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辦法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戀店),是指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式,對其規定內容、實施效果項榆寒、存在問題等進行調查和分析,形成評價結論並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社會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各部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分別負責本級習記獄跨人民政府和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責任單位為規範性檔案實施部門;有多個實施部門的,主要實施部門為評估的責任單位;實施部門不明確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按照職責相關的原則,確定評估的責任單位。根據需要,政府法制機構也可以直接對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
部門規範性勸犁講檔案實施後評估的責任單位為規範性檔案槓駝去實施機構。
與規範性檔案實施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可以將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或者評估的部分事項,委託具備評估能力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專業調查機構等組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實施。
受託單位應當擁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人員,具備開展評估工作所必要的工作條件。
受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評估單位名義客觀全面地進行調查評估,不得將評估工作再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評估單位應當指導、監督受託單位開展評估工作,不得為受託單位預設評估結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與受託單位簽訂保密協定。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進行實施後評估:
(一)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或者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且實施滿3年的;
(二)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調整的詢棕棄洪;
(三)擬上升為政府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的;
(四)調整對象、範圍發生變化,與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改革要求不適應,擬作重大修改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集中對規範性檔案提出較多意見,涉及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較多的;
(六)法制機構認為需要評估的。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應當根據下列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立法許可權、程式,其精神和內容是否與上位法相牴觸;
(二)合理性。規範性檔案是否體現公平、公正原則,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適當等;
(三)協調性。規範性檔案與其他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衝突,制度之間是否相互銜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四)操作性。制度設計是否具體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頁仔諒、高效,操作程式是否正當、易行;
(五)規範性。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規範,是否影響到規範性檔案的有效實施;
(六)績效性。規範性檔案是否實現預期目的,能否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實施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是否高於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執行的成本以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和解決的建議等。
第十條 評估單位可以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全部內容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條款進行重點評估。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行業組織等參加;
(二)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的目的和內容、評估方法、時間安排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選擇科學適當的調查方法,收集管理對象、社會公眾以及基層執法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調查情況進行研究,對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提出評估意見,形成評估報告;
(五)報送評估報告。評估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評估報告及內容摘要送交法制機構。
第十二條 評估單位根據評估工作實際需要,對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書面徵求意見等方法收集實施前後信息資料,組織專家分析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評估單位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其入口網站應當登載被評估規範性檔案全文和評估相關信息以及聯繫方式,方便公眾發表意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評估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評估單位應當對收集的意見建議進行研究,合理的意見建議予以吸收採納;重要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參與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單位、人員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包括評估過程、評估方式方法、評估時間,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情況;
(二)檔案質量、實施效果等情況的分析和評價;
(三)評估結論;
(四)處理意見或者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是開展規範性檔案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促進規範性檔案實施、評價本地、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的參考資料。
規範性檔案實施部門建議修改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同時提交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衡量規範性檔案修改條件是否成熟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交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
(一)根據上位法進行的規範性檔案批量修改或者個別文字修改的;
(二)因緊急情況需要進行規範性檔案修改的;
(三)法制機構認為無需提交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評估報告提出應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或者改進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建議的,實施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落實,並將研究處理意見在3個月內報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評估單位應當在評估報告報送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協調性。規範性檔案與其他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衝突,制度之間是否相互銜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四)操作性。制度設計是否具體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式是否正當、易行;
(五)規範性。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規範,是否影響到規範性檔案的有效實施;
(六)績效性。規範性檔案是否實現預期目的,能否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實施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是否高於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執行的成本以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和解決的建議等。
第十條 評估單位可以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全部內容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條款進行重點評估。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行業組織等參加;
(二)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的目的和內容、評估方法、時間安排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選擇科學適當的調查方法,收集管理對象、社會公眾以及基層執法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調查情況進行研究,對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提出評估意見,形成評估報告;
(五)報送評估報告。評估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評估報告及內容摘要送交法制機構。
第十二條 評估單位根據評估工作實際需要,對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書面徵求意見等方法收集實施前後信息資料,組織專家分析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評估單位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其入口網站應當登載被評估規範性檔案全文和評估相關信息以及聯繫方式,方便公眾發表意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評估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評估單位應當對收集的意見建議進行研究,合理的意見建議予以吸收採納;重要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參與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單位、人員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包括評估過程、評估方式方法、評估時間,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情況;
(二)檔案質量、實施效果等情況的分析和評價;
(三)評估結論;
(四)處理意見或者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是開展規範性檔案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促進規範性檔案實施、評價本地、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的參考資料。
規範性檔案實施部門建議修改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同時提交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衡量規範性檔案修改條件是否成熟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交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
(一)根據上位法進行的規範性檔案批量修改或者個別文字修改的;
(二)因緊急情況需要進行規範性檔案修改的;
(三)法制機構認為無需提交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評估報告提出應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或者改進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建議的,實施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落實,並將研究處理意見在3個月內報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評估單位應當在評估報告報送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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