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作為規範性檔案管理。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評估、清理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原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六)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
第五條 (名稱和文風)規範性檔案根據需要可以使用“辦法”、“規定”、“細則”、“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等名稱,但不得使用“條例”。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其名稱一般冠以“實施”字樣。
規範性檔案應當用語簡潔準確,內容明確具體,表述嚴謹精練。
第六條 (控制發文)行政機關可以就其職權範圍或者授權範圍內的事項制定規範性檔案,但應當嚴格控制數量。內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合併制定規範性檔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規範性檔案已有規定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 (能力建設)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和備案監督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加強業務培訓,保證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經費安排、工作條件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八條 (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將規範性檔案錄入全省統一公開查詢平台,並動態更新數據,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二章 制 定
第九條 (制定主體)下列單位(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辦公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第四項至第五項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十條 (制定主體清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級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並向社會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列入縣級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管理。
第十一條 (制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授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第十二條 (禁止性規定)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規定下列事項: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
(三)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制定機關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制定規範性檔案立項審查或者編制年度計畫,並明確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的部門、機構或者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
政府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由實施單位負責起草;涉及兩個以上實施單位的,由主要實施單位牽頭起草,其他實施單位應當配合。對實施單位或者主要實施單位存在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由部門相關機構負責起草。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託有關專家、高等學校、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四條 (制定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評估論證;
(二)徵求意見;
(三)合法性審核;
(四)集體審議決定;
(五)向社會公布。
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式。經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後,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起草評估論證)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對有關政策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進行評估。
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公共安全風險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制定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性別平等、兒童友好評估。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六條 (徵求意見)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起草單位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檔案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10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建立健全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不予採納的,反饋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公平競爭審查)規範性檔案涉及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八條 (意見協調)規範性檔案涉及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徵求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
有關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對規範性檔案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做好研究和協調工作。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並隨送審稿報送不同意見及相關依據材料。
第十九條 (合法性審核)規範性檔案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規範性檔案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審核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明確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核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未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政府規範性檔案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先由起草單位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再由政府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送審材料)送審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
(三)制定依據;
(四)徵求意見以及意見採納情況;
(五)按照規定進行聽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性別平等評估、專家論證等相關材料。
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時,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起草單位還應當提供合法性審核意見和集體審議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審核內容)合法性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備制定主體資格;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
(四)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五)是否履行法定程式;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審核方式)審核機構對影響廣泛、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在書面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必要時應當徵求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審核時限)除為了應對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外,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過程中的補正材料、徵求意見、專家論證等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五條 (審核意見)審核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審核結束後,應當出具書面合法性審核意見。書面審核意見包括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等內容。
對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規範性檔案,審核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意見,建議暫緩制定或者不予制定。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檔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未完全採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在集體審議前,起草單位應當將審核意見採納情況反饋制定機關審核機構。
第二十六條 (集體審議決定)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集體審議。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簽署制文)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應當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規範性檔案簽署後,由制定機關辦公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第二十八條 (公開發布)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將規範性檔案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方式公開向社會發布,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規範性檔案在政府公報公布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期規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標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少於30日。涉及國家安全、突發事件等特殊情形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有效期制度)規範性檔案可以根據需要標註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
為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有效期。
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三章 備 案
第三十一條 (備案時限和途徑)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依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報送備案;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檔案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 (報備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備案審查部門),具體承擔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和監督職責。
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備案說明等材料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交電子文本,徑送備案審查部門。
第三十三條 (形式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備案審查部門予以受理登記。
報送備案的材料不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的規範性檔案,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備案審查部門不予受理登記,將材料退回並說明理由。
報送備案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備案審查部門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補正後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登記。
第三十四條 (審查內容和方式)備案審查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法性審核內容;
(二)是否存在明顯不當問題;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疑難、複雜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部門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家參與備案審查。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加強與黨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會商審查、徵求意見、信息共享等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三十五條 (部門協調)備案審查部門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意見的,有關機關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回復;需要說明有關情況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要求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三十六條 (備案審查意見)備案審查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後,作出準予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決定,並出具備案審查意見:
