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內江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是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內江市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規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根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內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江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出台、實施關係到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含信訪風險評估)。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項目和重大活動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各級維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相關責任主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納入政府工作決策、年度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檢查內容,狠抓落實。
第五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堅持法治、民主、科學的原則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以下重大事項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涉及職工分流或職工利益變動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重組、上市、拆遷等事項;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事項;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收入分配製度重大改革事項;
(二)涉及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促進就業政策等重大調整;社會救助政策重大調整等;
(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調整;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中的拆遷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調整,房地產市場、物業服務管理等政策重大調整;
(四)水、電、燃氣、糧食、公共運輸、教育、醫療、藥品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重大調整;
(五)涉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農民土地徵收徵用、拆遷、補償、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六)可能造成環境嚴重惡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設項目等;
(七)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疫情的預警防控方案;食品、藥品安全預警防控監測方案;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處置;洪水、乾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後的重要恢復重建項目建設;
(八)涉及人員多、敏感性強,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
(九)可能引發歷史遺留的重大事項;
(十)內江市轄區內重點行業、領域和全國、全省和線性重大工程建設,可能引發較大規模利益衝突的項目建設;
(十一)易受省內外有涉穩傾向群體的串聯影響,具有全國全省全市共性問題的群體性預防處置事項;
(十二)有關民生問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
(十三)其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具體事項。
第七條 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數民眾的利益、出台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三)是否可能引發不良連鎖反應或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影響;
(四)是否存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集訪、越級上訪的不穩定因素;
(五)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穩定隱患。
第八條 重大事項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可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也可以組織中介組織參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九條 風險評估應當通過收集相關檔案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重大事項徵求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重大事項責任主體應當對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查,確保客觀、準確。
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事項的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出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和有重大風險的風險評價,提出可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建議。
第十一條 風險評估報告由重大事項責任主體審定,作出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
第十二條 責任主體對作出實施或部分實施決定,但又存在一定風險的重大事項,應制定並按照化解方案和應急預案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對行政機關實施問責,對非行政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事項而未實施評估的;
(二)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進行評估的;
(四)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未按照化解方案和應急預案開展工作的。
第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專項評估辦法,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出台、實施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重大事項的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是該重大事項的責任主體,應當參照本辦法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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