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後評估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後評估辦法
  • 通過時間:2010年6月1日
  • 日期施行:2010年9月1日
  • 發布日期:二○一○年七月九日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第47號
《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後評估辦法》,已經2010年6月1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部長 徐紹史
二○一○年七月九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增強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建設的公信力和執行力,規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後評估活動,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共國土資源部黨組關於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改進作風增強執行力的決定》和《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式規定》,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後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後評估(以下簡稱後評估)是指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後,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標準和方法,對其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客觀調查和綜合評價,提出完善制度、改進管理的意見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國土資源部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布,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在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夠反覆適用的檔案。
第四條 後評估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把握重點,有序推進。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後評估。
部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實施後評估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後評估年度計畫,部政策法規司協調組織有關司局、事業單位、學會協會等開展後評估工作。
第六條 後評估應當根據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實效性等標準,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等內容進行評估。
第七條 開展後評估工作時,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及時公開後評估有關信息,廣泛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
部有關司局應當對本司局起草或者主要實施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並向有關單位提供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實施情況等文字資料和有關數據,配合後評估工作的開展。有關事業單位、學會協會等可以根據部後評估年度計畫,具體承擔後評估工作。
第八條 開展後評估工作,應當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採用專業統計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計量模型,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管理、統計和社會分析等方法,確保後評估的客觀性、科學性。
第九條 後評估工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予以保密。
第十條 後評估可以針對特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也可以針對特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設定的某一項具體制度。
前款所稱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具體制度為後評估項目。
第十一條 後評估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國土資源部年度部門預算。
對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國土資源管理新機制有重大影響的後評估項目,納入國土資源部軟科學研究項目指南。國土資源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 部政策法規司根據國土資源部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以及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安排,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在每年年底前組織擬訂下一年度後評估計畫草案,並確定承擔單位,報部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 後評估項目根據實踐需要、條件成熟、重點突出、統籌兼顧的原則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優先確定為後評估項目:
(一)規章、規範性檔案或者具體制度對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國土資源管理新機制有重大影響的;
(二)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提出較多意見的;
(三)擬將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將規範性檔案上升為規章或者行政法規的;
(四)本辦法施行後制定的規章實施滿兩年、規範性檔案實施滿一年的。
部有關司局每年應當提出1至2個後評估建議項目。
第十四條 列入後評估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擬訂後評估工作實施方案,於每年1月底前送部政策法規司。
後評估工作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後評估目的、內容、方法、進度安排、預期成果和組織保障等。
第十五條 開展後評估應當採取多種方式收集信息資料,形成有關後評估項目實施的文獻綜述報告;設計後評估指標體系;確定數據採集的對象和途徑;擬訂調研訪談提綱、調查問卷及調查統計表等。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後評估正式開始前組織開展預評估。
第十六條 後評估可以採取文獻研究、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專家諮詢、數據分析、案例分析、現場訪談等方法開展。
對於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的重點制度和關鍵問題,應當收集一定數量的數據,運用計量經濟方法進行實證分析。
第十七條 後評估工作完成時,應當起草後評估報告,於每年10月底前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送部政策法規司。
後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後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數據信息分析,重點問題的論證情況;
(三)後評估結論,包括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效果、執行成本、社會反映、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修改、廢止、解釋、制定配套制度、改進管理等相關建議;
(四)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部政策法規司應當綜合後評估報告和有關司局對相應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的報告,起草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績效年度報告,報部審定後,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後評估報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建議的,應當優先納入國土資源部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規範性檔案建議的,應當作為制定國土資源部年度發文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後評估工作中發現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行為不規範的,應當製作改進管理建議書,報部審定後,送有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改進管理建議書樣式由部政策法規司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承擔的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後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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