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保留江西省農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保留江西省農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主要草種生產許可證、主要草種經營許可證、拖拉機駕駛證、聯合收割機牌照及駕駛員證照、拖拉機駕駛登記證書和號牌及行駛證的核發,漁業船舶登記、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考察農業部門主管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審批、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交由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將從省外調入的水產種苗檢測檢疫合格證的核發、拖拉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交由縣級漁業、農機行政主管部門。
(四)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
(五)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農業環境保護以及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農產品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法規、規章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財務管理,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三)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項目規劃,提出相關支持農業發展的項目安排意見,組織、指導和監督項目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
(四)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山草坡、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六)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七)擬訂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監測和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
(八)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主要農產品流通與出口的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實施。承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組織農產品安全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國家標準。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十一)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實施動物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指導動物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物和農業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及時報告和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
(十二)制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及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鄱陽湖漁業資源的保護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報告、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農藥、獸(漁)藥、疫苗、農用柴油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發農產品國際市場。承擔農業涉外的有關事宜。
(十六)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廳內設13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承擔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擬訂農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牽頭協調直屬單位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農業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審批辦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與發展;組織對農民收入和農民負擔的調查、監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市場與涉外處。
提出主要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組織開展農業統計,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
(六)計畫財務處。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農業計畫和農業項目的編報、指導和監督農業項目實施;組織農業資源區劃,擬訂農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和監督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七)科技教育處(省農村能源工作辦公室)。
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指導農業教育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普查與治理;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實施;牽頭管理外來物種;承辦涉農社會團體組織管理工作。
(八)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投入品市場監督檢查、農產品安全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九)農業產業化指導處。
擬訂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監測和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
(十)省糧油作物局。
擬訂糧油作物生產的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糧油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耕地質量監測和管理;組織、指導中低產田改良;承擔肥料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牽頭組織農業抗災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
(十一)省經濟作物局。
擬訂經濟作物生產的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經濟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擬訂果園、菜地保護與補償制度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經濟作物種苗管理工作;提出經濟作物生產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經濟作物遺傳資源保護。
(十二)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畫及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擬訂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試驗鑑定工作;依法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三)省漁業局(省漁政局)。
擬訂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標準化生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流通;組織、指導水產種苗生產管理和水生動物病害防控體系建設;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承擔漁港監督管理,指導漁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捕撈證、養殖證發放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宣傳處)。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農業宣傳工作。
紀委(監察室)。監察室為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副廳級內設機構。江西省畜牧獸醫局為省農業廳副廳級內設機構,設定綜合處、畜牧飼料處、動物防疫處、醫政藥政處,均為正處級。
綜合處。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負責組織畜牧業投資計畫的申報和項目的監管;承擔畜牧業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局文秘、宣傳、檔案及重大事項督辦等工作。
畜牧飼料處。負責種畜禽、草種、生鮮乳收購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遺傳資源和草地資源的保護、利用並監督管理;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
動物防疫處。負責擬訂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規劃和動物疫病控制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醫政藥政處。負責擬訂獸醫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承擔官方獸醫、職業獸醫、鄉村獸醫管理和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管;負責獸藥和獸醫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管;負責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擬訂畜產品獸藥殘留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人員編制
省農業廳機關行政編制125名(含監察編制4名、省畜牧獸醫局編制18名)。其中,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任省農墾事業管理辦公室主任)、畜牧獸醫局長1名(副廳級)、紀委書記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20名(含省畜牧獸醫局4名,其中副局長2名併兼任處長)、副處級24名(含省畜牧獸醫局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農墾事業管理辦公室。
(二)保留省農業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農業廳下屬全額撥款正處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9名(其中省畜牧獸醫局編制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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