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管理,規範農業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誠實信用、程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行業管理、技術支撐機構的職責分工,健全完善線索處置、信息共享、監督抽查、檢打聯動等協作配合機制,形成執法合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跨區域農業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加強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的交流協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農業行政執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並集中行使農業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能,以農業農村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第十條 省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並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承擔的農業行政執法職責,負責查處具有重大影響的跨區域複雜違法案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內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市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並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明確由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承擔的農業行政執法職責,負責查處具有較大影響的跨區域複雜違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轄的市轄區內一般農業違法案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內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統一實施轄區內日常執法檢查和一般農業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健全執法辦案指導機制,分領域遴選執法辦案能手,組建全國農業行政執法專家庫。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選調轄區內農業行政執法骨幹組建執法辦案指導小組,加強對基層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協作機制,引導和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機構協助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日常巡查、投訴舉報受理以及調查取證等工作。
縣級農業行政處罰權依法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提供專業技術、業務培訓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第十三條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程式調用下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人員開展調查、取證等執法工作。
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執法協同工作需要,參加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四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崗位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制定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大綱,編撰統編執法培訓教材,組織開展地方執法骨幹和師資培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計畫,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執法人員培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實訓基地、現場教學基地。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應當接受不少於60學時的公共法律知識、業務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練兵比武活動,選拔和培養業務水平高、綜合素質強的執法辦案能手。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實施執法人員定期輪崗制度,培養通專結合、一專多能的執法人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配置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行政執法輔助性工作。禁止輔助人員獨立執法。
第三章 執法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執法活動,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合理,文書規範。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或者本級政府官方網站、公示欄、執法服務視窗等平台,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人員、職責、依據、範圍、許可權、程式等農業行政執法基本信息,並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執法人員等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出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農資質量、耕地質量、動植物疫情防控、農機、農業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農業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查封扣押財產、收繳銷毀違法物品產品等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以及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當全程音像記錄。
農業行政執法製作的法律文書、音像等記錄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等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依法履行法制審核程式。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行政執法行為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制定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製作農業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遵照農業農村部制定的農業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範和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
農業行政執法文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表述清楚、邏輯嚴密、用語規範。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可以根據統一和規範全國農業行政執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針對特定的農業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自由裁量權基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農業農村部規定,制定本轄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明確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並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行使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準確適用行政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
第二十五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並按照規定要求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農業執法標誌。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定期發布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規範和統一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法律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轄區內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
第二十七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執法工作全過程。
縣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採取包區包片等方式,與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建立聯繫機制。
第二十八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受處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執法,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徇私枉法、庇護違法者;
(二)不準越權執法、違反程式辦案;
(三)不準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
(四)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親友牟利;
(五)不準執法隨意、畸輕畸重、以罰代管;
(六)不準作風粗暴。
第四章 執法條件保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執法經費財政保障制度,將農業行政執法運行經費、執法裝備建設經費、執法抽檢經費、罰沒物品保管處置經費等納入部門預算,確保滿足執法工作需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農業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數據歸集整合、互聯互通。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已有執法信息系統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推行掌上執法、移動執法,實現執法程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信息網上查詢。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配置執法辦公用房和問詢室、調解室、聽證室、物證室、罰沒收繳扣押物品倉庫等執法輔助用房。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轄區農業行政執法實際,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合理配備農業行政執法執勤用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執法裝備配備標準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配備依法履職所需的基礎裝備、取證設備、應急設備和個人防護設備等執法裝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內設或所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中在編在職執法人員,統一配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及有關技術規範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不得自行擴大著裝範圍和提高發放標準,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誌樣式。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制式服裝和標誌,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帽徽、臂章、肩章等標誌;退休的,應當交回帽徽、臂章、肩章等所有標誌。
