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本機關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公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黃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主要是涉及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法規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1.機構設定:機構職能、領導信息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電話等;
2.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3.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項目和標準;
4.權責清單、辦事服務;
5.人員編制、幹部任免和人員錄用、遴選等情況;
6.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政府採購項目實施情況;
7.國土空間規劃等各類自然資源規劃;
8.有關統計信息;
9.行政許可依據、條件、程式及相關辦理結果;
10.土地供應計畫、出讓公告、成交公示、供應結果公開;
11.征地信息和征地政策;
12.執法監察依據、程式以及典型違法案件處理情況等;
13.回應關切;
1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部、省、市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開途徑
以網上公開為主,包括登錄黃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從市政府政務網上連結,從湖北省自然資源廳網站上連結。輔以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公開、新聞發布會、媒體公開、辦事指南以及其它方式。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一)受理範圍
除本局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我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務信息。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依申請信息公開受理機構:黃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測繪和信息管理科
(三)公開程式
1.提出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申請表》,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詳細、明確,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文號或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載體的提示,以便本機關工作人員查詢和答覆。申請人應準確填寫聯繫電話、地址、信箱,以便回復。
2.申請方式
(1)網上申請
申請人在黃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的依申請公開頁面填寫並提交《申請表》。
(2)信函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到本機關受理機構當場提出申請,本機關受理機構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和申請的主要內容做好記錄。
如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本機關受理機構工作人員將代為填寫《申請表》,但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簽章或者按手印予以確認。
3.申請處理
(1)審查
收到申請後,本機關受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據《條例》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件不完備的,將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完整的,將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2)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並且申請人按相關規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申請,在收到申請的當天予以登記。
(3)答覆
自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覆: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我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三、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通信地址:黃岡市黃州區西湖三路23號執法監督科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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