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是鹹寧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2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考查、評價的一種監督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體考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考核。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同級人民政府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同級人民政府。
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統一組織、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納入鹹寧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章 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
第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行政服務效能情況;
(三)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四)制度建設情況;
(五)行政執法情況;
(六)行政監督情況;
(七)社會矛盾防範和化解情況;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十條 依法行政組織領導工作考核的基本內容:
(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及工作專班的設立及適時調整情況;
(二)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和依法行政協調機制的落實情況;
(三)依法行政服務於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貫穿於政府工作各個方面和環節的情況;
(四)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法制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及其在依法方面的參謀、助手、顧問和行政執法監督作用發揮的情況;
(六)依法行政財政保障機制實施情況;
(七)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行政服務效能工作考核的基本內容:
(一)依法履行政府主要職能,界定和規範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的情況;
(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進行政許可方式,推進政務公開的情況;
(三)依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情況。
第十二條 科學民主決策工作考核的基本內容:
(一)遵守行政決策許可權規定的情況;
(二)行政決策規則制定和實施情況;
(三)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聽證、合法性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決定、後評估等制度的實施情況;
(四)落實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的情況。
第十三條 制度建設工作考核的基本內容:
(一)組織起草或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情況;
(二)起草、制定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合法性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廉潔性評估、集體討論決定等情況;
(三)落實規範性檔案備案、清理、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後評估制度的情況。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工作考核的基本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的資格確認、公示情況;
(二)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的依據、許可權、標準、程式、責任的梳理、規範情況;
(三)行政執法職責履行情況,做到主體合法、程式正當、定性準確、裁量適當的情況;
(四)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評議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情況;
(六)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工作考核的基本內容:
(一)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的情況;
(二)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的情況;
(三)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對規範性檔案審查監督的情況;
(四)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
(五)受理、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和執行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的情況;
(六)行政補償、行政賠償制度的落實情況;
(七)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社會矛盾防範和化解工作考核基本內容:
(一)依法排查、調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維護社會穩定製度的落實情況;
(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銜接的處理社會矛盾機制的運行情況;
(三)依法處理信訪問題情況。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式
第十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級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標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實施方案,明確具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形式、評分細則等。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堅持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書面審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
內部考核主要採取核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收集、統計、核查相關資料和數據,組織專項檢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評議主要採取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專家評議、走訪座談、網路調查以及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等方式。
第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考核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行年度考核的辦法。上級主管部門考核下級部門,實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十條 考核對象應當根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在日常工作中及時匯總整理有關數據和資料,認真做好自查自評,在此基礎上形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於次年的1月10日前報送考核機關。
第二十一條 考核機關的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對考核對象報送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和資料進行審核,根據需要,可進行實地檢查;
(二)組織或委託社會專業機構進行外部評議;
(三)進行綜合分析評定,確定考核結果。確定考核結果前,應將綜合分析評定情況告知考核對象。考核對象對綜合分析評定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考核機關提出書面意見。考核機關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二條 依法行政考核實行百分制,其中,外部評議分值占20%。考評方式採取扣分制,直至扣完為止。根據考核所得分值情況,分為優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分以上不滿90分,含80分)、合格(60分以上不滿80分,含60分)、不合格(不滿60分)4個等次。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推進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獲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
(二)開展依法行政工作中被中央新聞媒體或省主要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進行宣傳報導的;
(三)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為同一事項的,不累積加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不得被評為合格及合格以上等次:
(一)行政決策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未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發生特(重)大事故,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違法處置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其運用
第二十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分值計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在行政機關內部通報,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由考核機關通報表彰。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考核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考核對象寫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 考核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問責,並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上級主管部門考核下級部門的具體指標和方法,由考核機關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