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是大連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是大連市地方法規。
《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是大連市地方法規。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1第一條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推進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理想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是指系統套用風險評估的科學方法,全面評估待評事項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客觀預估責任主體和管理部門對社會穩定風險的內部控制和外部合作能力,科學預測相關利益群體的容忍度和社會負面影響,提前預設風險防範和...
《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業經2023年8月8日大連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
第三條區政府各部門做出重大行政事項決策以及需要提交區政府討論決定的決策(以下簡稱重大決策),適用本制度。第四條評估原則 (一)科學評估原則。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的方式方法,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仁壽縣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是仁壽縣施行的辦法。仁壽縣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
關於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實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皖政〔2014〕72號),制定本辦法。
工作,不斷提高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水平,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問題的發生,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設的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後評估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瀘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適用本制度。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的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風險的綜合評價和...
第二條市政府及其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風險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社會穩定風險及其影響程度進行綜合評價...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4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
第十一條 決策起草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案初稿,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實施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附有起草說明。決策起草...
第九條 決策起草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案初稿,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實施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附有起草說明。決策起草...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決定前,對重大行政決策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
第二條 內江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出台、實施關係到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含信訪風險評估)。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保障人民民眾根本利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省政府令第313號)、《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314號)及其他有...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實際,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推進重大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對涉及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城市管理、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