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局長、主任組成。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回響、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在市委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務實高效,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涉及跨分管工作作出決定時,需報市長審批;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合作交流活動。副市長、秘書長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獨立處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強協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領導工作崗位AB角制度。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或休假期間,由另一位代行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因工作需要同時外出或休假的,由常務副市長代行職責。
第十條 秘書長在市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市長外出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市委部署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凡屬部門事權事項,應依法依規及時妥善作出決定,進行處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要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四條 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巨觀調控政策和省的部署要求,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推動昭通實現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第十五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六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建設平安昭通。
第十七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加強公共服務監管和績效評估,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八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九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弘揚憲法精神,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立法程式和許可權,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核或組織起草,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
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或組織起草。市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市人民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適時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嚴格合法性審核,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政府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七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規章、
規範性檔案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在提交集體討論前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應當建立會議紀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對決策實行一事一檔。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三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要積極搭建政民互動平台,強化政務公開渠道管理,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包案化解重要信訪案件,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
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策;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和市監察委、市法院、市檢察院、昭通軍分區、昭通學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中央省駐昭單位負責人參會。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策;
(二)討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重要報告草案和其他議案;
(三)審議市人民政府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四)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經濟社會政策、財政預算、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
(五)研究確定向省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或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決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請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聽取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八)研究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各1位領導列席。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市人民政府領導委託的副秘書長、副主任主持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工作。
第四十五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批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資料(含涉密資料)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凡屬副市長、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原則上不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除特殊情況外,會前未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的事項,不得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的,須向市長請假,其分管聯繫部門、單位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會的,須向市長請假,獲同意後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並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會,其所在部門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會議研究。參會人員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所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意見。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按程式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其中涉及財稅、重大經濟政策、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重要事項的,須報市長簽發。
第四十八條 規範並減少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須報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按照計畫嚴格執行。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應事先徵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請示,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擬在下一年度召開全市性會議,應於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將會議計畫(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送市政府辦公室,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雲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五十三條 對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要加強審核把關,並協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須明確簽署意見。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一般事項由分管副市長根據職責許可權簽發;涉及重大發展規劃、財政支出、重點項目等重要事項的,經副市長、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向上級報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式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發文內容屬一般性事務工作的,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簽發;屬重要事務工作的,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督促落實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和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
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全面貫徹落實。
第五十九條 全面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實行年度計畫和審批報備制度,完善督查督辦台賬和限時報告提醒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不斷增強政務督查工作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
第六十條 政務督查工作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交辦事項;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
(三)昭通市《政府工作報告》主要目標任務,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議定事項;
(四)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指示和交辦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難點、堵點問題及社會關注熱點問題。
第六十一條 創新政務督查工作方式,應更多採用現場督辦、隨機抽查、明察暗訪等方式方法,大力推進“網際網路+政務督查”,建立完善政策不落實
投訴舉報制度,加大督查調研和媒體曝光力度。
第六十二條 強化政務督查結果的分析運用,鮮明樹立重實幹重實績的導向,對政治堅定、奮發有為的幹部要褒獎和鼓勵,對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的幹部要警醒和懲戒。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收到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下發的政策性檔案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七條 市長、副市長出訪,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核後,報市委書記審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出訪,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批准,副職領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批准。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昭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由市政府辦公室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報備,並向市委報告。
副市長、秘書長離昭出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報告書記、市長;離昭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結束後,應向市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出差,離崗休假或學習,應按規定事先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外出報備制度。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
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嚴厲整肅庸政懶政怠政行為,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車輛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按規定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十三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市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領導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各地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風,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提高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民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
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實事求是,加強調查研究。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防止走形式、走過場。要堅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備註】:2012年2月1日印發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昭政發〔201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