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不斷提高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水平,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問題的發生,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設的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決策,是指我廳制定實施或者擬報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直接關係較大範圍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要政策制定、重要改革舉措、重大工程建設及重大活動等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起草涉及民眾利益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二)編制全省司法行政事業發展規劃、計畫;
(三)作出司法行政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決定、意見;
(四)制定出台指導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政策性、規範性檔案;
(五)監管、資產、執法、隊伍安全及安全生產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制定和重大調整;
(六)關係全系統幹部職工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與改革實施;
(七)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敏感法律事務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決策部署;
(八)涉及較大影響涉法涉訴信訪、投訴問題的解決和處置等決策;
(九)其他應予評估的重大事項。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應當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內容,不再另行評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系指制定出台、審批審核或組織實施重大決策事項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和風險,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開展調查、預測、分析和評估,先期制定預防和化解風險方案,嚴格落實風險防範化解和應急處置措施,為科學民主依法作出決策、推動重大決策事項實施提供堅實保障。
第四條 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堅持應評盡評、全面客觀、查防並重、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全面分析論證,科學客觀評估,既全面反映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社會穩定風險及其影響程度,又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凡是按規定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要決策事項,未經評估不得作出決策。
第五條 提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單位(處室)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體。提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單位(處室)為兩個及以上的,牽頭單位(處室)為評估主體。涉及多個單位(處室)、責任主體難以界定的,由廳黨委指定評估主體。評估主體應當按要求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研究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評估結論並對其負責。
第六條 提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單位(處室)進行風險評估時,可自行組織評估或會同有關單位(處室)共同評估,也可邀請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和決策所涉及民眾代表共同評估論證,或委託由省維穩辦審核確認的社會中介組織等第三方評估機構獨立評估。
第七條 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就重大決策事項聽取各方意見。聽取意見要注意對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講清決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決策方案、決策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相關群體了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重視聽取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二)分析論證。分門別類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對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全面深入研究,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機率,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儘可能採取定性和定量、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投票、聽證會、專家意見徵詢等渠道,對重大決策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量化分析和評估。
1.合法性評估:廳黨委或廳長辦公會是否享有相應的決策權並在許可權範圍內進行決策,決策內容和程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範圍是否界定準確。
2.合理性評估: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本系統的近期和長遠發展規劃,是否兼顧了人民民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橫向比較是否合情合理,會不會引發相關群體攀比等。
3.可行性評估:決策事項是否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施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相關配套措施是否經過科學嚴謹周密論證,出台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決策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民眾的接受程度,是否能確保連續性和穩定性等。
4.可控性評估:決策事項是否存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公共安全隱患,會不會引發社會負面輿論、惡意炒作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對評估後認為存在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隱患是否在可控範圍之內,能否得到有效防範和化解,是否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是否充分。
(三)確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3類。
1.高風險:大部分民眾有意見、反映特彆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2.中風險:部分民眾有意見、反映強烈,可能引發矛盾衝突。
3.低風險:多數民眾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見。
(四)編制評估報告。承辦單位(處室)負責編制《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決策事項背景,評估主體、方法和過程,收集意見情況,風險因素分析,風險等級判定,應急處置預案。評估報告應由牽頭評估單位(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八條 各單位(處室)每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大決策事項,形成目錄清單,由廳辦公室匯總並報省維穩辦備案。重大決策提交廳黨委或者廳長辦公會審議時,須同時提交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同意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廳黨委會或廳長辦公會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級別,可分別作出不實施、暫緩實施、可部分實施、可實施的決定。
(一)對存在高風險的重大決策事項,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後再行決策。屬於貫徹上級統一部署、近期必須實施的重大決策,應調整方案和完善應急預案後再實施;屬於本系統探索創新提出的重大決策,應暫緩實施;對於決策內容和程式不符合法律、法規,或方案難以為大多數民眾所接受,或反對意見表現比較激烈的,應不予實施。
(二)對存在中風險的重大決策事項,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後,再作出實施的決策。
(三)對存在低風險的重大決策事項,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但要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民眾的合理訴求。
第十條 對需要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的重大決策事項,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在省維穩辦的備案證明,與重大決策事項一併上報。
第十一條 各單位(處室)要對職責範圍內的重大決策實施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實施過程中出現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應立即向廳黨委報告,並及時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採取措施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廳黨委或廳長辦公會根據情況作出暫停實施的決定或者對決策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對決策事項應進行風險評估而未評估,或者不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評估,或者在評估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不按評估結論實施,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或重大損失等後果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