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1號
《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已於2011年11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 時間:2011年11月25日
- 編號:〔2011〕41號
- 類型:保障條例
條例信息,條例內容,條例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
條例信息
(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權利。
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及時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組織,負責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鄉鎮(街道)、村(社區)殘疾人組織選聘專乾或者專職委員協助開展殘疾人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殘疾人組織應當每年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市、區縣(自治縣)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發展殘疾人事業提供捐助和服務。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公益性建設項目,並在立項、規劃、資金和稅費減免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教育培訓、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工作的監督、檢查,應當邀請殘疾人組織參加。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有計畫地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相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防止和減少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十條 人口計生部門應當組織人口計生服務機構開展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衛生部門應當組織醫療保健機構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和孕產期保健服務,建立殘疾兒童早期報告制度,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轉介工作,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資料庫。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六周歲以下的殘疾孤兒、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對貧困殘疾人白內障復明手術、重度耳聾患者聽力恢復手術、精神病患者服藥、小兒麻痹矯治手術等提供康復救助;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逐步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臨床研究等工作;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康復服務需求設立康復室,配備相應的康復醫療人員和設備,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康復技術人員,指導殘疾人開展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訓練。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衛生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對基層康復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宣傳、普及殘疾預防和康復知識。鼓勵各類媒體宣傳殘疾預防和康復知識。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安排專項資金髮展殘疾人教育,普及殘疾兒童和少年九年義務教育,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納入普通教育機構實施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鼓勵和倡導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採取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多種形式,對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一級二級智力殘疾、多重殘疾等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舉辦專門招收一級二級殘疾兒童、少年的康復教育學校。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跨戶籍地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就學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負責安排。
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可以免試與本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考生免試聽力考試。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定殘疾人特殊教育機構,或者通過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點等形式,對不適應在普通教育機構學習的殘疾人實施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點,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特殊教育機構中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納入免費義務教育體系。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寄宿生活費補助;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專科在校生中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中等職業學校一、二年級在校生中的殘疾學生,特殊教育學校職業高中班就讀的殘疾學生提供國家助學金補助。
貧困殘疾人接受高等職業教育,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開展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和培訓,為各類教育機構提供特殊教育師資,不斷提高殘疾人教育質量。
普通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具有特殊教育知識和技能的教師,為殘疾學生提供幫助。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教育津貼;從事以上工作十年以上的,發給特殊教育榮譽證書;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十五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在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療機構、輔助性工場等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城鄉養老機構除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用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事業的發展。
市人民政府每年從區縣(自治縣)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促進地區間殘疾人事業的平衡發展和重大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或者購買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殘疾人自主創業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應當依法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不得在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以及其他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強迫殘疾人從事違背自身意願的活動;禁止脅迫、誘騙、教唆、利用殘疾人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假冒殘疾人從事違法活動。
