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和後評估辦法

許昌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和後評估辦法是許昌市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和後評估辦法
  • 發布單位:許昌市政府
  • 主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
  • 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後評估,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規範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決策後評估是指負責評估的機構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式,對重大行政決策施行過程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價方法,對決策執行後的效果作出綜合評定,並由此決定決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級政府辦公室是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機構,決策建議、執行部門或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以下稱評估機關)具體負責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履行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審查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經市、縣級政府批准,可委託有關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反饋、後評估。
第四條 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要以有利於檢驗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於提高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於實現決策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利於決定決策的循環使用為目的。
第六條 開展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應當全面調查了解政府決策的實施情況,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客觀全面地作出跟蹤反饋、評估。
跟蹤反饋、評估機關、受委託評估機構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按照評估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偏好取捨信息資料。
第七條 參加跟蹤反饋、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評估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開展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的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網上發表意見等方式,向跟蹤反饋、評估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收集有關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和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務的信息資料,及時進行分類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評估信息收集系統,為開展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積累資料。
第十條 與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跟蹤反饋、評估機關的要求,提供與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協助做好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
第二章 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後評估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是指規範性檔案實施後,根據其制定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式,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等進行跟蹤調查和分析評價,並提出跟蹤反饋、評估意見的制度。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跟蹤反饋、後評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提出較多意見的;
(二)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或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的;
(三)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或實施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應當制定年度計畫。評估計畫由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可以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全部內容進行跟蹤反饋、整體評估,或者對其主要內容進行跟蹤反饋、部分評估。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主要依據以下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標準。各項規定是否與現行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標準。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得到體現;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採用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制定目的;法律責任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協調性標準。政府規範性檔案與同位階的規範性檔案是否存在衝突,規定的制度是否互相銜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
(四)可操作性標準。規定的制度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式是否正當、簡便、易於操作;
(五)規範性標準。制定技術是否規範,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正確、有效實施;
(六)實效性標準。政府規範性檔案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預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網路調查、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專家諮詢、案卷評查、相關規範性檔案比較分析等多種方法進行。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包括跟蹤反饋、評估準備階段,跟蹤反饋、評估實施階段和跟蹤反饋、評估結論形成階段。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的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組。小組由機關的相關人員組成,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法律專家、行業管理專家等參加;
(二)制訂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對象與內容、標準與方法、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三)制訂調查提綱,設計調查問卷;
(四)其他跟蹤反饋、評估準備工作。
受委託評估機構開展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其成立的小組和制訂的方案應當經委託機關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的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通過各種形式收集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前後的信息,歸納基本情況;
(二)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等聽取意見;
(三)對收集的信息資料和徵集的意見進行分析,並得出初步結論。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的結論形成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蹤反饋、評估報告;
(二)組織有關專家對跟蹤反饋、評估報告進行論證;
(三)正式形成跟蹤反饋、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反饋、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績效、制度設計等跟蹤反饋、評估內容分析;
(三)跟蹤反饋、評估結論及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跟蹤反饋、評估機關根據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實際需要,可以採取簡易程式進行跟蹤反饋、評估。
第二十三條 採取簡易程式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或者徵求意見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資料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跟蹤反饋、評估,最終形成跟蹤反饋、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含辦公室)的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三章 其他決策事項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後評估
第二十五條其他決策事項跟蹤反饋、後評估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實施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實施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四)實施決策在特定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實施決策與經濟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實施決策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七)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二十六條 其他決策事項跟蹤反饋、後評估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確定跟蹤反饋、評估事項;
(二)確定跟蹤反饋、評估機構、評估人員;
(三)制定跟蹤反饋、評估方案。包括跟蹤反饋、評估目的、標準、方法和經費。
第二十七條 其他決策事項跟蹤反饋、後評估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運用個體的、群體的訪談方法或採用檔案資料審讀、抽樣問卷、實地調研等方法採集整理決策信息;
(二)實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分析決策信息;
(三)運用成本效益統計、抽樣分析、綜合分析等方法評價得出評估結論。
其他決策事項跟蹤反饋、後評估的具體方法可以根據決策事項特點和跟蹤反饋、後評估的要求,選擇前款一種或多種方法。
第二十八條 對其他決策事項跟蹤反饋、後評估結束後,撰寫決策事項的總體跟蹤反饋、評估報告。跟蹤反饋、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對決策事項的作出與實施進行總體的跟蹤反饋、評價,對決策效果、決策效率、決策效益作出定性與定量的跟蹤反饋、評價;
(二)作出決策跟蹤反饋、評估和定性、定量評價的依據;
(三)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
(四)對決策事項繼續實施、推廣、調整或終結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其他決策事項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形成對決策事項繼續實施、推廣、調整或終結的決定。
第四章 結果與套用
第三十條 經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範性檔案、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經審議後的其他事項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決策事項繼續實施、推廣、調整或終結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經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建議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式組織修改。
經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建議廢止同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制定機關廢止。
第三十二條 經審議通過的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建議完善有關配套制度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許可權內及時辦理。
第三十三條 經審議通過的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報告提出改進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建議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落實。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納入依法行政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後評估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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