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全省農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關於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意見》,結合中央編辦《關於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工作部署,現就深化全省農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化全省農業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
  • 發文單位:江西省
一、總體目標
緊緊圍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理順農業綜合執法體系,完善農業綜合執法機制,規範農業綜合執法行為,進一步保障農業產業安全和消費安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切實解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體制不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保障不力等現象,防止和糾正多頭執法、分散執法,力爭通過三年努力,實現省、市、縣三級農業執法全覆蓋,基本形成權責統一、行為規範、保障有力的農業綜合執法體制。
二、基本原則
(一)歸併職能、重心下移。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整合農業行政執法職能,調整歸併執法機構,減少多頭執法現象;理清層級執法職責,實現權責一致和執法重心下移。
(二)最佳化配置,規範管理。最佳化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編制管理,規範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的設立,明確其性質、地位和職責;創新綜合執法機制,強化監督約束,提高農業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體推進,上下聯動。將農業綜合執法工作與權責清單清理工作、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機結合,省、市、縣(區)農業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上下聯動,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分級實施。
三、主要任務
(一)實行系統內綜合執法。2016年底前,整合省、市、縣分散在農業部門及其事業單位的涉及農業投入品監管、農業資源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行政執法職責,交由同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承擔,全面實行綜合執法,具體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的農作物種子、農藥、獸藥、飼料、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漁政、農產品質量安全等執法職責。市、縣(區)政府畜牧獸醫、漁業部門與農業部門分設的,也要實行綜合執法。
(二)完善農業執法體系。省農業廳整合分散在廳內各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執法職責,按照“撤一建一”原則設立江西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主要承擔全省農業執法監督、指導、協調等工作。市、縣兩級農業部門要會同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對現有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職責重新界定,規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名稱,執法主體名稱和許可權要符合法定要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發揮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站執法報案點作用,做好受理民眾報案和舉報,日常巡查、快速勘察、有效固定證據等工作。
(三)規範執法隊伍管理。嚴格按照編制總額控制、只減不增原則,根據人口數量、農業生產規模和綜合執法整合的行業範圍,合理核定本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人員編制數,保證能滿足執法需要。嚴把執法人員準入關,對符合條件的農業系統原執法人員,通過考試、考核等辦法,擇優選用為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執法人員不足的,要儘快補充調整到位。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採取集中輪訓、重點骨幹進修等方式方法,加大對執法人員培訓力度。關心基層執法人員,提高執法人員政治和生活待遇,確保優秀執法人員留得住、有幹頭。
(四)理清執法機構的職責。縣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主要承擔轄區內農業綜合執法工作,執法檢查、生產、經營領域的案件查辦以縣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為主;設區市農業綜合執法機構重點查辦上級交辦、下級上報、跨本市轄區的案件以及業務指導、督辦縣級執法工作,協調跨區域農業大要案執法工作;省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重在組織協調、指揮調度、監督指導,重點查辦上級交辦、下級上報、影響重大、跨區域的大要案,直接查辦法律法規賦予省級執法的案件。
(五)完善執法工作機制。理順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與業務部門的關係,將政策制定、審查審批等職能與監督檢查、實施處罰等職能相對分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實施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事後監管職能,農業業務部門負責實施規劃制定、產業指導、行政許可等事前事中管理職能。將行政處罰職能與技術檢驗職能相對分開,技術檢驗檢測機構不再承擔執法職能。理順農業部門綜合執法與工商、質監、食藥監、環保等相關部門權責關係,重點理清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農業投入品監管等方面的執法職責分工,確保執法邊界清晰。完善農業綜合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完善議事協調、日常聯絡機制,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案不結。
(六)推行網上執法和信用監管。實現線上即時監督監測,對執法辦案全過程實行動態監督。健全涉農領域的守法信用記錄,逐步推行違法行為“黑名單”制度,對納入黑名單者依法適時公開並予以重點監管。釐清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權力,編制行政權力清單目錄,向社會公開,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健全涉農突發事件回應機制。充分利用省執法公共平台、農業部門網站、新聞發布會、政務微博微信等形式發布信息,加強與各類媒介的互動交流,擴大發布信息的客群面。
(七)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標準化。按照“機構正規化、裝備齊全化、管理制度化、程式合法化、執法規範化”農業綜合執法標準化建設要求,深入推進農業執法標準化建設,確保各級農業綜合執法有機構、有編制、有人員、有經費。下大氣力推進執法職能集中到位、辦公辦案條件合理改善、執法形象易識別便監督、執法制度建立健全、執法經費財政保障、執法辦案有力度無盲區。注重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全面提升執法軟硬體水平和實力。規範執法行為,執法過程要配備執法儀,做到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八)加強農業行政爭議化解。強化行政調解工作,努力化解行政爭議。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途徑依法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發揮行政調解作用,對農業侵害與受害雙方,經自願申請行政調解的,在保障有效打擊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各級農業部門應積極組織調解,快速處理糾紛,確保受害方及時得到賠償、侵害方受到應有懲處。
(九)加強農業行政執法監督。落實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制審核制度,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和法制隊伍的組織協調、審查把關和督促指導作用。暢通行政複議渠道,依法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保障當事人的複議權利。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監督糾錯的作用,堅決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規範農業執法主體和綜合執法程式,合理劃分執法裁量基準,明確執法步驟,完善執法證據規則。建立社會監督制度,重點對農資經營領域、農業生產環節以及農業執法過程中的不法行為加強監督。建立案件舉報有獎制度,對舉報有功人員可按照舉報貢獻大小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十)構建農業司法鑑定體系。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省內有條件的大學、科研院所或有關企業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農業司法鑑定機構,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對涉及農產品生產及質量安全事故等開展專門司法鑑定,為行政執法、調解、仲裁、司法訴訟提供科學的依據。省農業廳、司法廳等部門要抓緊研究相關制度,促進我省農業司法鑑定體系健康發展。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政府要把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納入機構改革統籌安排,抓緊研究和落實各項措施,主要負責同志對重大問題、重要工作要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保證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組建到位、職能綜合到位、人員調配到位、經費保障到位,確保2016年底前改革到位。要高度重視農業執法體制改革,研究解決農業執法體制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實際困難,提出切實可行的辦法。
(二)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市、縣政府及其農業部門應根據實際,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提升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通過完善待遇、晉級晉升等激勵保障制度,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執法人員應著裝整潔、亮證執法,儀容端莊,用語文明,舉止得體、行為規範。要把執法工作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三)落實行政執法經費。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農業執法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保證經費及時足額撥付、不留缺口。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實現罰繳分離,杜絕下達罰沒指標,杜絕利益驅動執法。加大農業執法裝備配備等建設投入力度,為執法檢查、案件查辦、調解複議、快速反應等提供充分保障。
(四)有序推進執法體制改革。農業部門要認真梳理工作任務,制定細化方案,明確方法步驟和時間節點,抓好貫徹落實。機構編制部門要理順執法機構職責,在編制總量核心定執法機構人員編制。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設立方案由省農業廳提出,報省編辦批准。市、縣級改革工作由同級農業部門根據本方案提出本級改革實施方案,會同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按許可權和程式審批。要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及時推廣先進典型,積極探索新思路、新形式、新舉措,充分發揮農業執法工作維護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消費安全和農民權益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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