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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陽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檔案所作出的決定、市政府人事任免決定和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不適用本規定。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市實際,確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市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原確定程式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市委的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式。
第六條 市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統籌協調;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調研起草、徵集意見、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對開展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九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決策事項的執行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陽江建設考核和市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評)的內容。
第十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於保密和信息公開的規定。
第二章 決策編製程序
第一節 決策起草
第十一條 市府辦公室、市司法局負責每年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工作。由市司法局負責代擬稿,市府辦公室印發通知,向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各部門收集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各地各部門根據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結合省重點決策部署、市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和本部門職能,提出本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關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市直各單位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和主要理由,由相關職能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市府辦公室、市司法局應對徵集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進行研究論證,結合省重要決策部署、市重點工作安排等實際情況,共同對各地各單位報送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進行研究篩選,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制定印發本年度《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並在市政府網站公布。
決策承辦單位一般應由決策事項建議單位擔任。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決策事項建議單位提出牽頭和協辦單位報市政府確定。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調研起草、徵集意見、評估論證等工作。
列入《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事項應當嚴格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式。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起草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起草。委託第三方起草的,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委託事項範圍、工作質量要求、費用及支付方式、雙方主要權利義務、成果歸屬等內容。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並作出意見採納情況說明,對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說明不予採納的具體理由和依據。
決策承辦單位與相關單位意見存在分歧的,應主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以及具體理由和依據。
有關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擬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六條 涉及信用措施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信用措施審查機制的要求,徵求市發展改革局的意見。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網路平台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應當徵求公眾意見而未徵求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廣泛徵求意見,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第十九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公眾參與網路平台建設,集中發布信息、徵求意見、反饋情況,並通過社交媒體、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途徑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支持配合決策承辦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草案說明應當包括:
(一)決策的必要性等基本情況介紹;
(二)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履行決策法定程式的情況;
(四)主要內容說明;
(五)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政策問答、舉例說明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具體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和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應當舉行聽證會而未舉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二十二條 以座談會、社會調查、網路平台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並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開展諮詢論證,並做好專家論證的支持與保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諮詢費。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可以採取召開論證會、書面諮詢意見、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
第二十六條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專家論證具體程式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召開專家論證會應當如實記錄專家提出的意見,形成專家論證記錄。
第二十八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署名、專業機構蓋章。
第二十九條 專家、專業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
(一)決策的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決策是否符合實際,出台時機和執行條件是否成熟;
(二)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實施對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經濟和社會發展、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財政收支、安全生產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及風險分析;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家論證的基本情況;
(二)專家的主要意見;
(三)意見研究採納及修改情況和理由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諮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應當進行專家諮詢論證而未進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為專家開展諮詢論證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健全專家工作規程和專家庫運作機制。
決策承辦單位一般應當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諮詢,但專家庫不能滿足條件或者情況特殊的,可由決策承辦單位自行選擇。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市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按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評估方法和評估依據;
(三)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四)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五)風險評估結論和相應建議;
(六)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三十五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應當進行風險評估而未進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並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且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降低至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應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研究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送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合法性審查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
第三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具體工作按照《陽江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補充或者說明,並將決策草案及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一併報送市政府審定。提交市政府後,發現仍需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的,由市府辦公室結合修改涉及的內容,決定是否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市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履行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式的材料,主要包括相關單位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六)決策事項涉及信用措施的,應當按照信用措施審查機制的要求,同時提供市發展和改革局的意見;
(七)決策承辦單位事先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八)市司法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九)政策解讀材料;
(十)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市府辦公室在辦文過程中應當嚴把決策程式關,確保重大行政決策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必經程式。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市府辦公室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或作退件處理。
第四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四十一條 市府辦公室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認為不能提交討論決定的,按程式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市府辦公室、決策承辦單位、市司法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列席人員也可以發表意見。市政府主要領導最後發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作出決定。市政府主要領導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應當由市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市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在市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陽江日報》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決策後評估
