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有關行政強制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有關行政強制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2011.12.31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有關行政強制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通知,修訂信息,

檔案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有關行政強制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6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要求,省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1年8月31日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進行了專項清理。根據清理結果,省人民政府決定:

修訂信息

修改6件規章
(一)將《雲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5月25日雲政發[1993]122號檔案發布)笫六條第一款中的“除限期繳納外,並按日加收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贊5‰的滯納金”修改為依法予以追繳”;刪去第六條第二教中的“及滯納金”的內容;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直至停止供水”的內容。
(二)刪去《雲南省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1993年10月3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第十八條中的“情節較重的,經強制戒毒所所長批准,予以隔離或者採取其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內容。
(三)將《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1997年3月3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第二十一條中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滯納金”修改為“依法予以追繳”。
(四)將《雲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1998年5月1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第二十條中的“按日加收l‰的滯納金”修改為“依法予以追繳”。
(五)刪去《雲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2009年8月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公布)第二十五條中的“逾期仍不封閣或者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的內容。
(六)刪去《雲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2011年5月6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公布)第三十一條第二敖。
修改2件規範性檔案
(一)刪去《雲南省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規定》(雲政發(2004)211號)第十四條中的“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的內容。
(二)將《雲南省加強農網還貸資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雲政辦發(2008)6號)第五條中的“除責令其按期足額繳納外,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修改為“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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