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黃岡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7月4日黃岡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黃岡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10日印發.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0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379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下列檔案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規範性檔案:
(一)部門(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各級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內部事務管理規範、工作制度、工作規則、工作計畫、勞動紀律、人事任免、表彰獎勵、財務物資管理、廉潔建設等檔案,以及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財務、保密、工作考核、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範的檔案;
(三)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的人事、工資、績效、福利等方面監督管理的檔案;
(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工作規劃、計畫、安排、要點、考核、監督檢查、總結、綜述等檔案;
(五)為實施專項工作任務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計畫等檔案;
(六)有關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規劃、發展綱要等檔案;
(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八)財政部門僅對格式文本、報表、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事項進行規定的檔案以及下達預算、分配資金、批覆項目的檔案;
(九)下級行政機關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創設行政管理規則、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批覆;
(十)會議類檔案,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紀要及講話材料等;
(十一)商洽類工作函,包括制定機關之間協調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等;
(十二)公示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類文書;
(十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
(十四)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的通報、通知、批覆,或者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以及行政複議決定等;
(十五)各類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操作規程;
(十六)對周期性工作提出要求,內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但對具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具有反覆適用性的檔案;
(十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十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檔案;
(十九)涉密或依法不予公開的檔案;
(二十)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檔案對規範性檔案定義的檔案。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工作實際,編制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臨時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受理、審核修改、協調工作。各部門辦公室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部門規範性檔案)起草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各部門法制審查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清理、備案審查、報送備案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具有法律專業素質的人員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清理和報送備案工作。
第六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調研起草;
(二)公開徵求意見;
(三)組織聽證;
(四)專家論證;
(五)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
(六)公平競爭審查;
(七)合法性審查;
(八)集體討論決定;
(九)公布;
(十)備案。
規範性檔案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有關制定程式和材料: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臨時性措施;
(四)依法授權例行調整和發布標準的;
(五)需要簡化制定程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章 調研起草
第八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起草,或者由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或者幾個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部門擬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制定規範性檔案時,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也可以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內容進行研究、論證,全面準確地把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針對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必要時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
第十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檔案;
(二)從實際出發,堅持問題導向,所規定的內容具有必要性、針對性和可行性;
(三)同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相銜接,原則上不再重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
(四)用語準確規範,條文簡明清晰;
(五)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不相衝突;
(六)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的禁止性規定:
(一)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
(二)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三)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四)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五)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六)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七)不得違法增加證明事項和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隨意將行政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八)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九)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十)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十一)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三章 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也可以通過政府入口網站、部門入口網站、政務服務中心、新聞媒體以及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徵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徵求公眾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採取公開徵求意見、召開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問卷調查、書面發函、實地走訪等方式,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
(一)對不同企業、行業影響存在較大差別的,應當注重聽取各類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綜合考慮不同規模企業、行業的發展訴求、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涉及特定行業、產業的,應當有針對性地聽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三)涉及特定地域的,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產業布局特色,充分聽取地方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的意見。
聽取企業意見時,應當注重聽取企業內部不同層級代表特別是職工代表的意見。對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分析研究,吸收採納合理的意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和說明。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過程中涉及相關地方和其他單位的,起草部門應當書面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少於5個工作日的按5個工作日執行。
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以本單位名義按期回復,回覆意見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不公開徵求意見或者不受徵求意見時間限制: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為執行上級行政機關、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三)正式公布施行之前,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起草部門應當及時歸納和匯總各方面的意見,充分吸收合理化的建議,並形成徵求意見情況說明。
相關方面意見不一致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充分協商溝通。未協商一致的事項,原則上不在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確需規定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徵求意見情況說明和起草說明中闡明理由。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政府規範性檔案不涉及政府法制機構職能職責的,徵求意見階段不徵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政府法制機構意見在合法性審查階段一併反饋。
第四章 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各利益相關方存在分歧意見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取不同利益群體代表意見的;
