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廢止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廢止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的通知》在2000.01.03由國土資源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廢止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 頒布時間:2000.01.03
  • 實施時間:2000.01.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地礦廳(局),部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國土資源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我部對1986年以來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質礦產部發布實施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等進行了全面清理。根據清理結果,經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廢止一批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見附屬檔案)。
除附屬檔案所列廢止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外,原地質礦產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所作的下列三類有關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以業務司名義所作的解釋或者答覆;
(二)原地質礦產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修訂前的《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適用所作的解釋和答覆;
(三)依據已經明文廢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所作的解釋和答覆。
請各地土地(國土)管理廳(局)、地礦廳(局)及有關單位對有關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凡依據已廢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作出的與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等相牴觸的規定,原則上應予廢止。今後,國土資源法規清理工作要逐步走向規範化、制度化和經常化,為推進依法行政打下更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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