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在2003.10.30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10.30
  • 實施時間:2004.01.01
2003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政令統一,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包括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下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規範行政管理事務的各種檔案。
制定機關部署階段性工作的檔案,規範本機關、本系統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檔案,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以及有關具體事項的布告、通告、決定、批覆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監督工作。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由制定機關統一文號發布。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辦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在生效前應當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執行的依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約束力。
規範性檔案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間隔不得少於30日。但公布後如不立即施行將會對規範的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妨礙或涉及安全、災情、疫情等重大、緊急事項的除外。但一經公布應即時報送備案。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後,制定機關應當自檔案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
(三)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四)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
(五)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按照(二)、(四)項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八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制定說明、制定依據、規範性檔案正式刊印文本等一式三份。具備條件的,應同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應明確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規範性檔案報人民政府備案的,由制定機關徑送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每年1月15日前,制定機關應當將本機關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條 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四)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在對規範性檔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配合;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覆。
第十二條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不規範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建議,通知制定機關限期糾正,或者報請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三)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執行;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本級人民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按程式處理。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廢止,並將修改或廢止的情況書面報告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對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審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接受備案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並將申訴報告抄送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人民政府提交審查處理說明,由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接受抄送的機關認為抄送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矛盾的,應當向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接到審查建議後,應當予以核查。確有問題的,按照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書面審查建議,應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人。
第十六條 上級政府法制機構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存在第十條所列問題的,可以責令負責對其備案審查的法制機構重新審查,必要時可以責令制定機關按照第八條之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直接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規範性檔案內部審核、備案審查統計報告、備案審查情況檢查、責任追究等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度,並將備案工作列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並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的決定: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及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修改、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已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照第七條之規定,將依照前款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的情況報告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報送備案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備案的,負責備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問題並造成嚴重影響的,報請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違反本規定,拒不執行審查處理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建議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報請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法制機構應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及處理,參照本《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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