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昭通市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落實。
內容介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意見》(雲政發〔2011〕188號)和《昭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的實施意見》(昭政發〔2012〕40號)精神,促進我市農業轉移人口向城鎮居民轉變,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通過制度的創新、調整和完善,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形成科學的城鎮人口管理服務機制,在穩定和維護農業轉移人口原有權益的基礎上,讓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後能夠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權益和待遇。
第二章戶籍遷移
第三條遷移落戶條件。
(一)雲南籍居民,申請在鄉鎮落戶的,即可在實際居住地城鎮落戶。
(二)雲南籍居民,在縣城有合法穩定職業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實際居住地城鎮落戶。
(三)雲南籍居民,在昭陽中心城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年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工作地點或實際居住地落戶。
(四)雲南籍居民,凡被錄取為昭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和昭通市轄區內中職技校的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五)雲南籍居民,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為優秀農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落戶。
(六)昭通籍農村居民,大中專畢業生入學時將戶籍遷離農村的高等院校和中職技校畢業生,畢業後可在城鎮合法穩定住所或市、縣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落戶。
(七)昭通籍農村居民,參軍離開農村的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年的士官,退役後可在城鎮合法固定住所或市、縣人才服務中心集體落戶。
(八)昭通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九)在昭通就(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就地辦理落戶手續。
(十)昭通市轄區內水庫和電站移民,以及全市範圍內城市規劃征地拆遷的農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搬遷安置地城鎮落戶。
第四條在昭通居住的外省籍農村人口,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均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城鎮落戶。
(一)在我市城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固定住房的人員,投資興辦實業且3年累計納稅3萬元或1年納稅2萬元以上的人員。
(二)取得中級技工資質或被聘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為優秀農民工或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人員。
第五條投靠人員落戶條件。
(一)雲南籍居民。
(二)3代以內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三)被投靠方在城鎮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六條審批程式和時限。
(一)申請。辦理轉移戶事項應當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轉戶事由和有關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受理。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由落戶地政府服務中心戶政視窗或者公安派出所專門視窗受理。
(三)告知。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書面告知需補充的證明材料。
(四)時限。凡需要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辦理事項,各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下列時限及時辦理:
1.縣內遷移情形的,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現場辦理,需調查核實的,社區民警走訪核實後,3個工作日內辦結。
2.市內跨縣遷移、省內跨州(市)遷移、跨省遷移,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材料齊全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
3.因特殊原因需市公安機關審批,不能按時限辦結的,應提前向申請人說明情況,確定辦結時限,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五)備案。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由遷入地、遷出地縣(區)公安機關分別將落戶通知單在5個工作日內送同級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人社、住建等部門備案,並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當場向轉戶人出具落戶通知單。
第七條戶籍遷移材料。
(一)必備材料。
1.轉戶申請書。
2.申請人、落戶人的戶口薄、居民身份證。
3.房屋產權證或住房證明。
(二)其他證明材料。
1.務工(經商)證明。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結婚證及親屬關係證明。
4.被投靠人員戶口薄。
5.納稅額度證明。
6.就學證明。
7.優秀農民工證明。
8.農村集中供養五保戶對象證明。
9.農村退役士兵證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住房保障
第八條支持昭通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在城鎮購買自有住房。
(一)有用工單位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納入住房公積金保障範圍,由用工單位和本人共同繳納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並符合貸款所在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條件的人員,可通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
(二)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面積普通住房,且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稅率徵收契稅。
第九條改善昭通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在城鎮的居住條件。
(一)在城鎮有合法穩定職業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房。
(二)用人單位利用空置房、空閒地,改造、建設保障性住房,主要用於解決農村轉戶進城居民住房問題的,比照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政策減免有關地方性稅費和政府性基金。符合條件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租賃、購買用人單位利用空置房、空閒地改造、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養老保險
第十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有用人單位並簽訂穩定勞動契約的,應按照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按照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沒有用人單位的,可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繳費月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有困難的,可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或60%確定繳費基數。
農業轉移人口在轉為城鎮居民前,已參加“老農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理轉戶手續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醫療保險
第十三條有用人單位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其辦理手續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並按照各地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可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也可在居住地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隨同父母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未婚子女,可隨父母在合法穩定住所居住地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參保登記、繳費標準及程式、待遇支付標準等,按照《昭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昭政發〔2009〕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在城鎮工作的,由就業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就醫提供服務,為其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政策提供便利條件。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雲南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就業保障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第十五條鼓勵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就業和創業。
(一)自主創業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與城鎮居民同等享受我市現行的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創業項目屬於微利項目的要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貼息。
(二)引導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在通過“貸免扶補”政策扶持成功創業後,繼續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解決後續發展資金問題,幫助其擴大經營規模。