依靠殘疾人或者其配偶一方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單位非因撤銷、解散、停產、破產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得安排殘疾人或者其配偶下崗。對因撤銷、解散、停產、破產等原因失去工作崗位的殘疾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保障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並組織參加就業培訓,優先推薦上崗就業。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經費,拓展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組織開展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不斷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有計畫地新建、擴建和改建適合殘疾人活動的文化、體育和娛樂場所;
(二)公共媒體應當無償刊登、播放宣傳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
(三)市、區縣(自治縣)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並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增加盲文讀物和有聲讀物種類、數量;
(四)建立志願者根據需要為殘疾人提供幫助和服務的制度;
(五)體育場(館)、影劇院、廣場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為開展殘疾人體育訓練、體育比賽和文藝演出等活動提供方便並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益性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活動中心)、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健身場(館)、文化館(宮、站)、圖書館、公園、動物園等公共場所和風景名勝區。視力、智力殘疾人和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人的一名陪護人員享受相同優惠。
以上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免費標識。
有條件的場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輪椅供殘疾人免費使用。
第二十九條 文化廣播、體育主管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組織殘疾人文藝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的培養,有關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文藝、體育訓練提供支持、幫助。
殘疾人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由活動組織者給予補貼。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文化廣播、體育主管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對參加重大的國際、國內演出、比賽並獲獎的殘疾人予以獎勵。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
鼓勵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參保的殘疾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補貼。
鼓勵各類商業保險機構增設預防傷殘風險和面向殘疾人的專項險種。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益性殘疾人托養機構建設。
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辦、民辦公助等形式,建立專門的殘疾人托養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實施集中托養;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依託社區服務設施和福利機構開展日間照料等服務,以多種形式支持殘疾人居家安養。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托養機構。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應當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一)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其他一級二級殘疾、老殘一體、一戶多殘等生活困難家庭中的殘疾人本人給予重點照顧;
(二)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供養;
(三)對在城市流浪乞討的殘疾人依法給予救助;
(四)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護理補貼;
(五)對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遷移條件的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戶口遷移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並免收工本費。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公租房、廉租房申請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提供公租房、廉租房,在樓層分配上應當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家庭給予照顧。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住房補助和農村危房改造範圍;國土房屋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為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家庭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對因集體土地徵收需要安置、補償的農村殘疾人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安置、補償。
對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安置。
第三十五條 盲人和其他一級二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辦理免費乘車卡,並憑該卡免費乘坐所在城市市內公共運輸工具;三級四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辦理優惠乘車卡,並憑該卡減半優惠乘坐所在城市市內公共運輸工具。
殘疾人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政府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免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三十六條 對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司法救助。
對未達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減免服務收費,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規劃、城鄉建設、交通、市政、通信、經濟信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殘疾人組織可以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車站、停車場、碼頭、商場、賓館、影劇場等公共活動場所,業主應當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並設立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現有大中型公共場所不方便殘疾人進出的通道,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
公共運輸站場和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公共停車場所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位,並減免殘疾人專用車的停車費用。
第三十九條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經費預算。
第四十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維護和管理無障礙設施,確保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並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住宅、社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獲取政務信息提供方便。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建設信息無障礙平台,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
