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昆明市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是昆明市政府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 發布時間:1993年5月4日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3]86號
【生效日期】199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1993年5月4日昆政發〔1993〕8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使市政府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確保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昆明市行政規章(以下簡稱《規章》),指昆明市人民政府為領導和管理全市各項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公布並在全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規定,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參照依據和各級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依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指達不到規章的法定要求,但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是各級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依據之一。
第四條《規章》的一般名稱為:規定(暫行規定)、辦法(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檔案》的一般名稱為:通告、公告、決定、意見(實施意見)等。
第五條《規章》和《檔案》的特徵:
(一)《規章》只能由市政府制定和批准後公布;
(二)《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公布,也可經市人民政府批轉執行;
(三)普遍適用於本地區或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對管理對象設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
(五)由行政強制力保證其實施;
(六)按規定的程式批准和制發,並按專門的樣式和體例要求行文。
第六條制定《規章》和《檔案》應遵循的原則:
(一)與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精神一致,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注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規體系的建立,完善法制環境,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三)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充分發揚民主,注重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二章 調研和起草
第七條《規章》和《檔案》的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部門負責,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的,由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相關的部門配合,共同起草。
第八條起草《規章》和《檔案》時,起草部門應廣泛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儘可能在基本原則和內容方面取得一致意見。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在上報草案時,應附說明材料,並提供有關部門的不同意見。
第九條起草《規章》和《檔案》應當注意與國家、省、市相關的行政規章和原有檔案的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做出與上級和別的《規章》和《檔案》不相一致的規定,應當在上報《規章》草案時專門說明。如果原有的《規章》和《檔案》將被起草的《規章》和《檔案》所代替或部分代替,必須在上報的《規章》草案和說明材料中,指明應予廢止的原《規章》名稱或停止執行的條款。
第十條《規章》和《檔案》一般應對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規範、獎懲辦法、執行日期、負責實施和解釋的部門等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規章》和《檔案》的內容用條文表述,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章還可以分節。制定《規章》和《檔案》應注意結構嚴謹、合乎邏輯、條理清楚、用語準確、文字簡明。
第十二條《規章》和《檔案》草案擬定後,起草部門應寫出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據,起草過程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有關方面的不同意見。
第十三條各部門、各縣區制定《規章》應有計畫地進行,並於年底前將第二年度的立法計畫上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於當年一季度內提出全市的年度立法計畫。各部門、各縣區應認真按年度立法計畫組織起草和上報《規章》草案。
第三章 審核和公布
第十四條各縣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規章》和《檔案》的具體審核和協調工作;市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規章》和檔案的具體審核、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審核《規章》和《檔案》的要點:
1、制定的必要性
2、內容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
3、是否符合本市的實際需要,所作出的規定和提出的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
4、涉及有關部門職能和管理許可權內容是否徵求過意見。
5、結構是否合理,體例是否規範,規定是否合乎邏輯,表述是否清楚準確。
第十六條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和《檔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審查後,按市政府辦公廳規定的制發程式和要求,報市長、分管副市長審批或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報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和《檔案》,經審議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或各縣區人民政府發布。同時,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按規定上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國務院法制局備案。
第十八條報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和《檔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府法制辦說明原因,退回起草部門重新起草或另行研究。
第十九條《規章》和《檔案》的發布,採用昆明市人民政府令、昆明市人民政府檔案、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覆等形式發布或下發(樣式附後)。
第二十條《規章》和《檔案》制發後,除註明密級和內部試行的以外,各縣區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廣泛宣傳,公之於眾,認真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令和其他通告類文稿,公開登報和通過電台廣播、電視播放,並印發少量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規章》和《檔案》發布後的貫徹執行情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牽頭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各行政執行部門應負責及時上報執法情況,主動做好《規章》和《檔案》的廢、改、立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自行制定《檔案》的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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