第三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發布全國統一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標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要求,規範使用執法標識,不得隨意改變標識的內容、顏色、內部結構及比例。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標識所有權歸農業農村部所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將相同或者近似標識作為商標註冊。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六條 上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下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明顯不當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屬於社會影響重大、案情複雜或者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違法案件,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採取發函督辦、掛牌督辦、現場督辦等方式,督促下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調查處理。接辦案件的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置,並按要求反饋查處進展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文書和案卷評查制度,定期開展評查,發布評查結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單位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議。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職級晉升、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報送制度,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要求,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報送半年、全年執法統計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社會監督機制,對人民民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曝光、有關部門移送的涉農違法案件及時回應,妥善處置。
第四十二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結合本地實際對舉報獎勵範圍、標準等予以具體規定,規範發放程式,做好全程監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問題預警研判和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風險防範及應對能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在總結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以來執法隊伍管理和能力提升實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要求,增強可操作性。
《辦法》共5章32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嚴格執法機構和人員管理。規定了省市縣三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責,對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開展辦案指導、統籌使用執法力量、管理執法人員資格、開展執法培訓和練兵比武等工作作出具體規定。二是規範執法行為。全面加強農業行政執法行為規範管理,細化了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文書製作、自由裁量、著裝亮證等重點環節的程式規則,明確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六不準”規定和執法人員的依法履職要求。三是保障執法條件。明確要求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落實農業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要求,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根據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配置執法執勤用房和執法裝備,對制式服裝、標識標誌的規範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四是強化執法監督。健全了執法監督機制,規定上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下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完善了案件督辦、案卷評查、考核評議、統計報送等內部監督措施,明確要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建立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執法責任追究和應急處置機制。
徵求意見
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規範管理,農業農村部起草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30日。
農業農村部
2022年3月31日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和目的】為加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管理,規範農業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誠實信用、程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一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過罰相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農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樹立包容審慎執法觀念,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指導和監督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基層黨組織建設】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第八條【黨風廉政建設】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一崗雙責,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農業行政執法目標管理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管理
第九條【主要職責】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設立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並集中行使本級農業農村部門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能,以農業農村部門的名義統一執法。
第十條【層級職責劃分】省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並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承擔的農業行政執法職責,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內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查處具有重大影響的跨區域複雜違法案件。
市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並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明確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承擔的農業行政執法職責,負責查處具有較大影響的跨縣域複雜違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轄的市轄區內一般農業違法案件,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內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轄區內日常執法檢查和一般農業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式調用下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人員。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充分利用鄉鎮涉農執法力量,由其承擔日常巡查、接受投訴舉報、協助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十一條【案例發布制度】農業農村部定期發布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總結農業行政執法經驗,指導全國農業行政執法法律適用,提高農業行政執法質量。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轄區內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第十二條【執法辦案指導小組】省級、市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選調轄區內農業行政執法骨幹,組建執法辦案指導小組,加強對基層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提升基層執法工作能力和質量。
第十三條【綜合執法和行業管理關係】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明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行業管理、技術支撐機構的職責分工,健全完善線索處置、信息共享、檢打聯動、協助執法等協作配合機制。
第十四條【執法資格管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通過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資格專業考試,按程式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並持證上崗。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配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不得從事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統一負責轄區內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管理。
第十五條【執法培訓】農業農村部負責制定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大綱,指導建立部、省、市、縣四級培訓體系,明確培訓職責和任務分工。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制定本地培訓計畫,具體落實培訓任務。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執法培訓。執法人員每年應當接受不少於60學時的培訓。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執法人員年度考核和任職晉升的依據。
第十六條【日常業務學習】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積極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和農業專業技術知識,提升執法辦案能力。
鼓勵和支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七條【問題研究】農業農村部門領導班子應當定期研究、解決或者協調推動解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重大問題。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託科研院所、高校、法律顧問、法學專家等,及時研究解決農業執法辦案中的疑難問題,提高執法辦案水平。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輪崗】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實施執法人員定期輪崗制度,培養通專結合、一專多能的執法人才。
第十九條【人員表彰和獎勵】農業農村部門對農業行政執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輔助人員管理】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合理配置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臨時借調人員和編外聘用人員管理。
嚴禁使用輔助人員直接從事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一條【執法練兵】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聚焦執法辦案主責主業,結合本地實際,定期開展執法練兵活動,發現和培養業務水平高、綜合素質強的執法尖兵和辦案能手。
第三章 執法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基本要求】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合理,文書規範。
第二十三條【依法保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受處分。
第二十四條【履職管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需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依照《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自由裁量】農業農村部可以根據統一和規範全國農業行政執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針對特定的農業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自由裁量權基準。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農業農村部規定製定本地區農業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明確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市級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對執法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進行細化。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適用恰當的自由裁量權基準,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規範著裝】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規範穿著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佩戴農業執法標誌,嚴肅儀容儀表和執法風紀。
