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規定,保留江西省統計局,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二)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制定全省統計政策、規劃、統計制度和管理統計標準,起草統計法規和規章草案,指導全省統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省及各設區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省及各設區市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設區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方案,擬訂本省的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各設區市黨委管理統計系統領導幹部,統一管理省點城市、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的工作;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參與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地方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地方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省統計局內設1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法規與設計管理處。
組織貫徹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擬定全省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審核全省性統計調查項目;依法審批與備案省直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標準;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依法檢查、處理統計違法案件;負責統計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與監督,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三)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
對全省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警,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整理、編輯並提供綜合性統計資料,管理統計數據;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承辦統計新聞發布會。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設區市地區生產總值;承擔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全省非公有制經濟核算工作;蒐集財政收支、金融情況月度資料,編制統計信息快報;收集、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對地區生產總值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全省各地的國民經濟核算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五)工業交通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和郵電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六)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設區市、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消耗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城市建設和公用事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和民眾安全感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勞動工資、就業和社會保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負責人口普查資料庫的管理工作。
(十)科技環保統計處。
組織實施環境、科技、高新技術產業、文化產業和非公人才統計調查;負責科技進步監測、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監測和社會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等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農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統計和農村基本情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承擔縣(市)、鄉(鎮)、村區域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任務;負責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全面小康建設調查監測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二)服務業統計處。
負責制定全省服務業統計調查方法制度;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三)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承辦協助各設區市黨委管理統計系統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參與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統計師評審工作。
(十四)財務處。
負責管理全省縣及縣以上統計部門的中央級統計事業費、省財政撥付的普查、專項統計調查等各項經費;承擔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國有資產管理及全省統計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四、人員編制
省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02名(含紀檢監察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16名,副處級22名。
五、其他事項
保留省統計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統計局下屬全額撥款正處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3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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