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

《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是為了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維護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而出台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
  • 檔案類別:條例
  • 地點:雲南省
  • 發布年份:1995
條例全文,修改決定,審議情況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1995年9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9月24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修改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維護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通過本省各類人才交流場所、人才中介組織進行人才流動的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人才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場發展規劃及人才交流場所的管理規則;
(三)監督、管理人才流動和人才中介活動;
(四)調解、仲裁人才流動糾紛;
(五)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人才流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應當在人才市場中發揮主渠道作用,根據人事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辦理與人才市場有關的事項。
第二章人才中介組織
第六條 設立為人才與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符合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需的資金及設備;
(三)有熟悉人事管理法規、政策並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文化程度的專職人員,其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條 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人才中介組織應當經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批准。
人才中介組織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人才中介組織的業務範圍是:
(一)收集、整理、貯存、提供人才信息;
(二)提供有關人才流動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
(四)受用人單位委託,組織人才招聘;
(五)組織人才培訓;
(六)開展人才能力測評;
(七)法律、法規允許開展的有關人才流動方面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 人才中介組織應當以社會效益為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三章 人才流動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人才流動,是指通過人才交流場所、人才中介組織,按照單位自主擇人、個人自主擇業的雙向選擇機制,轉移人才工作單位、地區的活動。
第十一條 鼓勵人才向邊疆、民族、貧困地區流動,向缺乏人才的部門和單位流動,向國家急需、有利於充分發揮人才作用的地方和單位流動。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可以通過人才市場流動:
(一)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
(二)取得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
(三)從事專業技術或者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
(四)其他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吸引省內外各類人才。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流動,須經所在單位同意:
(一)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科技攻關項目的;
(二)在特殊崗位從事特殊工作的;
(三)所從事的工作涉及國家秘密並在規定保密期限內的;
(四)聘用契約期未滿的;
(五)單位出資培訓,契約規定服務期限未滿的;
(六)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未結案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憑單位介紹信到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登記,通過雙向選擇招聘人才。要求流動的人員憑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進入人才市場,通過雙向選擇落實用人單位。
第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經過雙向選擇落實了用人單位的人員,其本人和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辦理有關手續,所在單位不得對其進行阻撓,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向其收取不合理費用。
用人單位與受聘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訂立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下列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以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負責管理:
(一)流動到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的人員;
(二)辭職、辭退的人員;
(三)自動離職或者被單位除名的人員。
第十八條 流動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侵害原所在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流動人員依法享有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四章 人才招聘
第二十條 中介組織和用人單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媒介發布人才招聘廣告的,其廣告內容必須經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審查。
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必須由主辦單位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向人事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人才招聘廣告的單位,應當提供單位成立的批准檔案或者營業執照和需要招聘人才的證明。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聘人才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出具的介紹信。
第二十二條 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辦單位應當對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二)洽談會名稱、內容符合主辦單位的業務範圍;
(三)有固定的場所、嚴密的組織方案和安全保衛措施。
嚴禁以人才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 對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門調解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工商、物價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辦或者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人才中介組織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發布人才招聘廣告或者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撓人才合理流動的;
(四)侵害流動人員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權益的;
(五)流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侵害原所在單位合法權益的;
(六)提供虛假證件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才中介組織,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准檔案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擴大業務範圍的;
(二)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提供虛假測評結果,欺騙用人單位或者流動人員的;
(四)提供、發布虛假人才信息,擾亂人才市場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從事人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單位和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修改決定
(2004年9月24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
定對《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內容作如下修改:
第七條第一、二款合併修改為:“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人才中介組織應當經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審議情況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修改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在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了雲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修改和廢止22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其中,在審議《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修改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人才中介組織的設立進行審批沒有法律依據和充分理由,因此,該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修改暫未交付表決。
