
(四)侵權或有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五)有使用國家禁止、限制使用的農業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違禁農業投入品記錄的;
(六)近三年內,產品在區縣級以上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質量監測抽檢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七)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基本屬實的;
(八)有偷稅漏稅、摻雜使假、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的;
(九)連續三年市場占有率明顯下降的。
第十一條 申報重慶名牌農產品的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重慶名牌農產品申報書;
(二)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註冊商標證書複印件;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證書之一的複印件;
(五)按國家規定,實行衛生許可證證書管理的,提供衛生許可證書複印件;
(六)申報產品所執行的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標準(需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複印件;
(七)在申報年度,市級以上法定檢測機構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標準對申報產品出具的有效質量檢驗報告,食用農產品必須是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是複印件的,須加蓋原檢測機構公章;
(八)近三年的銷售量、銷售額和外銷地的相應證明複印件;
(九)近三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和繳稅證明。
(十)申報企業情況說明及其產品、生產線、包裝等照片;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如登記證書、獲獎證明等)。
第四章 評選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重慶名牌農產品實行年度評選制度,每年評選認定一次。
第十三條 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申報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農產品,簽署同意推薦意見、加蓋公章,並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送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組對申報名牌農產品的材料進行評審,按評分標準形成推薦名單和評審意見,上報市評選認定委員會。
第十五條 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審查年度推薦名單,形成認定結果意見,並在重慶農業農村信息網上公示一周。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重慶名牌農產品,由重慶市農委頒發“重慶名牌農產品”證書和牌匾,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重慶名牌農產品”稱號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保留稱號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天前按本辦法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被認定的重慶名牌農產品,在有效期內生產單位名稱或者法人代表有變更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及時向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在有效期內,獲得“重慶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持有人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重慶名牌農產品”標識。
第二十條 對獲得“重慶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實行質量跟蹤監測制度。獲證申請人每年應當向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由獲得市級以上計量、認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市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對重慶名牌農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檢。
第二十一條 “重慶名牌農產品”獲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重慶名牌農產品”稱號,並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轉讓、買賣、出租或者出借“重慶名牌農產品”證書和標誌的;
(三)擴大“重慶名牌農產品”稱號和標誌使用範圍的;
(四)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消費者反映強烈,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未獲得或被撤銷 “重慶名牌農產品”稱號的農產品,不得使用“重慶名牌農產品”稱號與標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重慶名牌農產品”證書及牌匾。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名牌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農產品質量跟蹤檢查。
第二十五條 從事重慶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的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申請人的智慧財產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農委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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