第二十七條【亮證執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向行政相對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八條【執法公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及時通過本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本級政府官方網站、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視窗等平台,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範圍、許可權、程式、結果、救濟方式等農業行政執法的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方便民眾辦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十條【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農業農村部門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依法履行法制審核程式。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執法文書使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制定的農業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範和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規範製作行政執法文書和案卷,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表述清楚、邏輯嚴密、用語規範。
第三十二條【執法協作】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跨區域農業行政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執法部門溝通協作,建立協作機制,形成執法合力,提高執法效能。
第三十三條【普法宣傳】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執法工作全過程。
縣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應當採取包區包片等方式,與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建立聯繫機制,開展以案釋法、以案說法,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育指導和跟蹤服務。
第三十四條【禁止行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執法,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從事經營活動;
(二)不準越權執法、違反程式辦案;
(三)不準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四)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親友牟利;
(五)不準接受吃請和收受好處;
(六)不準作風粗暴。
第四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案件督辦】對於社會影響重大、案情複雜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違法案件,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採取發函督辦、掛牌督辦、現場督辦等方式,督促下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調查處理。案件涉及多個部門的,可以實施聯合督辦。
接辦案件的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置,並按要求反饋查處進展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舉報獎勵】鼓勵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結合本地實際對舉報獎勵範圍、等級、標準等予以具體規定,規範發放程式,做好全程監督。
第三十七條【層級監督】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對下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外部監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健全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社會監督機制,對人民民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曝光、有關部門移送的涉農違法案件及時回應,妥善處置。
第三十九條【執法輿情管控】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執法輿情監測、研判、預警和應急處置,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輿情應對能力。
第四十條【案卷評查】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文書和案卷評查制度,定期開展評查,強化評查結果運用。
第四十一條【行政案件糾錯】上級農業農村部門發現下級農業農村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執法人員日常考核評議】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完善執法人員考核評議制度,建立健全獎懲分明的執法評價體系,考核評議應當包含德、能、勤、績、廉等內容,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
第四十三條【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執法追究】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條【執法情況統計報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報送制度,明確至少1名在編人員具體負責執法信息報送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和安排,按照執法信息報送有關要求,及時報送相關執法信息。
第四十五條【執法計畫報告】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制定年度執法計畫和工作要點,於2月底前向上一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報備。
省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將年度執法計畫和工作要點向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報備。
第五章 執法條件保障
第四十六條【執法辦案經費保障】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積極爭取落實農業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要求,將農業行政執法運行經費、執法裝備建設經費、執法抽檢經費、罰沒物品處置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加強相關經費保障,確保滿足執法工作需要。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農業農村部門為一線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高職業傷害保障水平。
第四十七條【執法裝備使用管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執法裝備配置,確保滿足執法工作需要,並建立健全執法裝備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執法裝備的採購、登記、使用、報廢等管理。
第四十八條【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和《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配備管理執法執勤用車,根據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積極協調、申請執法執勤用車。
第四十九條【執法輔助用房管理】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配置行政辦公用房,根據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配置問詢室、調解室、聽證室、會議室、物證室、罰沒收繳扣押物品倉庫等執法輔助用房。
第五十條【執法信息平台使用】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辦案,實現信息共享。鼓勵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使用全國農業綜合執法信息共享平台線上辦理案件。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要求將本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查辦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等信息上傳到全國農業綜合執法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一條【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規定明確制式服裝和標誌的配發範圍、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誌;不得擅自擴大著裝範圍、改變制式服裝和標誌式樣、提高配發標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制式服裝胸牌號碼應當與其持有的執法證件編號一致。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制式服裝和標誌,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帽徽、臂章、肩章等標誌;退休的,應當交回帽徽、臂章、肩章等所有標誌。
第五十二條【執法標識管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統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標識的通知》要求,規範使用執法標識。
第五十三條【罰繳分離】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將收費及罰沒收入與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責任落實】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落實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條【解釋主體】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意見稿解讀
《辦法》明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樹立包容審慎執法觀念,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誠實信用、程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一的基本原則。
《辦法》要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通過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資格專業考試,按程式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並持證上崗。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配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不得從事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辦法》指出,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執法工作全過程。縣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應當採取包區包片等方式,與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建立聯繫機制,開展以案釋法、以案說法,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育指導和跟蹤服務。
《辦法》提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執法,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準從事經營活動;(二)不準越權執法、違反程式辦案;(三)不準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四)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親友牟利;(五)不準接受吃請和收受好處;(六)不準作風粗暴。
《辦法》規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責任追究制度。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將收費及罰沒收入與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