會後,根據主任會議及秘書長會議的決定,內務司法委員會研究提出了《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中涉及的行政許可應予保留的審議意見。2004年9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對此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決定草案》。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在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之後,於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第41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保留了行政審批項目共500項,其中第86項專門對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的行政許可予以保留。據此,法制委員會認為,《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第七條中對人才中介組織的設立進行審批的行政許可應予以保留。另外,因為《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第七條中關於設立人才中介組織需“持批准檔案及有關證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關於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的規定,應作相應的修改。具體修改意見同意省政府提出的《關於修改和廢止22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中的修改意見,即將第七條第一、二款合併修改為:“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人才中介組織應當經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批准。”
法制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規定,建議本次會議提交表決。
以上說明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四大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近,江澤民同志指出:“建立、完善人才市場,形成人員合理流動的機制。”省委笫六次黨代會提出:要根據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培育各種要素市場,並加強市級法規和制度建設,促進和保護公平競爭。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包栝人才在內的一切社會資源通過市場機制來合理配置;同時,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協調運轉.,也離不開人才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人才是杜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逐步通過人才市場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關係到我省未來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十多年來,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各級人事部門遵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結合我省地處邊疆,民族眾多,資源豐富的實際,在人才交流、建立人才市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些政策性檔案。1984年成立了雲南省人才交流中心。目前,全省15個地州市和57個縣(市)建立了人才交流機構。1989年,雲南省人才市場正式掛牌,開展服務工作。此後,7個地、州、市,20多個縣(市)相繼建立了人才市場。目前許多地、州、市、縣正在積極籌建人才交流機構和人才市場,各級人才交流機構和人才十場在交流和引進人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服務,取得了顯著成績。
上述工作,從多方面為我省建立人才市場創造了條件,積累了經驗,打下了較好的基礎,但是,我省人才市場的建立明顯滯後於其他經濟類市場,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很不適應。在計畫&濟體制下實行的“統包統配”的用人模式,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人才單位所有、部門所有的狀況不能體現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地位,也不利於人才的合理流動和人才作用的充分發揮。因而,加快培育和發展我省各級人才市場,逐步完善人才市場的服務功能,為單位和人才提供雙向選擇的場所,使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選擇,更好地發揮人才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
作用。
人才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人才流動的巨觀管理,需要有個健全的法制環境。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對人才市場和人才流動的管理已成為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條例》的制定就是這種客觀要求的必然結果。當前,人才市場的建立和人才流動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人才中介組織的成立及其從事的業務範圍、人才招聘應聘、人才招聘廣告、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等郁無相應的法規來進行管理。我省三資企業已有1000多家,集體企業、民營企業的發展很快,今後人才招聘的數量會越來越大,人才流動的數量將越來越多,人才流動當中的問題也會越來越突出,這些問題僅靠局部和單項的政策已遠遠不能解決。因而,制定一部規範我省人才交流和人才市場行為的綜合性法規,進一步構建我省完整的人才市場法規體系奠定良好的基礎,將以往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成功的經驗加以系統化和規範化,已顯得十分緊迫。1994年8月2日,中組部、人事部下發了《加快培育和發展我國人才市場的意見》,為我們制定《條例》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原則和依據,同肘,也為制定其他配套法規提供了依據。
總之,制定我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意義重大,條件具備,時機成熟。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1994年7月召開的省人大立法工作會議將《條例》的立法任
務提了出來,由省人事廳負責《條例》的起草工作。省人事廳對此十分重視,成立了由廳主要領導負責的起草小組,由一位副廳長具體負責領導這項工作,幾個有關處室、中心的領導直接參加起草工作。1994年8月,起草小組經反覆研究,首先初步設計了《條例》的總體框架,然後著手收集省內外有關資料,進行的專題調研。由廳領導帶隊先後到昆明、曲靖、文山、楚雄、紅河、玉溪、凍川、大理等八個地州市及所屬部分縣(市)進行了調查研究。起草小組在各有關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借鑑並參考了江蘇省人大在聖國首家通過的《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於1994年10月完成了《條例》初稿。1994年11月,省人事廳召開了有17個地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也參加的《條例》研討會,對《條例》的初稿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的第二稿。同.月又將《條例》發給省屬2多個廳局及大專院校廣泛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條例》再次進行修改。1995年1月,在全嘗人事和編制工作會議上,又將《條例》再次提交大會進行討論。從去年(2003年)8月至今年(2004年)6月,省人事廳多次組織100餘人次的專門討論,並多次向省政府法制局、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匯報《條例》起草的進展情況《條例》前後七易其稿,於今年(2004年)6月日正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又將《條例》送審稿傳送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在此期間,還派人到北京、上海、江蘇等人才市場發展較快的省市與當地人大、政府人事部門的有關領導同志座談,徵求意見,實地考察。
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法制局組織論證所提意見,又對《條例》進行了5次大的修改,前後12易其稿。最後的修改稿業經1995年9月14日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討論通過,形成正式的《條例》草案,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審議。
三、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條例》是建國以來我省人事管理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是我省人事管理工作向法制化邁進的重要一步,對今後人事立法和人事工作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實施省委省政府科教興滇關鍵在人才的思想。《條例》總的來說既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又要體現雲南的特點;既要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狀況,又要考慮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人才分布的不合理;既要考慮人才的合理流動,發揮人才的作用,又要考慮邊疆、少數民族、貧困地區人才的相對穩定;既要適應現實需要,又要考慮到.今後的發展情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制定《條例》還貫穿著地方性、綜合性、可操作性等地方立法的主姜原則。
四、《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人才的範圍問題.