(一)準予備案。不存在合法性或者明顯不當問題的,出具準予備案的意見;未發現存在違法情形,但合理性或者文字表述存在瑕疵,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不產生影響的,出具準予備案的意見,並指出應當予以修改的問題。
(二)不予備案。未依法履行程式的,出具要求完善程式的意見,由制定機關補充履行程式後重新報送備案;存在合法性或者明顯不當問題的,出具不予備案的意見,並說明存在的問題和理由。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自規範性檔案受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專業性強或者疑難、複雜的,經備案審查部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審查期限15日。
第三十七條 (備案糾錯)備案審查部門經審查發現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等問題的,應當要求制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糾正,並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制定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糾正的,由備案審查部門出具備案審查監督決定,責令制定機關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由備案審查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十八條 (通報、公開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定期對本地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進行通報。
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準予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四章 評估與清理
第三十九條 (實施過程中的評估)規範性檔案施行後,制定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對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施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並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
第四十條 (有效期屆滿前評估)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機關應當會同起草單位對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續進行評估,並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清理制度)健全規範性檔案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
(一)涉及的內容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和本省政策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和本省政策被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國家或者本省要求進行及時清理的。
制定機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清理的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修改廢止程式)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程式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規範性檔案經評估,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內容不作修改的,可以簡化程式,經制定機關合法性審核、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重新登記、編號、印發並報送備案。
第五章 監 督
第四十三條 (督查檢查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本系統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依法糾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以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規範性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範圍,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四十四條 (審查建議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其制定機關或者備案審查部門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備案審查部門收到書面審查建議後,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第四十五條 (審查建議處理)制定機關對受理的審查建議,應當進行研究;發現規範性檔案確有不當的,應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備案審查部門受理審查建議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該規範性檔案合法;
(二)制定主體不合法,超越法定職權,或者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相牴觸,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通知制定機關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處理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變、撤銷;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責任)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備案審查部門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督促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的;
(二)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備案審查意見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的;
(五)未按照規定評估、清理規範性檔案的。
第四十七條 (審核責任)審核機構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不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審查責任)備案審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發布的《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計畫部署要求,省政府辦公廳對《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草案)》。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原《辦法》施行6年以來,我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我省依法規範行政權力,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以來,國家層面出台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強調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我省原有制度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一)修訂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舉措。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通過修訂原《辦法》,進一步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邊疆民族地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力法治雲南建設,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二)修訂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新部署、新要求的客觀需要。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和《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都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相應調整和補充,將國家的部署要求落實到位。
(三)修訂是健全完善我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原《辦法》施行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針對性和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有的不能很好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合理關切,還有的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形勢的變化,亂髮文、出台“奇葩”檔案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需要通過修訂嚴格制發程式、完善合法性審核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健全監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省行政規範性檔案質效,以高質量制度供給促進高質量發展。
二、起草過程
《辦法》修訂列入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以來,省政府辦公廳啟動立法修訂有關工作,成立了修訂起草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開展相關資料收集和立法調研,圍繞國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解決全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出發點,認真研究修改,起草形成了修訂草案初稿。為學習先進經驗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省政府辦公廳赴昆明、紅河、臨滄等州(市)進行了調研,書面徵求各州(市)政府和省直部門意見,在聽取採納各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6章49條,主要內容為總則、制定、備案、評估與清理、監督和附則。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原《辦法》名稱。《辦法》涵蓋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清理與評估、監督等管理方面的內容,不僅僅是針對制定和備案工作進行規範。因此,在依據國務院有關檔案名稱稱和借鑑外省出台的相關規定名稱基礎上,擬將原《辦法》名稱修改為《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二)完善工作原則。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作為制定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原則,明確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還要充分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
(三)落實全面推行合法性審核機制。進一步明確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的主體、內容、方式和責任,充分發揮合法性審核機制對確保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的把關作用,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檔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確保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均納入合法性審核範圍,做到應審必審。圍繞服務保障黨委政府重點工作,結合深化政府職能轉變、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內容的禁止事項。
(四)最佳化制定程式。健全完善制定程式是提升規範性檔案質量的基礎。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式,進一步明確需要進行專家論證、安全穩定風險評估和性別平等評估等情形。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中央關於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要求,明確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五)強化監督機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體系。對違反規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部門可以採取要求限期改正、通報並督促改正、報請撤銷或改變等監督措施。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行政規範性檔案書面審查建議的制度規定。
(六)健全其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情形、有效期制度、施行日期、簡易程式等一般規定。建立動態高效的檔案立改廢機制,經過評估清理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僅作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內容不作修改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式。為落實作風革命、效能革命相關要求,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對完成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的時限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