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昌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會昌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會昌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是會昌縣農業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由會昌縣農業農村局管理,列入政府行政執法序列。

根據《中共贛州市委辦公室、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深化全市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市辦字〔2019〕64號)和《中共會昌縣委辦公室、會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深化全縣市場監管、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會辦發〔2019〕42號)精神,會昌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以會昌縣農業農村局的名義,依法統一行使農業綜合執法,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農業農村部門履行的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業野生植物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植物檢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醫獸藥、生豬屠宰、動物衛生、漁業漁政、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果業、糧食流通等領域的執法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昌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外文名: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brigade of Huichang County
  • 辦公地址: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
  • 性質:農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 隸屬機構:會昌縣農業農村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農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業執法政策、計畫等。
(二)負責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執法。
(三)負責對動物防疫檢疫、動物診療、獸醫、畜牧種畜禽(含蠶種、蜂種)方面行為進行執法。
(四)負責對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菌種、草種)、農藥、登記相關肥料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和質量安全進行執法。
(五)負責對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進行執法。
(六)負責對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進行執法,負責對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進行執法。
(七)負責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行為進行執法。
(八)負責對水產養殖、水產苗種、捕撈和除漁船檢驗之外的漁船登記使用等方面行為進行執法;負責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以及其他出售、購買、利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活動進行執法。
(九)負責對農機登記發證、農機操作使用、農機跨區作業、農機安全技術檢驗、農機事故處理、農機駕駛培訓及農機維修等方面行為進行執法。
(十)負責對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農業植物保護、農業植物檢疫方面行為進行執法。
(十一)負責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執法。
(十二)負責對全縣果品質量安全、育苗市場的監督執法。
(十三)承擔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核查、案件辦理以及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辦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機構編制、人事、檔案、財務、後勤服務;負責政務公開、信訪、安全、綜合治理、統計、財政資金預算、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政府採購;負責機關黨的建設、黨員教育管理、黨風廉政建設、文明創建、衛生創建、綜合治理和工、青、婦等群團及精準扶貧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議案、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法規股(舉報投訴受理中心)。負責相關規章制度、辦法的制定和解釋工作;負責執法數據信息各類平台錄入及統計上報工作;負責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初步審查及案卷評查工作;受理行政處罰申辯、行政複議工作;指導行業內的“掃黑除惡”工作;按照“誰執法、誰普法”原則,承擔全縣農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統一受理回復政府“12345”等舉報、投訴熱線上級主管部門批轉案件線索;負責網路監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統一受理並回復社會相關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直接舉報、投訴農業領域案件線索等工作。
(三)執法稽查一中隊。負責指導、監督、行使全縣種子、化肥、農藥、農機、植物新品種保護、植物檢疫、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果業、糧食流通等領域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以及上級交辦的重大農業領域案件的組織協調、查處工作。
(四)執法稽查二中隊。負責指導、監督、行使全縣農業野生植物保護、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醫獸藥、生豬屠宰、動物衛生、漁業漁政、違反農村宅基地等領域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以及上級交辦的其他執法工作。

行政編制

會昌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3名,機構級別另行規定,核定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整合執法隊伍組建會昌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涉及不同性質編制,保持現狀,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加以規範;按照嚴禁將不符合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範要求的人員劃入綜合執法隊伍相關規定,現有執法人員按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先予整合,個人身份保持不變,待中央和省、市明確執法人員劃轉認定標準和程式等政策意見後,再予以規範。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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