對人才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歷來認識不一,很難作出一個
各方面都認可的界定。因此《條例》總結我省人才交流工作的經驗,借鑑省外的有益做法,規定四類人員可以通過人才市場流動:即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學歷的;取得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從事專業技術或者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其他具有專業特長和管理水平,並從事專業技術或者管理工作的。《條例》在規範可以通過人才市場流動的人員和必須經過所在單位同意才能進入人才市場流動的人員範圍時,又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是考慮到我省人才市場尚在初期發展階段,有些行業的人員,有些方面的人才目前尚難進入人才市場,仍需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調控,如國家統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特別是邊疆、民族、貧困地區的生源,師範、農、林、牧等專業的畢業生。從長遠來講,按照教育發展綱要,這些人才應當進入人才市場,但鑒於我省現在的實際情況和現行的分配管理體制,《條例》通過實施後,省計委、省教委、省人事廳各自的職責分工,仍按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開展工作。
(二)矣於人才中介組織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人才流動的頻率將越來越高,流動量也會越來越大,人才中介組織的出現將會越來越多。目前,我省除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以外,有的系統已出現了類似人才中介組織的人才服務性實體,有不少單位或個人亦到省人事斤詢問人才中介組織成立的有關問題,由於我省在這方面尚無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人才寧介組織的發展。《條例》把人才中介組織作為一章來規定,旨在加快非政府
人事部門人才中介組織的發展,作為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一種補充,是非常必要的。中組部、人事部聯發的《加快培育和發展我國人才市場的意見》中指出:“發揮組織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機構在人才市場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具備條件的部門、單位建立多種形式的專業化、產業化的人才市場中介組織,建立起多層次、多功能、覆蓋全社會的人才社會化服務體系。”“人才市場中介組織可以圍繞人才開發創.辦經濟實體。”把人才中介組織作為一種產業來發展。當前,我省除昆明地區t有個別類似人才中介組織的實體出現外,其他地、州、市尚無人才中介組織出現。《條例》在這一章中的有關規定具有超前性,規定人才中介組織的服務對象是人才,宗旨是服務,在注重社會效益的前提下實行有償服務。
(三)關於人才流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將為人才流動創造更為有利
的環境和條件,也為人才流動管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江澤民
總書記最近在談到關於市場機制與巨觀管理的結合問題時指出: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機制與巨觀管理都是不可缺少
的手段,對於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正確套用這兩種手段。
並使之有機結合,對加速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十分重要。”人才市
場建立和發展的目的,就是要通過人才市場市場機制對人才資源
的配置起基礎作用。經濟越是向前發展,就越是為各類人才施展自
己的才能提供了廣闊的前景。人才通過合理流動,尋求到能發揮自
己才能和實現自身的價值的單位和崗位,創造更大的價值,對社會是一種貢獻。但是,人才的流動也必須在國家的巨觀調控下進行,不是盲目的流動。因此,《條例》確立了用人單位和人才在人才市場的主體地位,規定了雙方應有的權益的同時,也對巨觀調控管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條例》首先對人才流動的原則、流向作了規定。明確要在保證邊疆、民族、貧困地區對人才的需要,保證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對人才的需要,保證一些部門、行業人才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鼓勵人才向更能發揮自己特長的單位和崗位流動。並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將聘用結果報人事行政部門備案,以利於及時掌握情況,進行有效的巨觀調控。
《條例》還對人才流動的條件作了相應的規定,旨在使單位和人才的權益得到保護。
《條例》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於1995年9月8日召開會議,對《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人才是重要的社會資源,又是杜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如何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新的人才管理和流動機制,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充分發揮人才作用,這是當前我們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省以“雙向選擇”個人自主擇業、單彳立自主擇人為特徵的人才流動日趨活躍。但是,由於人才市場的發育尚不健全,人才合理流動的機制有待完善,因而也出現了一些無序和不規範的現象。為了加快培育和發展我省人才市場,逐步增強和完善人才市場的服務功能,進一步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維護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範人才市場行為,把人才市場和人才流動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十分必要的。
條例草案從去年(2003年)8月開始由省人事廳著手起草,在起草過程中,省人事廳、省政府法制局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和協調論證工作,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認真,進行了修改。近幾個月來,我委又多次討論了條例草案,專門組織了論證,並分別同人事廳、法制局的同志一道出省學習考察,反覆作了修改。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立法指導思想比較明確,基本內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沒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總體上是可行的,建議本次常委會議審議修改後予以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五、關於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問題。為了確保人才招聘洽談會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條例草案增寫了一條,即“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主辦單位應當對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二)洽談會名稱、內容符合主辦單位的業務範圍;(三)有固定的場所、嚴密的組織方案和安全保衛措施。”同時規定,“嚴禁以人才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關於人才流動糾紛處理問題。為了維護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必須正確處理人才流動中的爭議和糾紛,但是,考慮到這個問題的解決可以有多種方法和榘道,所以刪去了條例草案中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規定和“人才流動糾紛處理”一章,只原財地規定為一條:“對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門調解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條目順序作了調整,條文總數由原來的三十四條減少為二十九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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