電視台應當定時播出手語或者配有字幕的新聞節目。
電信、網際網路等運營企業應當根據殘疾人的特點和需求,逐步推出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產品和符合殘疾人需要的無障礙業務。
第四十三條 盲人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便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在六十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依法處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職責的,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部門、殘疾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在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認真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職責,導致殘疾人權益受到侵犯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者其他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經費的;
(三)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一)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殘疾評定結果的;
(二)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入學的;
(三)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等方面歧視殘疾人,拒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解除或者終止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的;
(五)用人單位故意拖欠殘疾人工資的;
(六)用人單位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相關稅費減免優惠待遇的;
(七)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八)拒不實施或者執行殘疾人優惠政策的。
第四十七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車站、停車場、碼頭、商場、賓館、影劇場等公共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占、損壞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職能部門、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強迫殘疾人從事違背自身意願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脅迫、誘騙或者教唆殘疾人從事違法活動的,按照其脅迫、誘騙或者教唆的行為處罰;利用殘疾人或者假冒殘疾人從事違法活動的,從重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殘疾人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殘疾評定,核發、管理殘疾人證。
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和殘疾類別、等級以及殘疾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福利待遇的合法憑證。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農)療機構,是指集勞動和康復為一體,組織精神、智力等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與訓練、開展生活與職業技能訓練和實施康復治療的集中安置殘疾人機構,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或者家療站等。
(二)輔助性就業工場,是指除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或者農療機構以外的,集中安置殘疾人的托養服務工場、職業康復工場等。主要集中安置殘疾程度較重、適應能力較弱、通過一般方式和途徑難以實現就業的中重度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為其提供照管、生活與就業技能訓練和過渡性就業安置。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對《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作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0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促進重慶市殘疾人事業發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此後,國家和本市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了對殘疾人事業的投入和各項權益保障。為了更好地實施上位法,並將實踐中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加快我市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制定《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十分必要。
二、審查過程和主要內容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有關立法計畫,市殘疾人聯合會起草了《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送審稿)》,並於2010年11月正式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法制辦廣泛徵求了區縣(自治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相關單位、法律專家和殘疾人代表的意見,並多次召開協調會,專門就草案中有關問題進行協調。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亦親自主持會議進行協調。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對送審稿進行反覆研究、認真修改,形成了《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在認真總結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基礎上,對現行《辦法》作了較大的補充和完善,分為總則、預防和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和附則九部分。草案已經2011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加大福彩、體彩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
關於加大使用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彩票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均有明確要求。鑒於我市現行《辦法》早已明確規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本級留存部分按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且實踐中已按此比例執行,故草案對此沒有做出調整。關於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問題,現行《辦法》沒有明確規定。在草案起草過程中,經市政府有關領導多次協調,有關部門已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體育彩票公益金的本級留存部分按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草案第五條第二款)
(二)關於殘疾的預防和康復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利用現有技術可以使至少50%的殘疾得到避免、控制或者延遲發生。依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我國先天性殘疾人不到殘疾人總數的10%,後天獲得性殘疾占74.67%。但現在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是,對殘疾預防工作關注不夠,重視不夠。因此,加強殘疾預防工作十分重要。為此,草案創設性地增加了殘疾預防工作的內容,將採取措施防止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開展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和孕產期保健服務,建立殘疾兒童早期報告制度;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和轉介工作,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資料庫;加強殘疾預防知識宣傳、普及等,進行了制度設計。(草案第八至十條、第十三條)