(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起草部門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
第十九條 組織召開聽證會,應當提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議題、規範性檔案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聽證參加人,確保不同利益群體代表參與聽證並充分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於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公開舉行:
(一)起草部門介紹規範性檔案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起草部門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規範性檔案草案。
第五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
(一)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科學性、合法性、可行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涉及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可能導致較大公共投入或者增加社會成本的;
(四)起草部門認為確有必要進行論證的。
第二十四條 起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
第二十五條 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或蓋章。
第二十六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參與論證的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規範性檔案草案。
第六章 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起草部門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出相應的防範、減緩或者化解措施以及應急預案,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查找和糾正制度設計在依法合規、權力配置、自由裁量、運行程式、監督制約等方面的問題,形成權力於法有據、職責配置科學、行使依法合規、裁量界限明確、運行公開透明、有效預防腐敗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有效降低制度的廉潔性風險。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應當全面評估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式、廉潔紀律要求、應承擔的責任和監督制約措施等。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評估廉潔性。是否符合中央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反腐倡廉各項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制度廉潔性風險並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評估必要性。是否有利於全面深化改革,是否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是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評估可行性。是否科學配置權力、劃分職權、設定程式,是否規範自由裁量權,防止權力尋租,是否建立嚴密、有效的監督制約措施和責任追究機制。
(四)評估協調性。是否存在部門利益制度化的情況,是否存在與其他部門職責重疊或牴觸的情況,是否存在與公共利益或其他群體利益之間發生衝突的情況,是否存在與民爭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
(五)評估風險性。是否超出社會承受能力,存在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情況;對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是否劃分風險等級以及有相應的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六)評估合法性。是否存在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有關規定的內容,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擴張權力、減免責任,增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情況,是否規定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的內容和方式。
第三十條 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可以採取組織專門機構會審、專家論證、社會聽證、公開徵集意見、走訪民眾及有關單位等方式進行。評估方法根據具體情況,綜合採用書面評估、條文依據對照、徵求意見匯總、專家評估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完成後,應當草擬形成風險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報告,形成結論性意見,並填寫《黃岡市行政規範性檔案風險和制度廉潔性評估表》。
第七章 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十二條 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案時,應當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第三十三條 以政府名義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起草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以多個部門名義联合制定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
以部門名義制定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指定的內設機構負責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定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定審批程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於;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
3.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徵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許可權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第三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範性檔案,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台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起草部門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並明確實施期限。
第三十六條 起草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入口網站、部門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徵求意見。
在起草過程中,其他環節已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可以不再就公平競爭審查問題徵求意見。對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範圍的,由起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起草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可以諮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起草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後應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報告。審查報告應當包括規範性檔案名稱稱、涉及行業領域、性質類別、起草機構、審查機構、徵求意見情況、審查結論、適用例外規定情況、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等內容。
具有適用例外規定情形的,應當在審查報告中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審查報告應當與其他材料一起由制定機關存檔備查。
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台規範性檔案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十九條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台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十條 規範性檔案的起草部門或實施部門在檔案正式出台之後,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報請制定機關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第八章 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報送制定機關之前,應當經過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部門領導集體研究討論,並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起草說明進行審定和簽署。
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在部門領導集體研究討論之前,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或專(兼)職從事法制工作人員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二條 由政府部門牽頭起草,擬提請黨委、政府聯合行文的,以行政事務為主的檔案,在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呈報黨委之前,應當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三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合法性審查沒有通過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向制定機關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檔案以及借鑑的其他地方的檔案材料;
(四)徵求意見材料和徵求意見情況說明;
(五)風險評估和制度廉潔性評估材料;
(六)公平競爭審查材料;
(七)起草部門法制機構或專(兼)職從事法制工作人員合法性審查意見;
(八)起草部門領導集體研究討論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九)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條文對照表;
(十)其他有關材料。
起草過程中,開展了聽證、專家論證等工作的,還應當提交聽證會材料、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
第四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制定機關辦公室收文後,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有關公文運轉的制度、規則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辦公室對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制定該檔案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經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審簽同意,移送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制度廉潔性評估的有關規定;
(五)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門補充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起草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的時限書面回復,回覆意見應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四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正程式、補充材料後再報送審查,或者建議暫不制定該檔案:
