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淮南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是2005年6月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6月6日
  • 發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門類:政府法制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各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保證規範性檔案槳陵腳乃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反覆適用的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本規定:
(一)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
(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三)鄉、鎮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制定規範性檔案,適用本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內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制統一原則;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原則;
(三)職權與責任相一致原則;
(四)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原則;
(五)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原則。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決定”、“意見”、“通告”。規範性檔案內容為實施上位法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其名稱前可冠以“實施”兩字。
規範性檔案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是“規定”、“辦法”、“細則”的,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
第六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行政機關公文辦理的規定,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進行合法性審核、作出審批決定、簽發公布等程式進行。
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旋說槳,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牴觸。
規範性檔案應當科學地規朽殼辯范行政行為,符合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
第八條 除有法定依據或者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行政機關不得在規範性檔案中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奔雅宙)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政府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也可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內設機構起草,也可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一般應由一個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
第十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範性檔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必要時應當召開專家論證會、聽證會。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相關機關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或者裁定。
第十二條 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核的公永騙文;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堡旬說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徵求意見的有關材熱促滲局料;
(五)起草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六)其他參閱材料。
其他行政機關發布規範性檔案需要提供有關材料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機關提供的材料提出合法性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的職權範圍;
(三)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四)是否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相協調、銜接;
(五)是否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六)是否對重大分歧意見進行協調;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可以對報請審核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修改過程中可以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法制機構在審核修改過程中,對存在的分歧意見可以進行協調,或者報請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決定。
規範性檔案草案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制定機關或其法制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部門,或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充材料後再報請審核。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法制機構審核,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法制機構報請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審批決定。
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當由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十六條 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印發前,部門應將規範性檔案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的說明;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
(五)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制定規範性檔案的部門。
第十八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的部門收到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後,應當認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見。對主要意見不能採納的,應當書面告知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予以撤銷或者責令其自行撤銷。
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未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不得印發。政府法制機構發現未經其審查而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檔案,並在公開發布檔案的載體上公告。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對同級政府部門制發規範性檔案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的方式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公布後,應當按照《淮南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備案。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由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行使。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對已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及時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05年6月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6月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相關機關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或者裁定。
第十二條 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核的公文;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五)起草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六)其他參閱材料。
其他行政機關發布規範性檔案需要提供有關材料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機關提供的材料提出合法性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的職權範圍;
(三)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四)是否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相協調、銜接;
(五)是否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六)是否對重大分歧意見進行協調;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可以對報請審核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修改過程中可以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法制機構在審核修改過程中,對存在的分歧意見可以進行協調,或者報請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決定。
規範性檔案草案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制定機關或其法制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部門,或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充材料後再報請審核。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法制機構審核,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法制機構報請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審批決定。
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當由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十六條 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印發前,部門應將規範性檔案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的說明;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
(五)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制定規範性檔案的部門。
第十八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的部門收到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後,應當認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見。對主要意見不能採納的,應當書面告知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予以撤銷或者責令其自行撤銷。
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未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不得印發。政府法制機構發現未經其審查而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檔案,並在公開發布檔案的載體上公告。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對同級政府部門制發規範性檔案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的方式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公布後,應當按照《淮南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備案。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由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行使。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對已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及時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05年6月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6月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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