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2015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5〕3號印發《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該《規定》共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5〕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9日
檔案通知,規定,

檔案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川辦發〔2015〕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9日

規定

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決策行為,保障行政決策合法、民主、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四川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省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合法性審查制度,確定合法性審查崗位,配備專業人員,明確職責。
第五條 承辦部門對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前期調研、論證,應當有本部門法制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六條 承辦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行政決策事項方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和行政決策事項草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公眾參與意見及採納情況,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及採納情況;
(三)專家論證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四)應當進行公示、聽證的,需提交公示、聽證材料;
(五)相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
(六)承辦部門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論證意見;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及借鑑經驗的相關資料;
(八)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政府辦公廳(室)將行政決策事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前10個工作日,應當將行政決策事項方案及相關資料送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以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形式報本級人民政府。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二)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理由。
第九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可以直接要求承辦部門及時提供。
第十條 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決策主體是否合法;
(二)決策許可權是否合法;
(三)決策程式是否合法;
(四)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採取書面審查形式。根據需要,可以開展實地調查研究、書面徵求意見、召開論證會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行政決策事項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
第十三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是政府審議行政決策事項的必備材料。
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政府辦公廳(室)不得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整改完善的,政府辦公廳(室)不得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政府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屬於政府公文;依法應當保密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泄露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作出行政決策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的合法性審查不適用本規定:
(一)人事任免;
(二)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獎勵;
(四)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
(五)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行政規範性檔案、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議案的合法性審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程式、形式、內容等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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