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後評估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8月31日印發《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後評估辦法》的通知.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後評估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行政機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確保重大行政決策順利實施,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發〔2021〕33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省政府令〔2019〕第1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後評估(以下簡稱跟蹤反饋與後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或決策實施後,根據其決策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等進行跟蹤調查和分析評價,並提出評估意見的制度。
  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科學、規範的標準和程式實施。
  第四條 決策機關可以組織開展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按照跟蹤反饋與後評估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實說明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並提出相關建議,協助做好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
第二章 跟蹤反饋與後評估程式
  第五條 開展跟蹤反饋與後評估應當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客觀全面地作出跟蹤反饋、評估。
  跟蹤反饋與後評估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按照工作人員的偏好取捨信息資料。
  第六條 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重大行政決策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是否一致,與同位階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協調;
  (二)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得到執行,各項內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相關的社會問題;
  (三)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程式是否正當、具有操作性;
  (四)重大行政決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眾中的認知度、滿意度;
  (五)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跟蹤反饋與後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執行單位向決策機關申請對其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決策後評估;
  (五)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第八條 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開展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結論形成三個階段。
  第九條 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組。小組由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法律專家、行業管理專家等參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對象與內容、標準與方法、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三)制定調查提綱,設計調查問卷;
  (四)其他跟蹤反饋與後評估準備工作。
  第十條 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通過各種形式收集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前後的信息,歸納基本情況;
  (二)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等聽取意見;
  (三)對收集的信息資料和徵集的意見進行分析,並得出初步結論。
  第十一條 結論形成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報告;
  (二)組織有關專家對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報告進行論證;
  (三)正式形成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報告;
  (四)將報告提交決策機關審定。
  第十二條 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績效、制度設計等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內容分析;
  (三)跟蹤反饋與後評估結論及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三條 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採取簡易程式進行跟蹤反饋與後評估。
  採取簡易程式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或者徵求意見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資料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跟蹤反饋與評估,最終形成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報告。
第三章 結果與套用
  第十四條 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修改、中止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決策機關作出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內容決定的,決策執行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較大爭議、風險或重大分歧,可能影響決策執行需要進行跟蹤反饋與後評估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啟動後評估工作,分析總結爭議、風險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完善的意見建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決策機關。
  重大改革事項、對公民權利義務發生普遍影響或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政策執行滿一年的,應當進行執行評估,分析總結改革、政策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為改革的深入推進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
  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等執行期限或進度過半時應進行中期評估,全面分析總結決策實施以來的效果、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修正執行不當情況,保證決策的執行質量和效果。
  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項等執行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終期評估,全面分析總結決策執行的效果、成功的經驗、存在的不足,以及可為其他決策的實施提供的經驗和借鑑。
  第十六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在一年(12個月)內已經組織過執行評估的,未出現新情況、新事由、新爭議的,可以不再重複組織執行評估。
  執行上級改革任務或落實上級政策部署,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上級機關組織決策評估的,可以不重複組織執行評估,接受上級委任或根據上級要求協助評估的除外。
第四章 委託評估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可以自行評估,也可以委託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律師事務所、社會組織、諮詢機構等(以下簡稱受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受委託評估機構應當在委託範圍內開展工作,自身力量不能滿足評估工作需要的,可以外聘專家參與,不得擅自將委託事項變相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八條 受委託評估機構應當信用記錄良好,具備開展評估工作的必要設備、設施,其指定參與評估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熟悉相關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專業素質。
  法律、法規、規章對受委託評估機構另有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密與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參與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工作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及個人隱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參與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干擾評估等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評估機構違背客觀事實提出評估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委託協定承擔相應責任,並由委託單位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將其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評估和事後評價制度。2019年5月8日國務院頒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式予以明確。河北省政府為貫徹落實好該條例,於2019年12月制定出台了《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省政府令〔2019〕第12號)。暫行條例和我省暫行辦法都明確要求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的制度和機制。
  黨中央、國務院制定出台《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提出:“完善行政決策執行機制,決策機關應當在決策中明確執行主體、執行時限、執行反饋等內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制度。依法推進決策後評估工作,將決策後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2021年6月份,為深入貫徹落實河北省政府常務會議明確提出的“研究建立我省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和評估反饋制度”要求,進一步規範我省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和機制,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2021年8月份河北省司法廳組織研究起草了《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公開徵求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的基礎上,對該《辦法》進行審查、修改和完善,報經河北省政府研究同意,日前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檔案印發並公布。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六章二十四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辦法》的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評估原則、評估職責等。第二章跟蹤反饋與後評估程式。重點對跟蹤反饋與後評估要求、評估重點、啟動條件、階段劃分、結論形成、評估報告的內容、簡易程式等作了規定。第三章結果與套用。主要對跟蹤反饋與後評估結果的套用作出了規定。第四章委託評估。重點對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委託評估的組織方式,受委託評估機構的條件等作出了規定。第五章保密與責任追究。重點對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保守秘密、責任追究等作了規定。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了跟蹤反饋與後評估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並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
  三、《辦法》出台意義
  行政決策行為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起點,規範行策決策行為特別是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是規範行政權力的重點,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辦法》制定出台,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推進重大行政決策配套制度建設的重要措施,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完善我省重大行政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的重要保障。使我省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後評估更具執行性、操作性。對於指導我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完善行政決策執行機制,推進行政機關決策科學化、法治化,確保重大行政決策高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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