同時,草案根據上位法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康復救助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要求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六周歲以下(含六周歲)的殘疾孤兒、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對貧困殘疾人白內障復明手術、精神病患者服藥、小兒麻痹矯治手術等給予補貼;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逐步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草案第十一條)
(三)關於殘疾人的社會保障
為了健全我市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為殘疾人生活和發展提供穩定的制度性保障,草案就如何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參與勞動就業、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等,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尤其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存在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強迫殘疾人違背自身意願進行活動的情況,草案作出了回應,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關於殘疾人要求免費乘車的問題,經多方協調,並結合我市目前的財力實際,草案規定:盲人和其他一級二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辦理免費乘車證件,並憑證件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運輸工具。(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四)關於無障礙環境
無障礙環境是社會進步、文明的重要標誌,是殘疾人走出家門、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是方便老年人、婦女兒童和其他社會成員的重要措施。同時,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維護,也是我市打造內陸開放高地、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的基本要求。雖然上位法和我市現行《辦法》都對無障礙環境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實踐中執行情況不理想。經與建設、交通、市政等政府主管部門溝通,草案就設定無障礙設施的範圍,建設、維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等內容進行了重申、補充和完善,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1年7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重新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進一步徵求了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政府相關部門、市殘聯、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1年9月14日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八次全體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殘疾人托養機構建設
審議中有意見認為,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四款中關於殘疾人托養機構建設的規定不夠完善,建議細化其內容,並調整至社會保障一章中。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在第六章社會保障一章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對托養機構建設作了具體規定。
二、關於六周歲以下兒童搶救性康復
有意見指出,草案第十一條“對六周歲以下(含六周歲)的殘疾孤兒、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的規定範圍過窄,六周歲以下的殘疾兒童應全面、平等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費搶救性康復。零至六周歲是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的最佳時期。早期康復既是對殘疾兒童的關愛,也能大大減少日後政府集中托養的財政壓力。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鑒於搶救性康復的類型較多,所需費用也各不相同,具體實施辦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因此,二次審議稿將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作了專款規定,即在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六周歲以下(含六周歲)的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關於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十五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而此次修訂過程中,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取消了實施辦法這一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予以恢復。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在該款後增加“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十五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其理由:一是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工作辛苦,而人員卻短缺,為穩定特殊教育的師資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特殊教育教師、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作了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只是對這一規定的具體適用進行細化,不是創設新的津貼項目;二是原實施辦法已施行11年,需保障該項規定執行的連續性;三是目前北京、上海、浙江、廣東、四川、雲南等省市仍在執行相同的規定,我市保留這一規定是穩定殘疾人特教隊伍的需要。
四、關於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限定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次審議稿刪去了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其他經濟組織”的表述。
五、關於殘疾人享受公共運輸的優惠
審議中有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增加三級和四級殘疾人減半優惠乘坐市內交通工具的規定。據了解,我市的三級和四級殘疾人大多生活困難,對這部分弱勢人群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給予優惠體現了政府對民生的關注,同時也是縮小貧富差距的重要舉措。我市諸如涪陵、長壽等區縣已經出台規範性檔案,明確三級和四級殘疾人乘坐區內公共運輸工具時享受減半優惠。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並對該款作了相應的修改。
六、關於殘疾人享受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優惠
審議中有意見建議明確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電信、廣播電視服務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的幅度。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問題再次徵求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意見。他們認為,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是經營性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也採用“鼓勵和支持”這種表述的情況下,不宜在本條例中明確將給予殘疾人優惠規定為他們的義務。並且,廣播電視費用是以家庭為單位收費的,不好用於殘疾人個人。故二次審議稿對此未作修改。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並對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的議案》已於7月14日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2011年7月18日市三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重新制定我市殘疾人保障的地方性法規