(一)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內容合法性、合理性、廉潔性存在較大問題的;
(三)草擬工作缺少必要程式的;
(四)相關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
(五)未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不予審查並退回送審材料:
(一)不屬於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且起草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或改正相關材料的;
(三)同一規範性檔案送審超過2次以上的;
(四)履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不規範,缺少必要程式或程式流程順位與規定不一致的;
(五)需要起草部門配合審查,起草部門不予配合的。
第五十一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等外,合法性審查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少於5個工作日的,按5個工作日計算,自送審材料齊備後,移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之日起計算。
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存在需要起草部門補充說明情況、有關單位協助審查、協調相關部門重大分歧、再次徵求部門或行政相對人意見等情況的,經制定機關辦公室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審查之後,應當出具加蓋合法性審查專用章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合法性審查意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提出具體修改意見的,由起草部門負責修改完善。
第九章 集體討論決定與公布
第五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後,報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簽署意見,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部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後,由主要負責人簽署,通過本級政府公報、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制定機關、檔案名稱稱、文號、發布日期、生效時間、有效期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為5年。標註有“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2年。沒有明確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2年。
第十章 備案與監督
第五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三)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的同時,應當按照《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條例》的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一式兩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或者事實依據;
(五)聽證會、論證會等公開徵求意見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提交前款材料時,應當一併提交電子文本。
第五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收到報備機關的備案報告後,應當對報備檔案的性質、備案材料齊備性等進行審查,並按如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報備檔案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不予登記;
(二)報備檔案屬於規範性檔案的,但備案材料不齊、格式有誤的,暫緩備案登記,通知報備機關5個工作日內補正報送備案材料後再予登記;
(三)報備檔案屬於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數量齊全、格式完整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五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報備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前款規定的合法性審查,主要是針對檔案設定的制度內容提出糾錯意見,不對檔案的具體內容進行修改。
第六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需要報備機關補充相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的,報備機關應當自收到要求補充、說明的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向有關機關致函徵求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函復意見。
第六十一條 對備案審查後發現存在問題的規範性檔案,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的,經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自行撤銷、變更或者改正;制定機關逾期不撤銷、變更或者改正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本級政府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
(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經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停止執行該規範性檔案,並按規定補正程式後重新發布;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政府法制機構依照前款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時,應當向報備機關出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
第六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對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備案審查需要進行研究論證或者退還報備機關修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元月份,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上一年度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目錄。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個季度第一個月,在入口網站上公布上一季度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每年一月份公布上一年度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六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進行通報。
對規範性檔案不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認為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部門或法制機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對受理的,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6個月內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由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組織開展或者由制定機關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承擔。
規範性檔案評估後,擬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實施的,由起草部門在該檔案有效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向制定機關提出繼續有效、予以修訂或者重新制定的意見,由制定機關按照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重新制定公布實施,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制定機關每5年組織一次規範性檔案清理,及時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已予修訂、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做好報送備案工作。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經評估和清理後,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結果:
(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依據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所替代的,應當重新制定、予以修訂或者決定廢止;
(二)規範性檔案的主要規定已明顯不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或者明顯不適當的,應當重新制定、予以修訂或者決定廢止;
(三)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已屆滿或者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的,應當宣布失效;
(四)除上述情形以外,應當宣布繼續有效。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市規範性檔案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審查,每年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十九條 有違反規範性檔案管理行為的,依照《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政府法制機構予以通報;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市臨空經濟區管委會、白蓮河示範區管委會以及各縣(市、區)政府派出機構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辦法施行。
市、縣(市、區)兩級政府辦公室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市、縣(市、區)兩級政府部門冠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管理。
第七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負責對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解釋。
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檔案解讀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函〔2019〕38號)的規定開展解讀工作。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政府法制辦<關於在全市政府系統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黃政辦發〔2014〕77號)、《黃岡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黃政規〔2015〕3號)、《黃岡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通知》(黃政發〔2017〕15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岡市行政規範性檔案認定和制定程式指導規範的通知》(黃政辦函〔2018〕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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