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公安局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公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特制定《黃岡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公安局信息公開指南
  • 實施單位:黃岡市公安局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根據《條例》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密等不應公開的信息外,市公安局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1、市公安局依據行政法規、規章出台的各類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具體套用解釋等;
2、市公安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3、市公安局領導及分工情況;
4、市公安局機關職能、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等;
5、市公安局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和便民利民舉措;
6、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以及辦理情況;
7、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年度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10、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1、公安民警招考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及人員錄用結果;
12、全市社會治安形勢和治安預警信息;
13、在全市範圍內部署開展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
14、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處置情況;
15、對公眾安全有較大影響或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處置情況;
16、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公開形式
1、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黃岡市公安局”信息公開欄或黃岡市公安局入口網站、平安黃岡微信、微博等網際網路政務媒體發布;
2、通過市公安局新聞發布會發布;
3、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4、其他方式。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將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到市公安局領取、自行複製或下載《黃岡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當面提交。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可直接到市公安局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郵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際網路申請。申請人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黃岡市公安局”信息公開欄系統提交申請;
(4)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顯著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人對《申請表》中“所需信息情況”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應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行政機關查詢的特徵性描述。
(二)申請辦理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除可以當場答覆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欄目發布信訪、投訴、舉報等內容的,將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依照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市公安局警令部(對外稱“辦公室”)是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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