第四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應當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責任科室、責任人員、工作標準及具體進度要求等事項,並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自查,每半年並向市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七條 市府辦公室應當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統籌做好決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有權機關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反饋,提出改進建議,並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八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式;情況緊急的,市政府主要領導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並於事後在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決策承辦或者決策執行等相關單位承擔評估具體工作(以下簡稱評估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市政府認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託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託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後評估,但不得委託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於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託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後評估。
第五十條 決策後評估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開展,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
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評估單位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協助做好決策後評估工作。
第五十一條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關於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予重視並認真研究處理。
第五章 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在決策全過程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其他單位應當及時整理在參與或者協辦有關工作過程中形成的記錄、材料,統一移交決策承辦單位歸檔。
第五十四條 市府辦公室會同市司法局統籌、協調有關單位落實重大行政決策記錄工作,會同市檔案局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重大行政決策材料歸檔、檔案管理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七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對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
(二)執行中發現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漏報的。
第五十八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違反職業道德或者本規定的,應當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完善本地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規定製定完善本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陽府〔2014〕15號)同時廢止。
解讀
陽江市《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檔案制定有關事宜作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進一步提出了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體目標和措施。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頒布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2021年9月10日,省政府頒布了《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均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作出和調整程式、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體規定。我市2014年制定的《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部分內容已經不符合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實際要求,亟需調整和完善。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要求和部署,進一步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對《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進行修訂。
二、主要制定依據和參考檔案
(一)制定依據:
1.《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3.《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
4.《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5.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
6.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建立信用措施審查機制的通知(粵發改信用函〔2022〕1533號)
(二)參考檔案:
1.《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2.《深圳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
3.《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4.《湛江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三、主要內容
《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共七章六十一條,分別為總則、決策編製程序、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執行與決策後評估、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以下八方面:
(一)關於堅持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領導。《規定》明確了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在市委的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和目錄公布前應當經同級黨委同意,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二)關於決策主體範圍。《規定》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明確市政府為直接適用主體,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為參照適用主體。
(三)關於決策事項範圍。《規定》採取列舉、排除、目錄管理和公開相結合的方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市政府在列舉的事項範圍內,根據我市實際,確定具體適用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四)關於決策啟動。決策啟動是源頭,把決策動議環節納入法治化軌道,有助於遏制草率啟動決策、上馬項目,減少行政和財政資源浪費。為此,《規定》在《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細化“決策起草”的工作要求。健全了決策建議的提出主體、決策建議書內容、決策啟動程式、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草案的具體規定。
(五)關於決策法定程式。決策法定程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五個環節。其中,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必經程式,明確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式的要求。
1.公眾參與是民主決策的重要體現。一是對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具體方式方法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利益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進行選擇。二是明確向相關單位、特定群體、企業等不同對象聽取意見的具體要求。三是細化公開徵求意見的草案說明,規定聽證會以及其他聽取意見方式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要求開展,明確對社會公眾意見處理情況進行及時反饋的要求。
2.專家論證是科學決策的重要體現。一是對專家論證制度作了細化,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諮詢論證的方式和要求、專家參與諮詢論證的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對專家意見的反饋要求、專家參與決策諮詢論證的工作支持和保障。二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明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
3.風險評估是防範決策風險、減少決策失誤的重要舉措。一是《規定》堅持風險可控作為決策標準,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開展風險評估。二是結合我市實際,規定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及要求,強化風險評估的規範性。三是明確評估結果的運用,經評估認為風險不可控的,不得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確保風險可控後再行決策。
4.合法性審查是依法決策的重要保障。一是《規定》明確合法性審查為決策必經程式,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二是明確合法性審查的方式、審查內容、審查期限。三是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作相應處理,並將決策草案及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一併報送市政府審定。
5.集體討論決定是民主決策的重要內容。一是《規定》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決策必經程式,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二是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提交集體討論的材料要求、辦理流程。三是規定決策事項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時的相關工作規範,規定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四是明確集體討論的列席單位、決策公布、記錄存檔等其他內容。
(六)關於決策執行與決策後評估。為了保證決策執行、及時發現決策偏差、提高決策糾錯效果,《規定》明確了對決策執行單位的要求,確定了決策執行監督和實施後評估制度。一是市政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二是規定了市政府和有權機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監督。三是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止和調整的具體情形。四是規定決策實施後評估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要求開展。
(七)關於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為強化並規範決策事項的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規定》明確決策相關單位職責與分工,切實做好決策事項的記錄存檔工作。明確決策事項全過程記錄範圍、檔案管理、指導監督的具體職責單位。
(八)關於法律責任。《規定》嚴格決策責任追究及相關法律責任。一是明確市政府及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二是對決策過程中的各類主體,包括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受委託單位及有關人員等,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