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是樅陽縣人民政府依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的法規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樅陽縣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樅陽縣人民政府
- 目的: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 類別:年度考核辦法
檔案名稱,具體內容,
檔案名稱
樅陽縣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
具體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縣政府對鄉鎮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以及縣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的年度考核活動。
第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依法行政考核結果納入縣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單獨立項,獨立設定分值。
第五條 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政府法制辦)具體承擔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職責;
(二)科學民主決策;
(三)加強制度建設;
(四)規範行政執法;
(五)強化行政監督;
(六)防範化解社會矛盾;
(七)落實推進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依法行政考核內容,根據縣政府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有所側重。
第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每年上半年根據縣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報經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同意後印發考核方案,明確當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體指標、評分細則和實施步驟。
第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核查資料、實地查看、問卷調查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 被考核單位按照考核指標的要求,於12月31日前向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報送本年度依法行政自查報告。
第十條 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根據各部門自查情況,提出複查方案,由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複查。
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複查情況,對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標,提出被考核單位考核意見,報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被考核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得評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執行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和上級規定,引發惡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環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引發在全省造成惡劣影響事件的;
(三)因失職、瀆職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引發惡性事件的;
(四)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對被考核單位依法行政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被考核單位,並督促整改。
第十三條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在全部考核工作結束後,將考核結果報送縣政府,納入縣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