目前,我市有169.4萬殘疾人,涉及全市1/5的家庭中的620萬人口。這是一個數量眾多、特別需要國家和社會幫助的特殊社會群體。尊重殘疾人、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大力發展殘疾人事業是改善民生、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社會文明的重要體現。《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00年頒布實施以來,在落實上位法的規定、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保障殘疾人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殘疾人保障工作也面臨新形勢、新任務,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保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殘保法遵循以權利為本、機會均等、全面融入社會、反對歧視、特別扶助等原則,在禁止歧視殘疾人、強化各級政府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責任、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在今年的人代會上,渝中區代表團魯磊等14位代表提出了關於修訂我市實施辦法的議案。根據代表議案提出的問題和新時期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市人大內司委與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殘聯等單位經過多方論證,一致認為對實施辦法進行簡單修訂已不能滿足現階段殘疾人保障工作的需要,決定在辦法的基礎上重新制定新條例。
我委對條例的制訂工作高度重視,提前介入了調研、論證工作。除赴外省對殘疾人保障地方立法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外,還多次參加市政府法制辦召開的法規論證座談會,聽取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委、市體育局、市衛生局等17個市級部門和多名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根據常委會領導的批示,就有關部門對殘疾人優惠政策意見不一致的重點問題,於4月1日約請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了研究、協調,並於4月29日將立法中涉及的幾個重要政策問題以《人大信息》的形式向市政府主要領導作了反映,得到市政府領導支持,部分問題得以解決。另外,我委還專門召開座談會,徵求了部分區縣人大和區縣殘聯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草案的總體評價
2011年7月18日,我委第十五次會議對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會認為,草案在總結多年來我市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有益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行政法規和政策,較好地借鑑了外省市殘疾人保障立法經驗,針對我市殘疾人保障工作的薄弱環節,強化了殘疾人事業發展經費保障機制、增設了殘疾預防的內容,並對鼓勵和扶持特殊教育、扶持殘疾人勞動就業、建設無障礙環境等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條文由原八章、三十八條增加為九章、五十一條,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豐富,操作性較強。
我委審議認為,草案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秉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主旨明確,內容符合上位法的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殘疾人工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國家扶持、市場推動、統籌兼顧”的原則,具有重慶特色,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關於部分條款的具體意見
(一)關於基層政府的職責。草案第三條分別原則規定了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的職責,但沒有包括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議根據殘保法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將草案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二)關於基層殘聯的組織建設。草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鄉鎮(街道)、村(社區)殘疾人組織選聘殘疾人專乾或者專職委員協助開展殘疾人工作。”據區縣人大、殘聯普遍反映,基層殘聯組織大多不健全,國家有關其人員編制、待遇等問題尚未落實。建議根據經中編辦同意的,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關於對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的意見》(殘聯〔2009〕13號)和中央、我市有關部門的明確規定,將該款修改為:“鄉鎮(街道)殘疾人組織專職理事長、鄉鎮(街道)、村(社區)殘疾人組織選聘的專職委員主持和協助開展殘疾人工作。”
(三)關於福彩、體彩公益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比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市、區縣(自治縣)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留存部分應當分別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十、百分之五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和殘疾人體育事業。這一比例也是經市政府有關部門反覆協調,市政府分管領導確定,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我委認為,這是落實新修訂的殘保法關於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要求的一大亮點。《預算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是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之一。作為上位法的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本身就分別對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的兩項支出的比例作了規定。近年來,廣東、海南等地的殘疾人保障立法大都對此作了具體規定,而且我市實施辦法已對福彩公益金的使用比例作了明確規定。因此,草案對福彩、體彩公益金使用比例的明確規定,對於保障一些重要的剛性預算支出,強化權力機關對預算的監督,防止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因領導人或相關部門的認識的變化或注意力的轉移而改變,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可操作性,具有積極作用,應當予以充分肯定。
(四)關於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0~6歲是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的最佳時期,對其進行早期干預和科學康復,其功能障礙狀況改善和補償效果更好、費用也相對較低。但由於許多家庭迫於康復費用的壓力或對早期康復的意義認識不夠,而錯過早期康復的時機,給殘疾幼童及其家庭生活帶來極大痛苦,也會給日後的政府集中托養增大財政壓力。據有關部門測算,早期康復費用與政府集中托養財政支出的比例大致為1∶18。從這個意義上來認識,早期搶救性康復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國家將為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提供救助作為了殘疾人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任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要求,“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對貧困殘疾兒童康復給予補助,研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2010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19號)明確要求,“支持對0~6歲殘疾兒童免費實施搶救性康復”。