(三)各地在分配補助就業專項資金時,應考慮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就業人數等因素,對就業人員較多、就業壓力較大的縣區,要給予適當傾斜。
(四)新招用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2%)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並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貼息。
第十六條加強對進城就業和創業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技能培訓。
(一)整合各類培訓資源,強化培訓基地和師資隊伍建設,提高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勞動預備制培訓比例。
(二)統籌各類教育培訓資金,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教育培訓給予傾斜,對符合條件參加培訓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發放一定的資金補貼,確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都能接受不少於1次的有效專項職業能力或職業技能培訓,力爭使大多數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掌握1至2門專業技能。
(三)建立健全農村轉戶進城居民職業培訓長效機制,加大對具有專項職業能力或初級技工水平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的技能等級提升培訓和技能鑑定扶持力度。
第十七條完善失業保險辦理。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其辦理手續參加失業保險。參保居民依法享受《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益。
第十八條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後,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經辦程式及待遇標準等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後,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其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其參保登記、繳費標準及程式、待遇支付標準等按照所在地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教育保障
第二十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按照“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接收為主”的原則,在居住地一視同仁就近入學。
積極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最佳化配置城鎮公辦優質教育資源,逐步提高公辦學校和優質學校招收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子女的比例。
各級財政根據民辦學校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劃撥補助經費,用於提高民辦學校教育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昭通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義務教育階段子女,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的“免補”有關政策,其收費、管理等與當地城鎮居民子女完全相同。
第二十二條昭通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子女,具有國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不受戶籍限制,均可參加全省各級、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入學報名和錄取,與其他在校學生同等享受助學金、獎學金、和減免學費政策。
第八章土地的保留、退出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昭通籍農業轉移人口整戶或部分家庭成員轉戶為城鎮居民的,可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至本輪承包期滿,村民委員會和各級政府不得強制要求其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滿後,其承包的土地由發包方收回。自願保留承包經營權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可以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或依法自主流轉所承包的土地。通過土地退出的補償—整治—流轉或置換方式,幫助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實現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償退出。實施對農村資產流轉的金融信貸支持,為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在城鎮購房提供信貸支持。
第二十四條鼓勵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退出土地。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照本輪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年平均流轉收益標準,由村集體或承包該地的新戶主通過協商方式進行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承包地的退出辦理程式。
(一)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退出承包地時,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遷出地縣(區)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應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書面退出協定。協定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數、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的收回、註銷或變更。
5.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村民委員會應對退出承包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退出承包地的面積以實際丈量面積計算。
(四)退出承包地後,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村民委員會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村名委員會可以請求發證機關註銷。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收回或註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六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利用與管理。
(一)交回發包方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退出的承包地,由發包方統一經營使用,可以重新發包,也可以通過土地轉包、互換、入股等辦法使其相對集中連片,並積極引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二)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保留與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經營利用,防止土地撂荒。縣(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退出與利用實施細則。
(三)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引進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機制,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為流轉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信息登記發布、流轉諮詢、土地價格評估、辦理流轉手續、調處矛盾糾紛等。
(四)各級政府應組織農業、國土資源、林業、財政、司法、民政、監察、審計、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退出和利用的有關工作;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扶持各類規模經營主體發展,做好有關流轉管理服務工作。
第九章林權管理
第二十七條昭通籍農業轉移人口整戶或部分家庭成員在城鎮落戶的,可保留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村民委員會和各級政府不得強行收回。
鼓勵整戶轉移家庭退出承包林地,允許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採取轉讓、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對承包期內的林權進行流轉,由林權流轉受讓方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並積極配合林權流轉受讓方及時辦理林權流轉的有關手續,確保林權有償退出。林權流轉受讓方可享受所流轉林地相對應的林權抵押貸款、貼息、補貼等優惠政策。
對繼續承包經營或已流轉的林地,若出現連續2年撂荒,沒有發揮林地生態、經濟等效益的,由發包方收回管理。
第二十八條試點建立森林資源收儲中心。
在林權交易市場尚未發育成熟前,逐步成立由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森林資源收儲中心,對已轉戶為城鎮居民的農村人口退出或收回的林權,由收儲中心有償收儲,再以市場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積極支持企業和個人以市場化方式參與與林權流轉。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或村民委員會可通過林地退出的補償—整治—流轉或置換方式,幫助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實現林權的有償退出。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已退出承包的林地,由當地林權管理服務中心發布流轉信息,並積極為林農林權申請登記、林權流轉、資源評估、資源抵押、擔保融資等提供規範、快捷、高效的政策法律服務,推動林權的依法規範流轉。
第三十條加大林權抵押貸款等信貸政策支持力度。
對繼續承包林地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雲政辦發〔2011〕54號)規定,加大林權抵押貸款等信貸政策支持力度,增強貸款操作的靈活性和資金使用的便利性,對林權抵押貸款實行優惠利率政策。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採取“量價分離”的原則進行評估,以惠農便農為前提,採取林業部門完成資源調查、銀行內部評估、中介評估和免評估等靈活的評估方式,林業主管部門予以辦理抵押登記,積極促進金融信貸產品對林農的支持。
