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於2021年6月21日第十三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21年7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發布年份:2021年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6月21日第十三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王予波
2021年7月19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主動適應我省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維護法制統一,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廢止下列7件規章
(一)《雲南省放射性廢物管理實施細則》(1988年9月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雲政函〔1988〕181號批准公布 2015年7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修正)
(二)《雲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1998年9月3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布 2015年7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修正)
(三)《雲南省專利行政執法規定》(2005年5月1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公布)
(四)《雲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2008年10月3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五)《雲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2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
(六)《雲南省工業園區管理辦法》(2012年8月22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公布)
(七)《雲南省木材運輸管理規定》(2017年1月1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
二、修改下列6件規章
(一)將《雲南省價格監測規定》第十三條修改為:“價格監測單位違反價格監測規定,拒報、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由下達監測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二)將《雲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將第十二條中的“州(市)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州(市)級稅務機關”,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省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省級稅務機關”。
將第九條修改為:“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級稅務機關負責核准。”
(三)將《雲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下放至省投資主管部門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並將第四項修改為:“由省投資主管部門下放至州(市)投資主管部門以及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四)將《雲南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交通運輸工程完工後,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竣工決算。”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鼓勵在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中開發、套用工程造價軟體。”
(五)將《雲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利、應急管理、民航、菸草、保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
將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由作業單位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培訓標準進行崗前培訓,掌握相關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符合規定的人數。”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氣象、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和草原、民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信息、災情、水文、火情、污染狀況等資料。”
(六)將《雲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完善以隨機抽取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將第四條修改為:“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結合具體情況,指導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規模化、規範化運營,推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向專業化、集約化發展。”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失信懲戒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報廢機動車回收、監銷、拆解、零部件流向等流程的信息化監控管理。
各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處理許可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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