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是為了規範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該規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
雲發改法規規〔2023〕5號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委內各處室、單位:
《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和《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已經2023年第31次委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委屬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適用本規則。
省發展改革委及委屬事業單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級發展改革部門、開發區、滇中新區、中國寮國磨憨—磨丁經濟合作區、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是指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及委屬事業單位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許可權範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或者甄別,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細化量化標準,具體裁量權基準詳見《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附屬檔案)。
第四條 行使行政許可裁量權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行政許可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條件等要求內行使,應當符合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目的。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公平公正對待當事人。
(三)便民高效原則。行使行政許可裁量權,應當嚴格規範申報要件、許可條件、辦理時限等程式要求,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和獲得行政許可。
第五條 行政許可事項裁量權基準應當明確設立依據、申報要件、許可條件、裁量結論、辦結時限等要求,不得擅自變更行政許可條件,不得隨意增加前置條件和審批級數,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明確的申報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需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應當有明確具體的標準要求:
(一)法律、法規、規章已經對申請材料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相關要求對申請材料作出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申請材料存在兜底條款的,應當進行細化及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申請材料的,應根據法定行政許可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四)明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時,原則上不得出現模糊用語或兜底條款。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承諾期限內無法辦結的,應將延期時限及理由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並做好記錄和歸檔。
第九條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時,應及時調整修訂本規則及《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第十條 本規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健全行政裁量基準”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安排部署,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要求,實現“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的目標,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履行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工作實際,研究起草了《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行政許可規則》)和《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規則》)。
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以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形式發布”要求,認真落實《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等有關規定,兩次徵求了16個州(市)發展改革委和委內相關處室(單位)的意見,並通過委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開展了合法性審查,經2023年第31次委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出台了《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
二、主要內容
《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分為《行政許可規則》和《行政處罰規則》。
(一)《行政許可規則》。分為適用規則和基準兩部分。一是適用規則。共10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適用範圍,將全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事項納入裁量基準範圍,實施標準化管理;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化管理,並根據實際動態調整清單;細化了行政許可流程的主要環節,對許可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註銷、撤銷等程式進行了細化說明。二是基準。以附屬檔案的形式針對4個行政許可事項,從設定依據、許可程式、申報要件、許可條件、裁量結論、辦結時限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二)《行政處罰規則》。分為適用規則和基準兩部分。一是適用規則。共4章21條,第1至5條為總則部分,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第6至12條為裁量階次部分,列明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的具體適用情形,明確了量罰標準;第13至18條為監督管理部分,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要求、程式和責任;第19至21條為附則部分,明確了動態調整、重要用語含義和實施日期等。二是基準。以附屬檔案的形式針對5個行政處罰事項,從處罰依據、具體情形、裁量階次、裁量標準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並建立了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不予處罰的情形和不予處罰的依據進行明確。
三、主要特點
一是堅持依法履職。行政裁量權基準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裁量範圍、裁量幅度、裁量種類等予以明確,依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標準、條件、程式、時限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嚴禁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或減損其權益,統一標準尺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二是堅持統籌推進。按照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承擔本部門本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主體責任的要求,嚴格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對全省發展改革系統省級、市級、縣級行政許可事項明確了統一的裁量基準。
三是堅持動態調整。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法律、法規、規章調整修改或客觀工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做好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調整工作,並同步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