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是為健全我廳行政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健全我廳行政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暫行辦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是指依照法定職責,以廳名義作出的以下事項:
(一)全省農業農村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全省農業農村中長期發展規劃、區域性發展規劃、專項規劃;
(三)全省農業農村體制、機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全省農業農村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實施方案;
(五)全省農業農村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需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經過下列程式:
(一)調查研究;
(二)公眾參與;
(三)專家論證;
(四)風險評估;
(五)部門協調;
(六)合法性審查;
(七)集體討論;
(八)結果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檔案對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廳辦公室每年年初組織編制重大行政決策年度目錄清單,明確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報請廳黨組會審議同意後通過廳入口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布。目錄應當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承辦單位、承辦時間與實施計畫等內容。年度目錄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由各處室按照職責分工確定或者由廳領導指定。
第七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擬定決策草案,組織開展前期調查、研究、諮詢和論證。
第八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採取在廳入口網站等媒介發布公告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九條  聽證工作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聽證主持人由廳領導指定。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負責聽證記錄工作。
第十條  與聽證事項具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與聽證事項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場參加聽證。
聽證主持人應當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聽證會結束後應形成聽證報告。
除依法不宜公開的內容外,應在聽證報告形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廳入口網站等媒介公布聽證會意見採納情況。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自確定聽證主持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並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發布聽證公告。
聽證公告應當載明聽證事項、聽證時間、聽證地點及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並告知申請迴避的權利。
第十二條  對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風險評估。
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可結合工作實際一併開展,也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公開徵求意見一般不少於30日,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期限的,應在公開徵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出兩個及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
第十四條  廳法規處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事項中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與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相關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承辦單位應將草案文本、起草說明、政策法規依據、徵求意見情況、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自查表等資料送廳法規處以供審查。
廳法規處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調整或者補充。
未經合法性審查、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而未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廳黨組會審議。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草案經廳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由廳長決定提交廳黨組會討論審議。
第十六條  討論決策事項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廳長最後發表意見,對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的決定。廳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決策事項上會討論後認為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需要修改的,修改後按照程式重新審議。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需要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最終決定後,承辦單位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承辦單位發現決策事項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執行或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廳領導報告。
第十九條  建立決策事項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將決策事項全過程材料整理成冊,移交廳辦公室(檔案室)歸檔。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決策事項,並及時報告決策事項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決策事項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或者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有必要組織決策後評估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客觀、公正、獨立的評估。承擔決策作出前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不能參與後期評估。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失誤,或者對承辦、執行決策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推諉、拖延或者拒不執行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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