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殘聯等部門和單位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10〕389號)也重申了國辦發〔2010〕19號檔案關於“支持對0~6歲殘疾兒童免費實施搶救性康復”的規定。但是,由於相關部門的意見一時難以統一,草案沒有完整地體現這一要求,只將享受免費實施搶救性康復的殘疾兒童範圍縮小到孤兒和貧困家庭(草案第十一條)。這一規定在執行上恐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貧困家庭”的界定標準不好統一,富裕家庭也可能會因對殘疾兒童進行康復治療而致貧;二是能夠享受這一政府關愛政策的殘疾兒童數量較少。2010年我市有近4000名殘疾兒童應開展搶救性治療和康復,但只安排了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搶救性康復預算357萬元,僅惠及357名殘疾兒童。據了解,目前浙江、江蘇、廣東、海南、寧夏等省區已啟動了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程,免費資助0~6歲殘疾兒童在最佳康復期接受醫療和康復訓練。考慮到我市的具體情況,可以分層次進行救助,如在孤兒和低保家庭的給予免費,家庭收入居於城鄉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給予部分救助等等。因此,建議將該規定修改為,“對6周歲以下(含6周歲)殘疾兒童提供搶救性康復救助,免費或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五)關於殘疾人的托養。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對殘疾人托養機構建設作了規定,但不夠完整,且托養事項不宜歸入“預防和康復”一章中,建議將殘疾人托養單寫一條,並歸入第六章“社會保障”,保留第一款、第四款對殘疾人托養機構建設的相關規定,並增加一款:“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應當通過公辦、民辦公助等形式,建立專門的殘疾人托養照料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實施集中托養;鄉鎮、街道、社區依託社區服務設施和福利機構開展日間照料等服務,以多種形式支持殘疾人居家安養”。
(六)關於殘疾人乘車優惠。殘保法第五十條規定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他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給予便利和優惠。”根據上位法精神,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一、二級殘疾人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運輸工具”。我委認為,草案將免費範圍擴至一、二級殘疾人,這是市委、市政府對殘疾人出行的一個關心、優惠措施,但沒有體現出對三、四級殘疾人乘車的具體優惠措施。且一、二級殘疾人系極重度殘疾,人數較少,只占殘疾人總數的13.33%,極少出行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極為不便。另外,我市部分區縣如涪陵、長壽、開縣等,已經出台規範性檔案規定除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外,其他殘疾人均享受半價優惠。若只對盲人和一、二級殘疾人予以乘車免費,相關區縣可能會因此而取消現行優惠政策或在繼續執行這些優惠政策上面臨較大壓力。從外地情況看,山西、河南、雲南、湖北、西藏等省(自治區)已將免費範圍擴大到所有殘疾人,北京、天津擬在修改地方性法規時將免費範圍擴大到所有殘疾人。考慮到我市殘疾人多數生活困難,大多處於低保水平上下,解決好他們的出行問題,對於全面做好幫殘濟困工作,切實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有積極意義,是我市尊重、關心和愛護殘疾人的生活,政府關心民生,構建和諧社會、提升社會文明的生動體現。因此,建議在本款尾增加,“其他殘疾人優惠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具體辦法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七)關於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電信、電視服務的優惠。殘保法第五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未細化這一規定。我市現有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三類殘疾人共14.15萬人,占殘疾人總數的8.35%。這些殘疾人家庭,大多生活比較困難,且盲人和聽力殘疾人也只能使用電視和網路的部分功能。據了解,目前全國多數地方已實行了對這三類殘疾人的優惠服務。如山東、黑龍江、廣東等地出台規範性檔案,對三類殘疾人家庭的電視基本收視費予以減免或減半優惠。自2009年開始,重慶有線電視網路有限公司針對低保戶的數位電視基本收視費按12元/月收取,每月減免了8元。部分區縣對夫妻雙方或盲或聾的家庭的電視基本收視費給予了一定補貼。如渝中區政府對三類殘疾人按10元/月補貼,殘疾人低保戶在此基礎上,再享受市里規定的每月減免8元的優惠,每月實際收費僅2元。沙坪壩區政府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三類殘疾人家庭每年給予基本收視費補貼80元。我委認為,基礎電信運營單位 、廣播電視服務單位多是具有壟斷性質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理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為了體現社會公平,幫助殘疾人更好地融入社會,共享電信、網路、廣播電視服務的發展成果,地方立法理應根據上位法的要求,對優惠事項予以細化。據統計,三類殘疾人中低保戶約占40%,若對三類殘疾人中其餘8.49萬人殘疾人進行8元/月基本收視費補貼,一年只需增加財政支出815萬元。因此,建議將本款修改為“鼓勵和支持基礎電信運營單位、廣播電視服務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或對數位電視基本收視費予以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八)關於法律責任。為了進一步加強殘疾證管理工作、更有效地落實優惠政策,防止殘疾評定上的舞弊行為,建議一是明確殘聯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責任,在草案第四十四條增加一項,“不依法和不按規定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的”;二是在草案第四十五條增加一項,“醫療機構出具虛假殘疾評定結果的”;三是在草案第四十五條增加一項,“拒不實施或執行殘疾人優惠政策的”。
(九)關於將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從事的是體力和腦力並用的複雜勞動,他們比普通教育的老師付出更多,且從事特殊教育的人員短缺。一直以來,國家為鼓勵盲、聾啞、弱智等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立足本職崗位,盡心照料殘疾兒童,促進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殘保法、《義務教育法》和《殘疾人教育條例》對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唯一的特殊崗位津貼。為了進一步鼓勵他們長期從事特殊教育,我市實施辦法和許多外地的地方性法規都規定,對從事特殊教育較長年限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大多數省區市至今仍在執行這一規定,如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海南、廣東、四川、雲南等。但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取消了實施辦法的這一規定,恐對殘疾人教育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我委曾邀請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殘聯對是否保留這一規定進行過協調,但沒有達成共識,建議繼續協調研究。
此外,關於草案的結構和文字還有一些需進一步完善、調整之處,建議審議中一併研究,不再贅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2011年11月23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經修改後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個別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1年11月24日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攜帶導盲犬是方便盲人出行的重要手段,近日,國家也準備出台相應的規定,允許盲人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因此,建議修改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對盲人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作出特別規定。表決稿採納了這一意見,並作了相應的修改。
表決稿如獲本次會議通過,建議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