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小額林權抵押貸款項目,按照《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價格,建立借款人與銀行金融機構協定評估的機制,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免收評估費用。
第十章宅基地和農房的保留、退出
第三十一條符合《昭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的實施意見》(昭政發〔2012〕號)規定的準入條件,在全市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宅基地、農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建築(附著)物〔以下簡稱農村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農業轉移人口整戶或部分家庭成員在城鎮落戶的,保留宅基地及自有農房權益,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強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農房。
第三十二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憑證管地原則。凡保留、退出的宅基地和建(構)築物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管理、使用、流轉等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嚴禁通過土地、房產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用房合法化。
(二)依法自願原則。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保留、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尊重居民意願,不得強制執行。
(三)合理補償原則。充分保障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的財產、居住等各項權利,對自願退出農村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給予合理補償。
(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應當統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和監督工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建築物的房屋產權證的登記管理工作。公安、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轉移人口、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保留和退出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切實做好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保留和退出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農業轉移人口整戶或部分家庭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允許繼續保留宅基地使用權及自有農房所有權。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已退出宅基地的,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範圍內的農業轉移人口整戶轉為城鎮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徵收手續,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後,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第三十六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退出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經入戶地公安機關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向戶口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退地申請。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集體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所在地為開展農房確權發證登記的應提供鄉鎮一級批准建房的文書或證明)。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薄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村民委員會同意轉戶退地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的有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審查。初審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會同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依照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然後由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和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定》。協定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協定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定》、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及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審核,由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和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分別登記造冊管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經批准後,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應按照協定約定退地時限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同時獲得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有關補償。
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依法予以註銷。凡協定已約定轉戶退地過渡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管並報權屬登記機構備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不得改變現狀和用途等。
第三十七條具備條件的縣(區)人民政府,可在城鎮規劃區內統一規劃建設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集體居住點,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可按照該縣(區)有關規定購買。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可納入住房保障範圍。
第三十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程式,積極開展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退出宅基地的整治、復墾工作。符合相對集中連片、宜農用途等條件的,應復墾為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交由村民委員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復墾後,原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涉及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進行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並更新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涉及土地權屬調整變化的,應依法辦理有關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退出的宅基地應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要,新安排的農民住宅、公共用房等,在符合村莊規劃的前提下,應首先選址在退出的宅基地區域,不占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宅基地復墾後產生的周轉建設用地指標,經批准後,可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統籌利用。退出的宅基地復墾後產生的新增耕地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備案後,可作為宅基地復墾涉及縣(區)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第四十一條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補償、利用及資金使用的監管。
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隱瞞、欺騙、編造等手段獲得補償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各職能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工作人員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補償不到位、不及時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農業轉移人口整戶或部分家庭成員在城鎮落戶後仍依法享有其對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簡稱“三資”)的收益分配權,農業轉移人口整戶或部分家庭成員在城鎮落戶人員其收益分配權的享有實行折價作股、量化到人、按股分配。
第四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穩妥推行以股份合作為主要形式,以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設定、股權界定、股權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利用共享、保護嚴格、流轉規範、監管有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使農民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東,確保進入城鎮的農業轉移人口不因為身份變化影響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健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農村居民整戶或部分家庭成員在城鎮落戶人員利益的長效機制。
第四十四條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收益分配權保留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